(十) 土地问题
1) 土地问题也是IPO审核的另一重点,审核重点关注土地使用是否合规。200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一系列件,进一步明确了土地管理相关要求;
2)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使用土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保荐人及律师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就发行人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是否合法发表明确意见,并核查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是否存在违反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况。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政策,如国发3号文、国发10号文,应作为保荐人和律师核查及发表意见的依据;
3) 发行人经营业务中包括房地产业务的,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的下列问题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①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办理情况;
②土地出让金或转让价款的缴纳或支付情况及其来源;
③土地闲置情况及土地闲置费的缴纳情况;
④是否存在违法用地项目;
⑤土地开发是否符合土地使月权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是否存在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情形。
4) 发行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取得方式不合法,或者存在违反《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有关要求的,不予核准发行证券;
5)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于房地产项目的,有关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已经落实,合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6)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于非房地产项目时,有关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已基本落实: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已与相关土地管理部门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向有关土地管理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②以购买方式从他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已与该土地使用权的可合法转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向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
③以租赁方式从国家或他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已与相关土地管理部门或该土地使用权的可合法出租方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向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
④以作价入股方式从国家或他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已经向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
7)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信息披露投资项目有关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相关土地出让金、转让价款或租金的支付情况以及有关产权登记手续的办理情况。
8) 房地产企业征求国土部意见,目前仍有在审房地产IPO项目,不过受制于产业政策调控,其融资渠道仍然没有放开。
(十一)专利审查
在现代商业活动中,专利是企业非常重要的一项资产,而在上市过程中,证监会等审核机构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也非常关注。
1) 需要到专利局登记部查权属情况,不能仅根据证书做判断;
2) 对于职务成果可能带来的权属纠纷,律师要出意见。
(十二) 募投项目
募投项目的设计应充分考虑证监会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要求、市场前景、产品技术含量、对环境的影响、与公司现有实际管理能力、销售能力的匹配等。
1) 不可以在审核过程中增加募投项目;
2) 在审核期间先行投入的,可用于替换先期投入资金;
3)在审核期间变更募投项目的,须履行内外部相关程序、重新征求发改委意见;
4)招股书关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说明应具有“包容性”,披露要求:募投项目后增加“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元”。[披露中不要出现补充流动资金的说法]。募投项目可不做表格披露,留有一定余地,不要一目了然,通过这种披露,淡化所谓“超募”问题;
5) 其他注意事项:
①用途:主营业务;
②匹配性: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必问);
③适度灵活性;
④专户存储安排;
⑥政策合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
⑦超募及披露要求。
(十三) 利润分配
审核期间提出向老股东进行利润分配的,处理原则是:发行人必须实施利润分配后方可提交发审会审核;若利润分配方案中包含股票股利的,必须追加利润分配实施完毕后的最近一期审计,利润分配方案应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发行上市前后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1) 要在上会前利润分配实施完毕;
2) 如涉及股本变化,需增加一期审计;如利润分配方案中包含股票股利或转增资本的,必须追加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的一期审计。
3) 要体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对滚存利润分配没有强制性规定,但相关信息披露前后应保持一致。
4) 保荐机构要对在审核期间利润分配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说明,并分析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等的影响。
(十四) 突击入股
1、主板审核理念
1) 保荐代表人要重点分析并披露增资转让的原因、定价、资金来源、新增股东背景、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间的关系等;自然人股东需要披露5年的履历;法人股东需要披露其实际控制人;
2) 尽调过程中必须重点关注突击入股问题。核查相关程序的完备行,如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要求(董事会、股东会),并核查股份代持情况。如果被举报,审核将受到重大影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等;
3) 披露增资或股权转让对发行人财务结构、公司战略、未来发展的影响等内容;
4) 发行人有时要出具专项说明,保荐机构、律师须出具核查意见,说明近期增资后又申请发行新股的必要性;
5) 对于不明原因突击入股的股东,CSRC建议延长锁定期。
2、创业板新增股东问题
6) 最近一年新增股东需要披露持股时间、数量及变化情况、价格及定价依据;自然人股东:最近五年的履历;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1、程序要求:董事会、股东会;2、披露要求:(1)持股时间、持股数量级变化情况、价格及定价依据;(2)自然人股东:最近五年的履历,如学生股东;(3)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的重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7) 由于申请人普遍存在突击入股的问题,证监会将重点审核股权大额转让中资金来源的问题。案例:某申请人股东中有一名尚在读大学的自然人股东,证监会发现其在上市前突击入股,于是要求保荐机构核查了其入股的原因和资金来源。
8)最近六个月增资或股权转让需披露增资或转让的基本情况:原因、定价依据、资金来源、新增股东背景等;关联关系: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之间、与本次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之间的关系。
9)具体来说,(1)增值或转让的基本情况:增资或转让原因、定价以及资金来源、新增股东的背景;(2)股份代持情况:委托、信托持股;(3)关联关系: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与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关系。(格式化了)‘(4)对发行人的影响:对发行人财务结构、公司战略、未来发展的影响。(为什么增资,原因要说清楚及影响依然要说明,这个还要注意);(5)保荐机构、律师的核查意见、发行人的专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