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克思看来,商品的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黄唤金等人把这一观点引申到某种天然的稀缺物品的价值问题上,认为其价值,是由再生产此类物品的耗费也就是相关劳动所决定的。而百十一网友则认为,这种天然稀缺物品,是由寻找这种物品的劳动创造的。
我们且放下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关于价值概念之争,而只根据商品的价值是由其中所凝结的劳动来决定的一观点来讨论上述问题。
——马克思在阐明上述观点后,随后便指出,“可能会有人这样认为,既然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来决定,那末一个人越懒,越不熟练,他的商品就越有价值,因为他制造商品需要花费的时间越多。但是,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体现在商品世界全部价值中的社会的全部劳动力,在这里是当作一个同一的人类劳动力……”这意味着,一个人生产的商品,不会因为其劳动效率的低下而价值更高。那么一个社会,难道就可以因为整个社会劳动效率的低下而价值更高么?
单纯地说生产某种商品的劳动时间,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因为同样的时间内,生产出同质商品的量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不同生产者所生产的同种商品,其所包含的自然劳动量并不相同。为了解决基于同一市场中,同种商品具有同样价值,但不同生产者生产同种商品其所包含的自然劳动量不同的矛盾,马克思认为其商品的价值决定于社会平均劳动,而不是决定于孤立生产者生产该商品所消耗的自然劳动。于是,虽然一个人越懒,越不熟练,他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未必越大,但同一市场中的同种商品的价值,却因此而越大。这意味着,一个人的懒惰且不熟练,虽然不是他所生产的商品价值大的原因,但却是别人生产商品价值大的一个原因。换句话说:这个懒惰且不熟练的生产者的一部分劳动,虽然没有凝结在自己直接生产的商品当中,但却凝结在了与其自身的生产过程毫无关系的其他生产者的商品当中。这无疑是极其荒谬的。如果这一点尚不能为黄唤金之流所理解的话,我们还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来分析:
我们假定生产某种商品有三种劳动效率,一种是平均效率2小时一件,一种是较高效率1小时一件,另一种是较低效率3小时一件。如果说商品的价值是基于这种劳动效率的平均数的话,那么我们要问,较低效率所包含的劳动与较高效率所包含的劳动是同质的吗?也就是说,较低效率的一小时劳动,等于较高效率的一小时劳动吗?显然不等于。既然如此,我们显然不能对不同质的劳动时间进行平均数的计算。这就比如不同浓度的盐水,不能简单地进行盐水数量上的平均一样。对于这类问题,我们只能说,较低效率3小时劳动,只相当于平均效率的2小时的劳动,而较高效率的1小时劳动则相当于平均效率的2小时劳动。这也就是说,生产同一种商品,不是较少的劳动时间相当于均质劳动较少,而是较多;同样也不是较多的劳动时间相当于均质劳动时间较多,而是较少。以较高效率生产的某种商品的价值,不是平均而来,而是其本身就相当于较多的较低效率的劳动——我们能够说,一瓶一千毫升30%的盐水的含盐量,相当于三瓶一千毫升10%的盐水的含盐量,是与五瓶6%的盐水平均的结果吗?显然不能!因为第一,高浓度的盐水不是因为低浓度的盐水倒入而高,而是其本身浓度就高,这就这如高效率的劳动本身就相当于数倍低效率劳动,而根本无须通过平均他人的劳动来提高自身价值。第二,既然高浓度的盐水本身含盐量就高,从而与低浓度的盐水毫无关系,同样,较高效率的生产者的劳动价值较高与较低效率的生产者的劳动亦毫无关系——如果你非要进行平均化计算,那你只能拉低较高效率生产者的价值,而不是提高其价值。
这意味着,即使在劳动价值论的范畴内考虑商品价值的问题,也不是生产商品的具有平均化倾向的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而是其自身的劳动时间决定价值,这个劳动时间,不是其自然的劳动时间,而是其均质的劳动时间。
因此,某生产者再生产某种物品付出的自然劳动再多,也不曾为其他的同种商品的生产付出分毫,从而前者的劳动无法构成后者的价值内容。别人为寻找钻石付出的劳动再多,也不曾为你偶然获得的钻石贡献出分毫劳动,从而前者也无法构成后者的价值内容。
张三牙疼,你拔李四的牙有用么?
既然在劳动价值论的范畴之内解决不了这个问题,那么只能说这个理论有问题,而不是搞乾坤大挪移那一套,把李四的劳动,算在张三的头上。何况这李四的劳动不过是水份较大的劳动——根本就没有多余的劳动可算。
——对于猪年的猪问题,懒得再一一回复,此贴一并解决。如果还不理解,那你们就自己慢慢玩吧。
——用个不恰当的比喻:这些人只看到贼吃肉,却没看到贼挨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