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m0600 发表于 2019-3-3 10:00
生产者定价的依据:利润最大化。
至于产品用处和性能,都在这里面含着呢。
好。现在按你的说法,消费者不必判断商品所含的劳动量问题。而你认为耗费的劳动量即价值量。因此,也就是消费者不必考虑价值量问题。然而,既然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而这个交换价值即可以有货币表现,也可以用其他商品表现),那么虽然消费者买与不买的依据是“自己的收入,产品的用处,其他竞争产品的价格”等等,但消费毕竟是要支付一定货币即交换价值的。这里显然要存在着某种量化,即消费者认同的具有某种意义的货币或交换价值额。这就比如,同样商品,在消费者考虑了“自己的收入,产品的用处,其他竞争产品的价格”之后,并未购买,但当该商品价格下降到一定水平之后,根据价格与需求的规律,一般消费者会决定购买。这意味着,消费者存在的对商品的价格或交换价值的判断。而依据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这一劳动价值论的观点,那么按劳动价值论的逻辑,这种判断也就是对商品价值的判断,如果耗费的劳动量即价值量的话,那么也就成了对劳动的判断。但根据你说的判断劳动量的条件“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技巧性”等等,由于消费者对相关商品的这些条件的无知,消费者根本就无法对商品中包含的劳动进行判断。因此,消费者的价值判断,不是劳动价值论所说的价值。这是其一。
其二。你说。生产者卖与不卖的依据是产品的用处和性能以及利润最大化。在利润最大化这里,因为所谓利润简单地说是价格减去货币成本。而这个成本,在你那里是劳动成本。或者说,是耗费的劳动量。而利润,按劳动价值论的观点,也对应着劳动量。而产品的性能和用处不是劳动量本身,但它影响着生产者的价值判断。一件产品,如果它的性能和用处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要,那么生产者不但不能获得利润,可能连货币成本也不能完全收回来。这意味着,其价格或交换价值不能真实地表现它的价值,从而这就与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这一劳动价值论观点相矛盾。
其三,你说供求平衡时,商品的价格反映着它的劳动量,但是,商品的成本比如工资,原材料等的价格,却未必是在供求平衡时的价格。从而其成本也并不必然反映所谓的劳动量,因此,即使在该商品供求平衡时,其价格也不一定反映它的劳动量。
其四,产品的用处也好,性能也好,都是一种客观存在。但是,生产者和消费者对它们的判断却是主观的。从而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归根到底离不开人们主观判断。即使是客观存在的劳动量,它的所谓的大小,终归还是依赖于人们的主观判断——离开了人们的主观判断,根本就无所谓的市场机制本身。
综上,价值只能是主观的,而不是客观的。鉴于劳动是一种客观存在,从而劳动量不是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