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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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实战] 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四)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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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国资的收购


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交易,涉及国资的,主要有两类交易,一类是收购国有股东[1]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一类是国有股东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这些交易一方面需遵循前文所述的各项要求,同时因涉及国资,还需遵循国资管理的特殊要求。

(一)收购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收购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从上市股票交易方式的角度,与收购非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票相同,有二级市场交易、要约收购、协议转让三种交易方式。从国资管理的角度,收购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票需适用的特殊规则主要在于国资审批程序、确定受让方、交易标的定价、价款支付四个方面。

1. 国资审批程序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票,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为(1)国有股东内部决策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有股东章程由董事会/股东会批准;(2)国家出资企业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将地市级以下有关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交由地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具体来说,属于以下情形的交易事项由国家出资企业批准,其他情形的交易事项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未达到《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12条[2]规定的比例或数量的事项;

(2)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企业集团内部进行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3)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未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

(4)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事项;

(5)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范围的事项。

2. 确定受让方


二级市场交易方式的受让方由交易所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确认;要约收购方式,受让方发出收购要约,国有股东决定是否接受要约;协议转让方式,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确定受让方时,以公开征集受让方为原则,以非公开协议转让为例外。


(1)公开征集转让


公开征集转让指国有股东公开披露信息,征集确定受让方后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基本程序为,国有股东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进行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后,国有股东应将转让方案等信息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股东在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意见后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发布公开征集信息。公开征集转让将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应聘请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的财务顾问机构。确定受让方后,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协议签订后,按前述审批程序报国家出资企业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非公开协议转让


非公开协议转让指国有股东通过与受让方直接协商签署协议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符合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情形[3]的,国有股东在确定受让方后,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协议签订后,按前述审批程序报国家出资企业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转让将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应聘请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财务顾问机构。

3. 交易标的定价

交易标的为上市股票,有公开市场价格,因此无需资产评估。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1)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国有股东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可按以下原则确定股份转让价格:

(1)国有股东为实施资源整合或重组上市公司,并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全部回购上市公司主业资产的,股份转让价格由国有股东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估值结果确定;

(2)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国有股东之间转让且上市公司中的国有权益并不因此减少的,股份转让价格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4. 价款支付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价款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或交由转让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妥善保管前,不得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二)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是指因国有股东国有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行为。

国有股东拟间接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应书面通知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一并通知上市公司申请停牌。国有股东应聘请财务顾问,对国有产权拟受让方或投资人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国有股东的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应在依法成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国有股东应在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协议签订后,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前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国有股东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的,应当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资产评估时,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按照前述“3.交易标的定价”所述确定价值,无需评估。上市公司股份价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一致,且与国有股东产权直接持有单位对该产权变动决策的日期相差不得超过一个月。国有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到产权交易机构挂牌时,因上市公司股价发生大幅变化等原因,导致资产评估报告的结论已不能反映交易标的真实价值的,原决策机构应对间接转让行为重新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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