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借壳上市
(一)修订
修订1: 累计首次原则
修订2: 增加100%指标的参考系数
修订3: 明确控制权的界定
1) 控制权的界按收购办法第84条执行
2) 股权分散,但懂事高管可以支配公司重大财务经营决策的,仍视为具有控制权
3) 以交易之前或交易之后无实际控制人,而变成不构成借壳上市将面临挑战
修订4: 不得借壳情形
1) 创业板仍然不得借壳,而且不受累计期限限制
2) 无论控制权发生变更后60个月之内,还是60个月之后,都不得发生新控制人 注入资产各项指标超过100%的情形或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变更
3) 控制权变更后,新控制人的金融、船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注入,另行规定
修订5: 借壳不得募集配套资金
明确借壳上市交易不得不得募集配套资金。可能产生潜在影响:
1) 借壳上市中的现金支付安排受到限制?
2) 中介机构的成本及服务收费受到压制?
3) 券商并购贷款、定项权证等其他创新支付安排的开发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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