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ohai_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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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谈怪论(关于自有落体运动规律的成立条件)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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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fei2134 发表于 2010-12-13 23:45:38
成立的条件不就是:我们若从牛顿的万有引力定律分析自由落体的运动规律,任意两个物体之间都遵循着万有引力定律,轻重不同的两个物体在地球的引力场中做自由落体运动都将获得相同的加速度,所以实验得出大小两球同时落地的结果是符合万有引力定律的。就是说伽利略的实验结论和从万有引力定律所做的理论分析是完全一致的,从这一点来说,伽利略的实验是正确的。但是,万有引力定律完全成立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必须假定任意两个中性物体之间的相互作用都是完全遵从万有引力定律的,任意两个物体场都与地球场作用的规律完全相同,而其实不然。   
关于重力加速度的公式可以利用牛顿的万有引力定律推导出来。   
地球上空的物体在以地心为描述其运动的参照点时,它是围绕地球做匀速圆周运动,物体在与地心连线的方向上受到的合外力是一个指向地球中心的向心力,这个向心力由物体与地球之间的万有引力提供,即 F向 = F万,根据向心力遵循的牛顿第二定律公式:F=mg和万有引力定律公式:可得,( 当 R>>h 时 )   
在上面的式子中,M是地球质量,m是物体的质量,R是地球半径,h是物体距离地面的高度,g是物体围绕地球做匀速圆周运动产生的向心加速度,也即物体在此处的重力加速度,G是引力常量。
不是这样么?!
长啸狂浪滔天多少真英雄,剑指苍茫天下生死笑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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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10-12-14 10:01:25
wufei2134 发表于 2010-12-13 23:45 成立的条件不就是
楼主似乎不是如此理解或解释(**定律)“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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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hai_abc 发表于 2010-12-14 10:47:45
sungmoo 发表于 2010-12-14 10:01
wufei2134 发表于 2010-12-13 23:45 成立的条件不就是
楼主似乎不是如此理解或解释(**定律)“成立”的。
一个规律可以在其设定条件下成立,但是条件变化了,这条规律怎么就不成立了呢?条件变化了,那就不再适用这条规律了,这条规律为何还要负责?成立和适用恐怕在中文里是两个意思吧。

请问假设如果你要说自由落体运功规律不成立,是不是要证明自由落体运动不遵循那个方程式,还是只要说这个世界上没有完全的自由落体运动,所以这个规律就不成立了呢?

我想分歧主要在成立这个词的理解上,我认为还是换成适用为好,任何理论都有他的适用领域,但这不影响他们成为公认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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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hai_abc 发表于 2010-12-14 10:59:26
wufei2134 发表于 2010-12-13 23:45
成立的条件不就是:我们若从牛顿的万有引力定律分析自由落体的运动规律,任意两个物体之间都遵循着万有引力定律,轻重不同的两个物体在地球的引力场中做自由落体运动都将获得相同的加速度,所以实验得出大小两球同时落地的结果是符合万有引力定律的。就是说伽利略的实验结论和从万有引力定律所做的理论分析是完全一致的,从这一点来说,伽利略的实验是正确的。但是,万有引力定律完全成立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必须假定任意两个中性物体之间的相互作用都是完全遵从万有引力定律的,任意两个物体场都与地球场作用的规律完全相同,而其实不然。   
关于重力加速度的公式可以利用牛顿的万有引力定律推导出来。   
地球上空的物体在以地心为描述其运动的参照点时,它是围绕地球做匀速圆周运动,物体在与地心连线的方向上受到的合外力是一个指向地球中心的向心力,这个向心力由物体与地球之间的万有引力提供,即 F向 = F万,根据向心力遵循的牛顿第二定律公式:F=mg和万有引力定律公式:可得,( 当 R>>h 时 )   
在上面的式子中,M是地球质量,m是物体的质量,R是地球半径,h是物体距离地面的高度,g是物体围绕地球做匀速圆周运动产生的向心加速度,也即物体在此处的重力加速度,G是引力常量。
不是这样么?!
既然提到万有引力定律,那么是不是应该暗含两个物体之间的相互作用被抽象为只存在万有引力作用呢?如果包含其他力的作用,那么万有引力定律为什么要为不是纯粹万有引力作用负责呢?万有引力定律并没有因此而不成立,它仍然是成立的,只是不完全适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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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10-12-14 10:59:48
hohai_abc 发表于 2010-12-14 10:47 一个规律可以在其设定条件下成立
我们也可以说成“在其设定条件下‘适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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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10-12-14 11:19:19
hohai_abc 发表于 2010-12-14 10:47 我想分歧主要在成立这个词的理解上,我认为还是换成适用为好,任何理论都有他的适用领域,但这不影响他们成为公认的规律。
个人以为,若如楼主所言,对于“定律”而言,我们可以用“适用”来定义“成立”。某定律“成立”的意义即,“某定律在其‘适用范围’内是‘适用’的”。这样,其实我们没有必要再使用“成立”这样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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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renzhang 发表于 2010-12-14 12:08:49
sungmoo 发表于 2010-12-14 11:19
hohai_abc 发表于 2010-12-14 10:47 我想分歧主要在成立这个词的理解上,我认为还是换成适用为好,任何理论都有他的适用领域,但这不影响他们成为公认的规律。
个人以为,若如楼主所言,对于“定律”而言,我们可以用“适用”来定义“成立”。某定律“成立”的意义即,“某定律在其‘适用范围’内是‘适用’的”。这样,其实我们没有必要再使用“成立”这样的概念。
其实就是:

某定律总是成立的,某定律的结论(比如说,运动方程、预言等)则只在该定律所假设的条件全部满足的情况下才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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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hai_abc 发表于 2010-12-14 13:20:10
sungmoo 发表于 2010-12-14 11:19
hohai_abc 发表于 2010-12-14 10:47 我想分歧主要在成立这个词的理解上,我认为还是换成适用为好,任何理论都有他的适用领域,但这不影响他们成为公认的规律。
个人以为,若如楼主所言,对于“定律”而言,我们可以用“适用”来定义“成立”。某定律“成立”的意义即,“某定律在其‘适用范围’内是‘适用’的”。这样,其实我们没有必要再使用“成立”这样的概念。
成立和适用在你看来真的没有区别?这么来说吧,我认为一个规律只要被认为是正确的,那么这个规律就是恒成立的,成立代表的是规律的正确与否(你当然也可以按照你方式来理解成立),适用代表了规律的运用范围。一个规律首先必须是正确的,而后才谈得上适用范围。

很多人奇怪我在经济学论坛上发这个帖子做什么?起因就是有部分人利用妻子的劳动有无价值,奴隶的劳动有无价值来批判资本论的结论。

我认为这样做不妥,因为你要批判一个东西,你必须在他的假设条件下批判。资本论讨论的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那么我认为如果有人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推翻资本论的结论,并且是论证严密的,那么这样的推翻才是真正的推翻。而用一些不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东西来攻击资本论完全是徒劳的。

妻子劳动的价值与奴隶劳动的价值都不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的价值,资本论不必负责。资本论只关注雇佣劳动产生的价值,而这种生产关系在现实是占主导地位的,所以只要研究透了这种生产关系的规律,就能解决大部分社会经济问题。就如月球受到万有引力的作用围绕地球公转,虽然有其他力的存在,但是地球与月球之间的万有引力作用却是起到主导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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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10-12-14 13:29:59
hohai_abc 发表于 2010-12-14 13:20 成立和适用在你看来真的没有区别?这么来说吧,我认为一个规律只要被认为是正确的,那么这个规律就是恒成立的,成立代表的是规律的正确与否(你当然也可以按照你方式来理解成立),适用代表了规律的运用范围。一个规律首先必须是正确的,而后才谈得上适用范围。
个人的想法是,对于非数学与非逻辑的“经验科学”而言,对于“定律”,若没有关于“适用”的说明,我们并不清楚其“正确”的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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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10-12-14 13:31:16
hohai_abc 发表于 2010-12-14 13:20 成立和适用在你看来真的没有区别?
用“适用”来定义“成立”,并不意味着两者“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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