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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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实务] 企业如何应对增值税税率改革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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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9-3-11 16:01:0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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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克强总理明确指出,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继续向推进税率三档并两档、税制简化方向迈进。财政部长刘昆在“财政改革和财政工作”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时提出,对适用6%税率的行业,会采取加计扣除的方式,让他们的税负只减不增。目前尚未出台具体税收政策,在政策出台之前,我们对可能采取的政策作出预判,并对企业如何应对提出建议。

1、采取加计扣除方式确保6%税率纳税人税负只减不增

在2017年7月1日,增值税税率由17%、13%、11%和6%变为17%、11%、6%三挡时,为使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增值税税负不增加,出台《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根据该政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深加工17%税率货物的,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11%,同时可以加计抵扣2%,从未维持原13%的扣除力度不变。

此次增值税税率由16%、10%调整为13%、9%的过程中,适用6%税率的企业因取得进项减少,税负增加,若维持6%税率企业增值税税负不变,在目前现有增值税框架下比较难以实现,刘昆部长说采取加计扣除的方式,结合农产品加计抵扣方式,百丞推测有可能采取类似方式,即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同时在申报表中通过加计抵扣计算的方式维持税负不变。当然,总局也可能突破现有模式,推出新的加计扣除的举措,我们期待政策的尽快出台。

2、税率调整过程中发生折让、退回需要重开发票情形的推断

2018年5月1日,增值税税率由17%、11%调整为16%、10%过程中,税务总局曾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此次税率调整过程中,类似问题预计会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执行,或者出台类似文件。

3、税率调整过程中企业的应对措施

(1)销售已经发生尚未开具发票的,尽量在税率调整之前开具发票

从2018年5月1日税率调整政策执行看,是按照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判定适用新税率还是老税率,本次税率调整推测也会按照类似口径执行。在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时,应首先判定合同是否约定收款日期,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按照合同约定日期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合同未明确约定的,赊销方式下销售货物的按照货物发出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服务的在服务完成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若销售行为已经发生,达到税法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人为推迟开票时间按照新税率开票,将给企业带来潜在税务风险。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2)合同模板的调整

增值税税率调整在即,若以往合同中价格均以含税价列示,在签署新合同时,双方谈判需考虑是否需要按照税率的调整,调整对应合同价格;若以往合同中价格均以不含税价列示,税改将不会对合同定价产生影响,除非双方改变定价模式。

3)采购业务尚未取得发票的,尽量在税率调整之前取得发票

在税率调整之前,企业已经付款尚未取得采购发票的,尽量在税率调整之前取得发票,防止税率调整后取得税率不合规发票造成进项税抵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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