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发布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等各项政策细则,表明资本市场供给侧改革的号角已经吹响,券商大投行时代加速到来倒逼券商理念的转型,未来投行不再是应对监管的通道部门,而是必须要为所在项目创造必要的流动性。
3月1日,证监会发布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下称“《注册管理办法》”)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下称“《持续监管办法》”),科创板正式落地。科创板主要制度规则落地速度远超预期,从科创板概念的提出到科创板正式开闸仅过去了不到4个月的时间,动作之迅速前所未有。
据了解,证监会及上交所、中国结算通过邮件、信函、热线电话等渠道收到各类意见建议共700多份,并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听取了相关各方意见。截至3月1日征求意见稿正式结束之时,证监会随即发布正式意见稿,速度之快史无前例,可见监管层对科创板制度的重视,助力产业经济转型升级愿望之迫切,用“日夜兼程,时不我待”来形容一点不为过。
考虑到当前推出科创板的紧迫性和适时性,上交所正按“急用先行”的思路,分批次制定配套细则,先在近期公布更加明确和清晰的配套细则与指引之后,在后续实施与实践的过程中再逐步改善相关配套细则,补齐短板,使科创板更稳定、更健康地运行。
在“急行先用、完善细则”的总体思路之下,随着上述《注册管理办法》和《持续监管办法》的颁布实施,监管部门的当务之急就是紧锣密鼓积极筹备科创板企业的上市工作。
据上交所介绍,新设部门的主要职能包括材料受理,项目审核,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并购重组监管,科创企业以及投行等中介机构的培训工作等。审核系统和发行系统的上线也进入了冲刺阶段。此外,据上交所网站显示,自2月11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发布科创板建设市场参与者接口规格说明书技术开发稿的通知》以来,已经发布6份科创板相关技术开发稿。
《注册管理办法》以及《持续监管办法》作为细化操作文件,对科创板企业注册上市、信息披露、退市、流程监管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可以看作是科创板正式开闸的标志。《注册管理办法》共8章81条,明确股票发行试用注册制,强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规定发行上市审核全流程电子化以提高效率,建立覆盖发行人、控股股东、中介服务机构在内的全流程监管体系。
《持续监管办法》共 9章36条,强化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的披露,延长未盈利企业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以及核心技术团队的股份锁定期,优化退市标准,严格退市制度。科创板主要制度规则落地速度远超预期。2018年11月,习近平主席表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随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从习主席表态设立科创板到主要制度规则的正式发布,历时仅3个半月,落地速度远超预期,彰显领导层对科创板的高度重视,也表明科创板对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意义。
券商迎资本市场改革红利
随着证监会及上交所发布实施两项科创板部门规章以及六项相关业务规则和配套指引。科创型企业有望迎来发展良机。此次规则正式稿保持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重要安排,并做出了优化股份减持制度、明确红筹企业回归标准等多项修订,规则进一步完善。券商、创投享多重利好。
从具体内容来看,《注册管理办法》与《持续监管办法》明确了科创板发展的总体方向与原则问题,包括进一步明确红筹企业上市标准、科创板企业上市标准,明确了重要审核时间节点,缩减时间而有效激活市场活力、强化网下配售机制,发行价格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确定、提高发行人等违法违规的成本,重拳打击、投资者门槛未下降,暂不执行T+0制度、取消保荐机构发布投资研究报告等,总体来看,此次下发的文件内容基本在市场预期之内,个别内容略超预期。
科创板作为资本市场的增量改革,完善资本市场的基础制度,实际上,从券商角度而言,科创板的推出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科创板股票发行采用注册制,缩短上市时间,提升上市效率,有助于真正建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也为整个A股股票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改革提供经验借鉴,以增量促存量。科创板实施严格的退市制度,从财务、交易、规范类指标设置优化退市标准,发挥“优胜劣汰”的资源配置机制,优化上市公司质量。科创板通过发行注册制、严格退市等制度建设,严把市场入口、出口关,有助完于善资本市场的基础制度。
而且,科创板企业上市不再对盈利指标进行硬约束,为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融资渠道。科创板主要面向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成长性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在发展初期研发投入大,盈利薄弱,与当前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发行条件不匹配,难以获得资金支持,限制其发展。科创板的设立弥补了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型企业的短板,从财报编制、信息披露、业务完整性等方面进行上市规定,突破盈利指标硬约束,增强对创新企业的包容性,为创新企业融资提供渠道,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
根据银河证券的分析,科创板预计最早在7月开板,将为券商投行、经纪、大投资业务带来增量收入。依据注册程序“5个工作日受理+3个月审核+20个工作日注册审批”,预计科创板最早在7 月开板。科创板开板将为投行IPO业务带来增量融资需求,标的上市交易为经纪业务带来增量佣金收入,保荐人“跟投机制”提升投资业务收入。与此同时,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为券商私募股权投资提供新的退出渠道,便于及时兑现收益。因此,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券商将迎来资本市场改革红利。
按照科创板的监管意图落地实施,未来,券商将成为支持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培育新兴产业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新动能,也是中国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而新兴企业的业务特性决定了其融资主要采取直接融资的方式,科创板及注册制为新兴企业提供直接融资平台,科创板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落脚点。券商作为连接投资机构和科创板挂牌企业的中介,是推动新兴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同时与新兴企业相关的投融资需求亦为券商带来新的业绩增长点,券商正迎来资本市场改革带动的政策红利。
按目前实施进程看,头部券商最有希望尝鲜首批科创板IPO业务。随着3月1日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科创板的“6+2”实施规则的出台,科创板开始进入企业申报阶段。科创板作为注册制和解决新兴企业直接融资的实验平台,在中国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改革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其规则和挂牌企业与A股差别较大,作为资本市场的新生事物,按照监管层目前的监管思路,会让部分综合实力强的头部券商作为试点开展此项业务,兼之科创板的成功对资本市场改革和培育新经济增长动能意义重大。参照最近一次新业务先行先试券商名单(场外期权一级交易商),广发证券(000776)、国泰君安、华泰证券(601688)、招商证券(600999)、中金公司、中信建投、中信证券(600030)均为头部券商,因此,预期科创板开板初期只有少数头部券商能尝鲜科创型企业的IPO业务。
科创板IPO业务对保荐券商资本规模的要求非常高。《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挂牌企业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在该办法征询意见期间,相关媒体报道过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比例为2%-5%,且锁定期为两年的消息。本次办法定稿没有提及具体的跟投比例及锁定期,但可以确定科创板IPO业务较A股IPO不同,是一项重资产业务;此外,科创板后续有可能采取做市商制度,对保荐机构所属券商的净资本规模要求较高,有利于资本实力雄厚、融资能力强的券商参与其中。由此可见,监管层倾向大券商的意图非常明显。
与科创板中资产业务相对应,科创板对保荐机构的实力要求更高。科创板作为资本市场增量改革试行注册制,与现有A股挂牌企业类型及上市审核制度存在诸多不同,例如科创板挂牌目标企业为战略新兴企业,允许企业上市时可以尚未盈利及存在未弥补过去亏损,允许红筹企业、CDR、VIE结构企业上市,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研发投入不低于营收一定比例等,对保荐机构尽调能力和经验有着非常高的要求。因存在券商跟投并有一定锁定期的规定,若券商投行实力不足可能导致企业上市失败或因对企业未来发展判断失误导致跟投损失惨重;从企业端的角度考虑,因科创板上市要求与现行A股不同,亦倾向选择投行实力强的券商作为保荐机构。
通过对科创板配套制度及监管层管理思路进行分析,科创板IPO业务对券商在综合实力、净资本规模、投行实力方面有较高要求,从制度及企业端出发考虑,预期科创板开板初期 IPO业务仅部分头部券商能参与。通过参照场外期权一级交易商名单,2018年上半年净资本规模排名前10位,2018年前三季度保荐承销净收入规模前10位,2018年IPO保荐规模前10位作为综合实力、净资本规模和投行实力的参照指标,同时符合上述 4个条件的券商最有可能尝鲜科创板的IPO业务。
随着科创板规则的正式落地,龙头投行具备的专业优势有了用武之地。科创板规则正式落地给与科创型企业拥抱资金的发展良机。证监会发布两项科创板部门规章,同时上交所发布实施相关业务规则和配套指引,这些正式规则的一大亮点在于允许尚未盈利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并且可以采用不同投票表决权(即同股不同权)架构。科创型企业在初期由于科研投入大等原因难以满足盈利条件,其创始人等关键人员因掌握核心思想、技术需把持公司控制权,科创板规则充分考虑了科创型公司的现实状况并最大程度满足相关需求,将极大提升科创板的吸引力以及科创型企业落户科创板的意愿。规则明确允许并鼓励红筹企业以及VIE架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将加速海外优质科创型上市企业回A上市融资进程,有助于将科技进步、创新发展的红利更多地留在国内。
此外,新规则亮点在于保持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暂缓引入T+0交易机制,兼顾风险与流动性。由于科创型企业商业模式新,技术迭代快,业绩波动和经营风险相对较大,采用50万元资产门槛+2年证券交易经验的适当性要求十分必要,充分考虑了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根据上交所披露的信息,现有A股市场符合条件的300万个人投资者加上机构投资者,交易占比超过70%,保证了A股市场的流动性。未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仍可以通过公募基金参与科创板交易。此次新规则暂缓纳入T+0交易机制,虽然市场对于这一交易制度的呼声较高,但是考虑到A股市场各方面条件尚不成熟,暂时难以满足T+0交易机制实行的条件。按照稳妥起步、循序渐进的原则,在科创板运行逐步成熟后,T+0有望再登历史舞台。此外,竞价交易20%的涨跌幅以及盘后15:05-15:30的固定价格交易安排将保证科创板交易的活跃度与交易量。
新规则还明确了优化股份减持制度,并且强调了信息披露制度的核心地位。此次正式稿较意见稿将核心技术人员股份锁定期由3年缩短为1年,期满后每年可以减持25%的首发前股份;优化未盈利公司股东的减持限制,对减持做出梯度安排。新规则明确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审核职责,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内容是否充分、一致、可理解,具有内在逻辑性以震慑欺诈发行和财务造假。与此同时,新规则还进一步明确红筹企业的回归标准,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有竞争优势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且i)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或ii)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拟赴科创板IPO的企业即日起即可按照上市审核和注册程序向有关部门递交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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