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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反对的,恰恰是竞争本身
垄断这个概念在英文里出现,最初特指ZF赋予某些个人或企业的特权,例如国王特许东印度公司经营东印度的贸易航线,其他企业不准与其竞争,这就叫垄断。所以说,一开始垄断的名声就不太好。
后来,经济学家把垄断沿用到市场结构分析中。比如,因为有规模经济,先进入的企业可以占很大的市场,就会形成完全垄断或者寡头垄断,而如果每个企业的市场份额很小,对价格没有影响力,就叫完全竞争。按主流经济学理论,市场有效性是建立在完全竞争基础上的。现实中,完全竞争难以达到,所以需要ZF反垄断。美国很早就有反托拉斯法,中国2007年也通过了自己的反垄断法。
关于反垄断的理论基础,微观经济学是这么说的:一个垄断者,价格需求曲线不是水平的,而是倾斜的。那意味着你有市场影响力,不是价格接受者,而是价格制定者。根据企业最优决策法则,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现在,由于你的需求曲线向下倾斜,边际收益小于价格,导致价格高于边际成本,由此产生了效率损失,所以要反垄断措施纠正。例如美国ZF曾起诉微软垄断,要拆分它;对一些大企业如美铝、IBM等等,美国ZF都做过反垄断制裁。
对照现实,这是很奇怪的逻辑。因为真正的市场,面临的是有没有这种产品的区别,而不是假定已经有这种产品的情况下,怎么定价的问题。比方说,微软作为软件企业,它的产品价格不可能等于边际成本。在微软已经存在的情况下,你要他按照边际成本定价,这是很荒唐的一件事。
在新古典理论里,价格是外部给企业的一个参数,必须接受它,这样才叫完全竞争。但在现实中,价格是企业竞争的基本手段。好比企业做广告,就是培养消费者对产品的忠诚度或传递有关产品的信息,使需求曲线更倾斜一点;还有价格歧视,同一产品对不同的人要价不同,也是为了吸引更多的顾客。按照反垄断的逻辑,这也是不允许的。但这些都是企业竞争的基本手段。可以说,反垄断法反对的,恰恰是市场竞争本身。
对反垄断法的实际效果,经济学家Armentanono在1972年的一篇研究论文指出,没有案例能够支持它。简单地说,企业合并之后,价格普遍降低了;反过来,ZF强令拆分的,价格普遍提高了。这是什么原因?因为企业合并后,提高了效率,节约了成本,这个节约的成本一部分可以让利给消费者。所以反垄断法对消费者不一定有好处。
新古典理论的“完全竞争”,其实是没有竞争。熊彼特的经济发展理论说得很清楚,如果每个企业都是“完全竞争者”,没有利润,没有资金从事研发,是不可能有技术进步的。企业之所以搞研发,就是希望有一种与众不同的产品或专利,形成独特的竞争优势。企业开发新产品,申请专利,采取特殊的定价策略,广告策略,并购投资等等,都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
垄断要反,但应该反的是ZF用强力施加的垄断,即ZF只允许一部分人经营、不允许其他人进入的政策,而不是市场上自发形成的高占有率。历史上看,没有一个企业能够持续统治市场。不管是微软,还是英特尔,如果不能真正满足消费者的需要,或者定价太高,早晚会垮台。IBM原来很牛气,后来被戴尔、惠普打倒了。微软占软件平台70%、80%的份额,但是它不敢松懈,就像比尔·盖茨讲的,微软离破产永远只有18个月。这就是竞争的压力。竞争程度不能按市场上有多少个企业衡量,而要看有没有自由准入。
如果有企业采取侵犯别人权利的办法去竞争,ZF一定要管。但这是产权的保护问题,与反垄断无关,采取这种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是很小的企业。在这个前提之下,不要限制企业的规模,也不要认为企业数量越多,竞争越激烈。衡量垄断的唯一标准是有没有ZF的政策保护,与企业大小无关。
回头看反垄断法的后果是什么?很可能变成落后企业反对先进企业的工具。有些企业竞争不过别人了,就起诉别人。像现在,任何两个企业并购都要由商务部批准——例如生产电饭煲企业并购还要商务部批准,是很荒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