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1479 0

[投行实战] 天味食品:发行人是否应该对上下游的合规性负责? [推广有奖]

已卖:8974份资源

巨擘

0%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5
论坛币
186858 个
通用积分
7776.2608
学术水平
2591 点
热心指数
3812 点
信用等级
3521 点
经验
176777 点
帖子
32070
精华
1
在线时间
8337 小时
注册时间
2013-11-21
最后登录
2024-1-31

初级热心勋章 中级热心勋章 初级信用勋章 中级信用勋章 高级信用勋章 高级热心勋章 特级热心勋章 初级学术勋章 特级信用勋章

楼主
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9-3-21 14:11:33 |AI写论文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1、今天,小兵想跟大家讨论一个不是很常见,其实实践中也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那就是:发行人是否应该保证上下游供应商或者客户生产经营的合规性

2、对于IPO的审核,我们要充分保证跟发行人相关的资产和运营不存在相关的瑕疵以及违规的情形,甚至对于发行人股东以及相关方同样也是这样的规定,这个从保证上市主体的角度是没有争议的。那么对于与发行人紧密合作(尤其是合作时间长、合作金额很大的)的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如果存在违规行为,是否会影响发行人本身的IPO审核呢?

3、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小兵的逻辑是这样的:从基本的规则来说,发行人对供应商或客户的经营是没有控制权也没有经营权的,发行人没法保证供应商和客户的合规经营是合理的。另外一个问题是,那么是否存在发行人明知道供应商或客户存在违规情形而仍旧进行合作的情形呢,甚至发行人利用上下游的不合规行为还可以获利呢。比如,发行人可以通过没有资质的经销商开拓了市场、发行人可以与财务不规范的企业合作降低采购价格、发行人与向上下游一起开具相关票据进行“合理的避税”等等。说白了,就是发行人如何论证自己是善意第三人,是完全不知情的和没法控制的

4、小兵的观点是,在IPO的审核中,如果没有充分的正面证据来论证发行人与上下游存在明知故犯甚至合谋的情形,那么应该推定发行人是不知情的,不应该对上下游的违规行为负责。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有一个基本的前提,就是上下游的违规行为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比如,不会虚增发行人的业绩,不会影响发行人的产品品质等。

5、具体到本案例的情形,小兵先帮着大家梳理一下简单的事情脉络:①金安公司是发行人一个前五大的供应商,主要是供应牛油,在2015年因为销售假冒、有毒食品罪被刑事处罚,并且金额巨大情节非常严重。②发行人2012年申报IPO,本来是要在2015年11月18日上会审核的,结果在前一天“鉴于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尚有相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落实,”证监会主板发审委取消了对该公司的上市审核。后来,发行人也是撤回了IPO的申请。③发行人在2017年重新申报IPO,保荐机构也从中信建投变成了东兴证券,发行人在2019年审核,那么报告期2016年至2018年应该说报告期完全不受金安公司的影响,当然这是在不考虑金安公司刑事案件正在二审的情况下。

6、IPO审核只关注报告期的合规性,从这个角度来说,发行人这一次的审核没有问题,不过我们要关注的是:在金安案件的判罚中,有一个自然人因为承担了运输的职责而被判了15年有期徒刑,应该是看作是这个案件的共犯,那么发行人如何论证不止明知道是有害产品而购买呢,或者说购买供应商的有毒食品是否也构成共犯,是否存在被立案调查的风险?这个我们不得而知如何解释这个风险。在发审会问询问题中也关注到了这个问题,关注发行人对供应商违规行为不知情的合理性。比如:发行人在2013年10月才知悉金安事件,那么为什么在5月就已经停止了向金安公司的采购呢,是先知先觉吗?

7、除了发行人要论证自己是善意第三人,此外还要论证供应商以前的违法行为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带来影响,发行人的解释是:尽管供应商提供的是不合规的原材料,但是经过发行人的工艺生产之后就是合格的了。我不知道发行人是不是真的有这个本事,但是发行人从原材料采购到生产的每一个具体环节都要检测保证合格吗?发行人采购的不合格原材料真的对产品品质没有影响吗,是否后续会有一些争议或诉讼呢?

8、对于上下游的合规问题,在IPO审核过程中确实要对发行人有一定的宽容度,但是基本的商业逻辑要解释清楚。同时,对于一些相对敏感的行业,可能需要更加关注一些。


【问询问题】

司法部门认定发行人原供应商金安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发行人认为牛油精炼的主要工艺可使其以不合格的原材料毛油生产出经检验合格的成品牛油。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目前金安案件处于重审二审阶段,法院判处金安公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否涉及发行人,发行人是否存在被补充侦查或单独立案的可能性和风险;(2)2013年5月前,金安公司为发行人原材料牛油供应商之一,发行人2013年5月未再向金安公司采购成品牛油的原因,2013年10月才知悉金安事件的合理性,前次发审会取消的具体情况,撤回原因是否已经消除,相关事项是否在前次申报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3)选取牛油供应商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制度,发行人2017年3月与注册资本1880万元的青州市盛吉油脂有限公司停止合作,称该公司规模较小且距离较远,不便于实施抽检、飞行检査等供应商管理措施的合理性;(4)不合格原材料和产成品的关系,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公司《产品召回管理办法》适用的范畴,发行人如何防范和避免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的食品安全卫生风险,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是否能保证各项原材料的食品安全要求,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5)申报招股说明书是否就金安事件相关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进行充分披露;(6)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或食品安全事故,是否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相关产品质量问题是否损害消费者健康、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进行了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相关资料】

一、贵州安顺中院宣判一起特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5年1月1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特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金安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罚金3.4亿余元;一名被告人韦明金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除金安公司、韦明金被处上述判决外,法院认定被告人袁隆九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汪洪波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已追缴的金安公司赃款228万余元及作案工具徐工牌大货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金安公司用于作案的生产设备予以没收并销毁。

法院审理查明,金安公司2006年6月成立后主要从事食用油脂、畜产品、农副产品的加工销售。2009年1月至2013年5月,金安公司违反相关规定,大批量购买牛被屠宰后废弃的非食品原料熬制的半成品牛油毛油,同时向零散屠宰户购进部分非牛板油、牛肥膘的鲜牛组织。这些毛油、废弃原料无生产许可、无卫生检验、无质量鉴定。该公司购买后经化油、脱水、脱杂、脱色和脱酸等流程加工成“食用牛油”,向重庆市、四川省成都市等多家食品企业销售,共计1.9万余吨,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7亿余元。在生产过程中,韦明金负责采购原料和销售,袁隆九负责加工生产,王洪波负责运输。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金安公司及被告人韦明金、袁隆九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规定,用废弃原料生产、销售“食用牛油”,情节特别严重,被告单位金安公司及被告人韦明金、袁隆九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汪洪波明知是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的牛油毛油,仍积极运输半成品牛油毛油达70余吨,属共犯,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金安公司及被告人韦明金、袁隆九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这一案将移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二、发行人与安顺开发区金安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

1、裁定书(2015年5月6日)

被告安顺开发区金安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付货款1109998.04元。

二、被告安顺开发区金安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1109998.04元为基数,从2013年6月2日起至预付款全部退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2、裁定书中止执行

因安顺开发区金安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交付部分货物,2014年10月20日,发行人向双流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安顺开发区金安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发行人预付货款1,109,998.04元并支付违约金286,934.50元。

2015年5月6日,双流县人民法院出具(2015)双流民初字第37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安顺开发区金安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 日内返还发行人预付货款1,109,998.04元并向发行人支付违约金;(2)案件受理费17,372元,由安顺开发区金安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目前,该案件已由双流区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3、裁定书终结执行(2018年3月15日)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顺开发区金安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双流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顺开发区金安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发行人取消审核

2015年11月17日,“鉴于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尚有相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落实,”证监会主板发审委取消了对该公司的上市审核。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加好友,备注jr
拉您进交流群
GMT+8, 2026-2-13 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