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科斯定理学习时,存在了一些疑问,请朋友们予以解答
科斯定理:对于水源、空气、阳光等类似天斌资源,可以认为是一种财产,并可以确定其产权,重要的问题在于,只要这种法定权利可以自由交换,且交易的成本等于零,那么法定产权的最初配置状态对于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而言,都是无关紧要的。
我的问题是:
(1)在张元鹏的《微观经济学》中已经证明了,资源最初配置状态对于厂商的经济利润无影响。但是,资源的最初配置状态对于会计成本会不会有影响?
(2)长江、淮河流域的污染可不可以用科斯定理的方法解决,为什么?有哪些困难?
(3)美国没有加入《京都议定书》,就是说其企业的污染问题没有进行约束,如果中国和美国谈判,可不可以用科斯定理来解决问题?美国可不可以认为空气的产权为他的,而要求中国支付费用来减少污染?为什么?
最后质疑的是:科斯定理是不是仅仅是书面上的文章,没有太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