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市场上,地方政府获得了最大的收益,因此不能回避相应的责任。根据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盛华仁提供的数据,从2001年到2003年,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为9100亿元。而在1998年,这个数据不过区区67亿元。同时,在整个房地产建设、交易过程中,政府税、费收入占到房地产价格的30%到40%左右。如果再加上占房地产价格20%到40%的土地费用,地方政府在房地产上的收入约占整个房地产价格的50%到80%。在欧美国家,地价、税费相加大约只占住房价格的20%左右。用高房价购买住房的消费者,实际上承担了巨大的房地产市场成本和城市建设资金筹集的责任。
这些巨额收益,地方政府应该以透明的方式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否则就是失职。在巨额资金运作不透明的情况下,所有购房者将继续为高房价中的政府溢价部分埋单。
目前的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政府的补贴效率并不高。我国政府采取“暗补”的方式,即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上,采取免交土地出让金、优先获得信贷资金、享受某些税费减免等措施,鉴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可以考虑将“暗补”变为“明补”,由对开发商补贴转变为直接对符合条件的消费者进行补贴,例如实施廉租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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