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看到地产开发为公共利益的说法有一点感想
在我看来,开发商与被拆迁者的关系是私利与公共利益,开发商与买房者的关系是私利与公共利益,开发商没有权利也没有那个资格代表买房者。不能把开发商的私利掺和买房者的利益之中。但我看到的论述中直接把被拆迁者与买房者联系起来
被拆迁者的居住权与物权得到保障是理所应当的,不应被所谓的买房者的公共利益所挟持,为什被拆迁者的合法权益会被说成是损害城市进步?损害买房者?(强拆与抢劫几乎无异)
公共利益的问题在于被拆迁者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买房者代表的公共利益所面对的开发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