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eguoxin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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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转)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中国逻辑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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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guoxinaaa 发表于 2010-1-27 18:51:46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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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http://doctornie.blog.sohu.com/143257024.html



在所有的中国大陆主流经济学者中,我可能是唯一一个赞成《劳动合同法》的人。这一次,我也可能是唯一一次赞成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人。我的逻辑来源于对契约理论的应用。关于前者,请参考我的文章《用明线规则完善<劳动合同法>》(http://www.niehuihua.com/dispArticle.Asp?ID=497),关于后者请看下面这篇我给《21世纪经济报道》写的社论。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中国逻辑


聂辉华


新年伊始,江苏省率先宣布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当地每月最低工资将上涨12%以上,最高一档的每月最低工资将达到960元。据悉,北京、重庆和东莞等地也在准备调高最低工资水平。一些国内专家认为,在宏观经济复苏的背景下,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增加个人收入,有利于迫使企业增加产品附加值,有利于扩大内需。相反,主流经济学却认定,实行最低工资标准会导致失业,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会导致更多失业,这一结论已被写入所有经济学教科书,从而成为一条“铁律”。背后的逻辑是,在劳动需求不变的情况下,提高工资就意味着提高了雇佣成本,因此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会减少劳动需求,从而导致失业。严格来讲,国内专家关于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三个有利于”并没有推翻主流经济学的铁律。我的观点是,现在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必需的,但理由则完全具有中国特色。这一次,主流经济学可能真的“错了”。
企业一旦雇佣了工人,资方和劳方之间就确立了一种契约关系,即便他们之间并没有书面合同。但是,并不是双方所有的权利和义务都可以写进劳动合同里。例如,何时需要加班就是一个无法预料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些关键条款即便可以写入劳动合同,却无法向第三方证实。例如,劳动合同固然可以规定“工作勤奋应该额外奖励”,但是究竟怎样才算“工作勤奋”呢?一旦工人勤奋工作,每天加班加点,到结算工资时资方完全可以不认账,比如说“你并不比其他工人更勤奋”。一旦诉诸法院,法院对这种双方都知道但是没有确凿证据的行为难以裁定。这种无法穷尽所有可能情况或者条款无法被第三方证实的合同,就是所谓的“不完全契约”,资方赖帐的行为就是所谓的“敲竹杠”。考虑到中国并非像欧美国家那般法律完备并且执行严格,中国的合同“不完全”的程度更高。更严重的是,在人力资产相对低廉的当下,劳方在与资方的博弈中完全处于弱势地位。
在这种背景下,政府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劳动合同的某些部分规定一些“硬杠杠”,其实是将一些难以证实的灵活条款变成了可证实的刚性条款。试想,如果没有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在最坏的情况下,辛苦劳动的工人可能一个月连一分钱都拿不到,因为资方会狡辩说工人的劳动并没有创造价值。这是比拖欠工资更恶劣的行为,然而它却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因此对工人更加不利。在经济形势转暖并且面临通货膨胀的情况下,适时地提供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提高了工人的谈判地位,保障了在岗工人的合法权益。对单个企业来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肯定提高了雇佣成本,这的确会在边际上减少雇佣,在这一点上主流经济学并没有错。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在劳动契约不完全的情形下,单个企业的敲竹杠行为会给其他企业乃至整个行业带来负外部性,导致劳资双方的摩擦成本提高,并影响到行业的声誉。但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单个企业是不会考虑这些负外部性的,这就是所谓的“囚徒困境”:每个人都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行为,结果损害了整体利益。因此,政府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上约束了单个企业的行为,给整个行业带来了正外部性。从动态的角度看,如果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行业的声誉得到保护,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提高社会福利,乃是一项善政。
西方主流经济学建立在法治完善的市场经济基础之上,忽视了中国的国情,因此得出了并不适合中国的一些结论。真正的学者要善于在真实的世界中提供符合科学逻辑的解释和良策。
本文以“社论”的形式发表于《21世纪经济报道》2010年1月27日,发表时略有改动。链接为http://www.21cbh.com/HTML/2010-1-27/1640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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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 工资标准 niehuihua 21世纪经济报道 中国 逻辑 工资标准

沙发
hhh83 发表于 2010-2-3 20:16:54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符合中国国情,善政也。主流经济学的分析缺少了历史维度,所以在劳动问题上的看法存在不足

藤椅
聂辉华 发表于 2010-2-3 22:18:00
说实话,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争论很多,但我估计很快就会有经验研究了。We will s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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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superthink 发表于 2010-2-3 23:46:08
这篇文章的逻辑,我不只能说写的太片面,
1、劳动合同与劳方弱势:如果从政府角度来看,或者从所谓的坐在办公室的主流经济学家们的眼中来看,无论白领、蓝领、农民工等只要是不是企业出资人的,是不是都是弱势一方???这个界定,有没有标准。我没有看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只能说是中央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员工生命、生存保障的一种制度化、法制化的约束。这种约束的起点仍然在弱势的劳方,而不是强势的资方。劳方弱势几乎是从现象被上升到了理论高度。
2、劳方权利维护:我们知道,自建国以来,国内工人工资的调整,经历路径均为自上而下,即由国家制定工资发放标准、工资上调标准。这个阶段经历的前提是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并占相当大的一部分。也就是说,政府很容易推行自上而下的工资改革措施。但进入市场经济以后,国家制定工人的工资标准,显然与市场经济的运行法则背道而驰。国家制定工人发放的最低标准。但基层工人的工资,显然无法达到这一标准,哪怕是最低工资。这里面主要想提的不是由国家、政府来制定最低标准,或推行自上而下的改革,而是应该充分发挥劳方的集体维权团体——工会的作用。目前无论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工会不过是完成国家在企业中的主体架构的一部分,其实际作用并没有发挥。其行使的对工人维权的作用并没有体现出来。自1956至今,尚没有工会提出对工人工资维权的报道和事实。由于工会职能的缺位,工人在薪酬发放后,只能采取个体与资方的博弈,而此时,在就业环境的压力之下,劳方顺势就成为了弱势群体。资方几乎丧失人为监督。监督缺失的情况下,要涨工资,推行政府主导也是很无奈的事情。
3、提高工资与通货膨胀。在通胀预期下,或者说在已经出现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国家提高名义工资,其实不过是对货币实际购买力下降的一种补贴。这几年连续通胀压力其实并没有得到扭转。国家为了保证某个经济指标的增长,可以说使用了连环刺激政策。而这些政策的实施,治标不治本。同时导致恶性循环。我个人预测某个时间点,国家经济会像多股诺米牌一样,连续倒塌。2008年经济本该降温,但是.....2009年又遇到经济危机,导致目前经济运行在光辉下。
4、企业经营与提高工资。文中中讲一句似乎是比较广义的现象,企业没钱,发不起工资,其实这里有一个企业的语言似乎应该给大家提出来,国家税收在企业的收付,比如增值税、比如营业税。这两项税收的比例直接剥夺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如果国家在这两项税收的比例降低,没钱的企业发给足额工资给员工,在工会的要求与监督下,应该不会有太大的问题。
    提高工资与中央1号文件其实不过是短期经济学家们治疗经济危机的一种办法,至于这种办法产生的危害,我想大家都会遇见。

报纸
stoneingz 发表于 2010-2-4 18:06:43
中国的情况真的很特殊吗?
我们先要弄清楚一个问题,工人创造的价值由什么决定?在一个团队生产中,个人的贡献是很难界定的,当劳动力市场替代了中间产品市场时,工人创造的价值便通过工资来度量。劳动力市场中,工资是由供求决定的。
显然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既非垄断市场也非寡头市场,我们并不能断定市场上劳动者的地处于弱势地位。当然,一旦雇佣方和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契约,雇佣方便获得了一定程度上的支配权,双方此时的地位必定是不平等。劳动契约是不完全合约,但作为理性的劳动者,在签约时肯定考虑到了许多因素,对自身劳动力的价值也有一个估值,这个估值必定在工资之下。雇佣者具有支配权,他可能突破契约支配劳动,但肯定不能突破劳动者的底价,否则劳动者大可寻找新雇主。工资由劳动者的机会成本(如农民工务农收入)所保护,不需要最低工资这条“硬杠杠”来保护。
中国劳动者保护不足,并不意味着需要“最低工资”,政府不如增加劳动者保护的力度,倡导劳动合同,提高劳动仲裁等机构的效率,建立劳动者法律救助制度,这些才是针对性的措施。最低工资只是保护了那些能够被雇佣的劳动者,那些无法被雇佣的劳动者的利益怎么保护呢?
在一个市场上,价格低可以称为一个问题吗?真正的问题是契约得不到保护,交易双方丧失信用,市场无法建立。这个这时候,政府要做的是规范市场,而非直接干预价格。

地板
聂辉华 发表于 2010-2-9 22:29:35
政府能够规范市场当然好,我甚至还希望中国大陆的市场和美国一样规范、法治化,但这不过是一厢情愿而已。如果市场是规范的,契约就不会是完全的,那么类似“拖欠工资”的问题就是伪问题。因此,我认为,在这种情形下,只能逐步改进。而通过“硬杠杠”来弥补司法、市场秩序之不足,乃是一种次优策略。经济学家不仅要有良好的动机,还要有合适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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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蓝田日暖29 发表于 2010-2-10 23:49:15
heguoxinaaa 发表于 2010-1-27 18:51
转自http://doctornie.blog.sohu.com/143257024.html



在所有的中国大陆主流经济学者中,我可能是唯一一个赞成《劳动合同法》的人。这一次,我也可能是唯一一次赞成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人。我的逻辑来源于对契约理论的应用。关于前者,请参考我的文章《用明线规则完善》(http://www.niehuihua.com/dispArticle.Asp?ID=497),关于后者请看下面这篇我给《21世纪经济报道》写的社论。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中国逻辑


聂辉华


新年伊始,江苏省率先宣布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当地每月最低工资将上涨12%以上,最高一档的每月最低工资将达到960元。据悉,北京、重庆和东莞等地也在准备调高最低工资水平。一些国内专家认为,在宏观经济复苏的背景下,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增加个人收入,有利于迫使企业增加产品附加值,有利于扩大内需。相反,主流经济学却认定,实行最低工资标准会导致失业,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会导致更多失业,这一结论已被写入所有经济学教科书,从而成为一条“铁律”。背后的逻辑是,在劳动需求不变的情况下,提高工资就意味着提高了雇佣成本,因此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会减少劳动需求,从而导致失业。严格来讲,国内专家关于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三个有利于”并没有推翻主流经济学的铁律。我的观点是,现在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必需的,但理由则完全具有中国特色。这一次,主流经济学可能真的“错了”。
企业一旦雇佣了工人,资方和劳方之间就确立了一种契约关系,即便他们之间并没有书面合同。但是,并不是双方所有的权利和义务都可以写进劳动合同里。例如,何时需要加班就是一个无法预料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些关键条款即便可以写入劳动合同,却无法向第三方证实。例如,劳动合同固然可以规定“工作勤奋应该额外奖励”,但是究竟怎样才算“工作勤奋”呢?一旦工人勤奋工作,每天加班加点,到结算工资时资方完全可以不认账,比如说“你并不比其他工人更勤奋”。一旦诉诸法院,法院对这种双方都知道但是没有确凿证据的行为难以裁定。这种无法穷尽所有可能情况或者条款无法被第三方证实的合同,就是所谓的“不完全契约”,资方赖帐的行为就是所谓的“敲竹杠”。考虑到中国并非像欧美国家那般法律完备并且执行严格,中国的合同“不完全”的程度更高。更严重的是,在人力资产相对低廉的当下,劳方在与资方的博弈中完全处于弱势地位。
在这种背景下,政府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劳动合同的某些部分规定一些“硬杠杠”,其实是将一些难以证实的灵活条款变成了可证实的刚性条款。试想,如果没有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在最坏的情况下,辛苦劳动的工人可能一个月连一分钱都拿不到,因为资方会狡辩说工人的劳动并没有创造价值。这是比拖欠工资更恶劣的行为,然而它却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因此对工人更加不利。在经济形势转暖并且面临通货膨胀的情况下,适时地提供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提高了工人的谈判地位,保障了在岗工人的合法权益。对单个企业来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肯定提高了雇佣成本,这的确会在边际上减少雇佣,在这一点上主流经济学并没有错。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在劳动契约不完全的情形下,单个企业的敲竹杠行为会给其他企业乃至整个行业带来负外部性,导致劳资双方的摩擦成本提高,并影响到行业的声誉。但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单个企业是不会考虑这些负外部性的,这就是所谓的“囚徒困境”:每个人都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行为,结果损害了整体利益。因此,政府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上约束了单个企业的行为,给整个行业带来了正外部性。从动态的角度看,如果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行业的声誉得到保护,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提高社会福利,乃是一项善政。
西方主流经济学建立在法治完善的市场经济基础之上,忽视了中国的国情,因此得出了并不适合中国的一些结论。真正的学者要善于在真实的世界中提供符合科学逻辑的解释和良策。
本文以“社论”的形式发表于《21世纪经济报道》2010年1月27日,发表时略有改动。链接为http://www.21cbh.com/HTML/2010-1-27/164009.html

劳动作为生产要素,在市场上交易,与商品交易一样,也是由供求决定的。具体来说,是供给竞争与需求竞争下决定的。是的,现实中是存在企业“敲竹杠”的现象,但在劳资双方能自由选择,在资方需求劳动的竞争条件下,你还能“敲竹杠”?你敲我竹杠,我不会选择离开,另谋高就的吗?要是我被你敲了竹杠,我还留在你企业工作,说明我在另外的企业收入更低,这种自愿被“敲竹杠”,真是净收益更大的体现,你不让我被“敲竹杠”,我的成本反而会上升。

要是提高最低工资能提高工人收入,那么,我们把最低工资收入调整到每年100万好了,问题是有效吗?
我的微博 http://weibo.com/u/1266448693

8
青藤漫屋 发表于 2010-2-13 08:51:57
聂博士的逻辑有点问题:政府是裁判员,其使命是维持赛场秩序,维护事前约定的比赛规则(合约约定),对于比赛中的犯规(不履行合约)予以处罚;而不是因为有比赛违规,自己亲自参与比赛。
设想是好的,后果很严重:也许会导致另一方退出比赛。

9
聂辉华 发表于 2010-2-14 04:25:23
我对于某些似乎100%相信完全竞争市场的观念感到无比惊讶。按照这个逻辑,既然市场竞争会使资源优化配置,那么我们坐等那天就是了,何必改革、革新、呼吁、监督、激励?任何一个经济学原理都有很多条件,这些条件不能无限地放大。对经济问题提出政策建议,不能一厢情愿。谁不希望政府一夜之间变成全世界最廉洁、高效的呢?但是这可能吗?

完全竞争市场假设难以具备的几个最主要障碍包括: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就这两个条件就足以让简单的供求定律发生扭曲。个人是难以克服这些困难的。但承认这些困难存在,并不意味着政府要包办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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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蓝田日暖29 发表于 2010-2-22 18:27:43
聂辉华 发表于 2010-2-14 04:25
我对于某些似乎100%相信完全竞争市场的观念感到无比惊讶。按照这个逻辑,既然市场竞争会使资源优化配置,那么我们坐等那天就是了,何必改革、革新、呼吁、监督、激励?任何一个经济学原理都有很多条件,这些条件不能无限地放大。对经济问题提出政策建议,不能一厢情愿。谁不希望政府一夜之间变成全世界最廉洁、高效的呢?但是这可能吗?

完全竞争市场假设难以具备的几个最主要障碍包括: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就这两个条件就足以让简单的供求定律发生扭曲。个人是难以克服这些困难的。但承认这些困难存在,并不意味着政府要包办一切。
关于市场配置与政府干涉劳动力价格的两种方式成本与收益的具体约束,愿闻其详。

个人是在承认信息不完全与合约不完整的前提下,才来比较市场与政府两种组织与制度效率的问题,才认为市场比政府有信息与激励的优势,才认为劳动这一要素市场配置比政府配置有效率,否则,干嘛要从指令性分配工作转到市场双方订劳动合约呢?
我的微博 http://weibo.com/u/1266448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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