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oxian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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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哲学] 实体逻辑学研究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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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xian2011 发表于 2019-4-4 10: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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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在实在(实体)的确定性和稳定性是由其内在构成自身决定的;但在其现实存在中不可避免地受到其它自在实在(实体)的运动和作用的影响而发生相应的改变,因而内在决定的东西并不会纯粹地和完全地得到实现(在现实中表现出来)。一般而言,实体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既由内在构成决定,又受其它因素影响。
概而言之,实体的具体性质是由实体的内在因素决定的;但内在决定了的东西在现实中却不是完全确定了的——实体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是由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共同确定的。
说明:(1)此在按其本性来说是瞬息自变的:它由曾在动变而来,并向由此在自身决定了的可在动变着。——其可在在实现方向、路径、形式和样态上有着许多的可能性,但在相应的条件下往往只有其中的一种可能性可以得到实现。这也意味着,内在决定了东西并不是自身完全确定的,其最终的完全确定离不开外在因素(即联在因素或条件)的影响和制约,换句话说,内在决定了的东西还需要内外因素来共同确定。
(2)决定性和确定性的这种相互关系,从根本上决定了必然性和偶然性的辩证关系、内因而外因之间的辩证关系的存在,即:所谓必然性是在条件下的必然性,即具备了充分条件时的必然性;而所谓偶然性则源于条件的不具备和不确定。内因是实体持存、动变、发展的根据,外因是实体持存、动变、发展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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