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猜象一种:
点“微空间”比较圆满简洁组合成直线,而又使直线上随处可见:线段间存在可公度(通约)和不可公度(通约)现象的可能存在模式。
设想我们所在的空间,只由两种不同而又“互质”的点“微空间”A与B所构建成。它们是由以下的组合方式发展出直线:……AABBAABBAABBAABB……(或…ABABABABABAB……),这样,就会自然的产生出由最微而逐渐增长的多个“线段质因子”:(A+A)(B+B)(A+B).((A+B)+A∨B).(2(A+B)+A∨B).(3(A+B)+A∨B).(4(A+B)+A∨B).(5(A+B)+A∨B).(6(A+B)+A∨B).(7(A+B)+A∨B).…………
……(n(A+B)+A∨B).
而 n(A+B)+p(A+A)∨p(B+B) (n,p)=1,则是由…AABBAABBAABB…特定的其它“线段质因”相加而成。
由此而有以下性质:
1.这些“线段质因子”的个数将趋于无穷。
2.它们相互之间不可公度。
3.这直线上的任何一个线段,都将或是这其中的一个“线段质因”,或是全由这些“线段质因”中的某一个所纯粹组成。所以和纯由其它某一“线段因子”所组成的线段不可公度。
4.而唯有最小的“线段质因子”(A+B)能够无限连续不间断的纯组合发展出直线,而其它“线段质因”只能间断的组合出线段,所以在直线上,以(A+B)为“线段质因”划出的“有理数”最为稠密。
5.所以,由上可知:
以各“线段质因子”集合纯组成的各种线段,对本种线段而言,它是可以公度的,存在最小的通约“线段因子”,并以此“线段因子”划分出“有理数”;对它种线段而言,却是不可公度的,对本种集合而言的“有理数”,对它种集合而言,却是“无理数”。
所以,直线中所有的线段,都会有相应特定的“线段质因”作为最小的“有理数”存在,并有可能组合成一些更大的“有理数”。而对由另些相异的“线段质因”纯组合成的线段而言,它们却被看成是“无理数”。所以,直线中“所有的线段”,都具有“有理数”与“无理数”的双重性!即具有“实数性”。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看出:
直线上所谓的“整数集”与“实数集”,也无非反映的是,直线中“所有的线段”,所表现出的“整数性”与“实数性”的多重关系侧面。根本不需要考虑是否在“整数集”与“实数集”之间,还添加什么“数集”,才能组成“直线连续统”。说是非要添加某一“数集”才能组成“直线
连续统”,就如说在直线中所有的线段之外,还得找出其它的线段才能组成直线一样,是荒谬的!
所以,唯有从我们对“有理数集”与“无理数集”新的认识角度出发而推演:“连续统假设”才能够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