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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动态] 案件侦破却不能宣判 打击色情网站遭遇量刑难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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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侦破却不能宣判 打击色情网站遭遇量刑难

http://www.law-lib.com  2004-12-16 10:25:07

记者采访时发现,由于色情网站犯罪是一种新型、隐蔽的犯罪类型,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办案人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遭遇了“量刑难”,许多“率先”侦破的案件在宣判中却不能“率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陈志敏告诉记者,该法院13日对被告人郭赞德、潘丽锦夫妇将淫秽音像文件上传到网站牟利一案进行一审宣判。此案于今年7月16日侦破,是全国开展打击色情网站专项行动以来侦破的第一起该类型案件,但其宣判时间却落在了其它后侦破的案件之后。 “率先”侦破的案件在宣判中为何没能“率先”?据主审此案的陈志敏介绍,关键就在“量刑难”。 此案被告人郭赞德、潘丽锦夫妇于今年6月5日开了一个网站,并与北京一家电信公司签署短信协议,利用该公司的端口号在这个网站上向会员提供电影下载,会员以短信方式注册,每月交纳30元会员费。但网站开通之后访问量一直不高,郭赞德夫妇决定将淫秽音像文件上传到这个网站以增加访问量。今年6月29日至6月30日,郭赞德夫妇将《女佣玩偶》等9部淫秽电影输入网站供人浏览,通过网络视频点播的方式进行传播。这样一来,网站的访问量果然大增,到7月12日,新增注册会员221人,非法收入3427元。全国公安机关于今年7月开展打击色情网站专项行动,被告人潘丽锦于7月12日向广州公安机关交代了其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于7月16日将潘丽锦夫妇抓获归案。 据主审此案的陈志敏法官分析,法院在对此案量刑上遭遇了不少难题。首先,违法收入难以统计。郭赞德夫妇的网站与北京一家电信公司合作,从这家公司的短信收费中获取部分收入,因此违法所得难以界定,法院最后认定的非法收入仅3427元,低于我国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规定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这一定罪标准;其次,注册会员人数难以确定。据公安机关调查,有365人成功登录了该网站,因此实际会员人数至少有365人。但是,这些会员有些是在该网站上传淫秽电影之前注册的,究竟应该如何界定会员人数、是否符合“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这一定罪标准成为法院考虑的重点;另外,现有证据表明,该网站仅上传了9部淫秽电影,但现有定罪标准当中的一条是“传播淫秽电影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音频文件100个以上”,9部电影是否符合这一标准也难以仓促下结论。 陈志敏说,正因为上述这些难题,法院在审理这一案件时十分慎重,不得不将这些要件一一进行分析看“是否构成犯罪”。最后,法院界定该网站违法注册会员221人,根据今年9月3日出台、9月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的(含“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依照刑法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法院于13日判处郭赞德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敲诈勒索罪(郭赞德前科犯有敲诈勒索罪,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因此数罪并罚),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5000元;潘丽锦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罚金2000元。 记者对另外4起于13日在广州其他法院宣判的色情网站案进行采访时发现,这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也都遭遇了“量刑难”。一位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对于色情网站犯罪这种新型、隐蔽的犯罪类型,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未成熟,因此定罪难。如网站内容刷新太容易,部分网站经营者趁机毁灭证据,而且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仍存在争议,这些都造成了公诉机关在起诉中“举证难”,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量刑难”。(记者 吴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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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刚: leaba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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