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抗在矛盾中的地位
在矛盾的斗争性的问题中,包含着对抗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回答道:对抗是矛盾斗争的一种形式,而不是矛盾斗争的一切形式。
在人类历史中,存在着阶级的对抗,这是矛盾斗争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之间的矛盾,无论在奴隶社会也好,封建社会也好,资本主义社会也好,互相矛盾着的两阶级,长期地并存于一个社会中,它们互相斗争着,但要待两阶级的矛盾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的时候,双方才取外部对抗的形式,发展为革命。阶级社会中,由和平向战争的转化,也是如此。
炸弹在未爆炸的时候,是矛盾物【双方】因一定条件共居于一个统一体中的时候。待至新的条件(发火)出现,才发生了爆炸。自然界中一切到了最后要采取外部冲突形式去解决旧矛盾产生新事物的现象,都有与此相仿佛的情形。
认识这种情形,极为重要。它使我们懂得,在阶级社会中,革命和革命战争是不可避免的,舍此不能完成社会发展的飞跃,不能推翻反动的统治阶级,而使人民获得政权。共产党人必须揭露反动派所谓社会革命是不必要的和不可能的等等欺骗的宣传,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社会革命论,使人民懂得,这不但是完全必要的,而且是完全可能的,整个人类的历史和苏联的胜利,都证明了这个科学的真理。
但是我们必须具体地研究各种矛盾斗争的情况,不应当将上面所说的公式不适当地套在一切事物的身上。矛盾和斗争是普遍的、绝对的,但是解决矛盾的方法,即斗争的形式,则因矛盾的性质不同而不相同。有些矛盾具有公开的对抗性,有些矛盾则不是这样。根据事物的具体发展,有些矛盾是由原来还非对抗性的,而发展成为对抗性的;也有些矛盾则由原来是对抗性的,而发展成为非对抗性的。
共产党内正确思想和错误思想的矛盾,如前所说,在阶级存在的时候,这是阶级矛盾对于党内的反映。这种矛盾,在开始的时候,或在个别的问题上,并不一定马上表现为对抗性的。但随着阶级斗争的发展,这种矛盾也就可能发展为对抗性的。苏联共产党的历史告诉我们:列宁、斯大林的正确思想和托洛茨基、布哈林等人的错误思想的矛盾,在开始的时候还没有表现为对抗的形式,但随后就发展为对抗的了。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也有过这样的情形。我们党内许多同志的正确思想和陈独秀、张国焘等人的错误思想的矛盾,在开始的时候也没有表现为对抗的形式,但随后就发展为对抗的了。目前我们党内的正确思想和错误思想的矛盾,没有表现为对抗的形式,如果犯错误的同志能够改正自己的错误,那就不会发展为对抗性的东西。因此,党一方面必须对于错误思想进行严肃的斗争,另方面又必须充分地给犯错误的同志留有自己觉悟的机会。在这样的情况下,过火的斗争,显然是不适当的。但如果犯错误的人坚持错误,并扩大下去,这种矛盾也就存在着发展为对抗性的东西的可能性。
经济上城市和乡村的矛盾,在资本主义社会里面(那里资产阶级统治的城市残酷地掠夺乡村),在中国的国民党统治区域里面(那里外国帝国主义和本国买办大资产阶级所统治的城市极野蛮地掠夺乡村),那是极其对抗的矛盾。但在社会主义国家里面,在我们的革命根据地里面,这种对抗的矛盾就变为非对抗的矛盾,而当到达共产主义社会的时候,这种【对抗性的】矛盾就会消灭。
列宁说:“对抗和矛盾断然不同。在社会主义下,对抗消灭了,矛盾存在着。”这就是说,对抗只是矛盾斗争的一种形式,而不是它的一切形式,不能到处套用这个公式。
——【由于毛的时代所提出的任务,他特别强调对抗的作用是有道理、有根据的,但是无论具体背景、主客观条件,盲目的、片面的、过分的强调对抗的作用是不正确的和要害的。】
【作为普遍的、一般的哲学理论,对立统一法则是不应有所偏废的。在生存、动变、发展、衰亡的不同阶段或不同过程中,对立和统一的地位、作用、现实意义也是有所变化的。】
【在以生存、生长为主的阶段,或者在以稳定为主的阶段,或者在主要是量变的阶段,矛盾双方对立统一的结果是维护、发展事物的整体性、矛盾双方的统一性,这时斗争是不激烈或不太激烈的,对抗性是潜在的或隐含的;在不进行激烈冲突就不能解决问题的时候,在只有通过尽快解决旧矛盾才能推动新事物出现、发展的时候,即在必须尽快质变才能实现事物的飞跃、发展的时候,对抗的重要性才会明显地凸显出来。】
【对抗是矛盾双方对立性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不是矛盾双方对立统一的全部内容或主要内容,更不是矛盾变化发展的动力源。】
【矛盾变化发展的动力源,首先在于矛盾双方自身固有的动变本性,其次在于支持、支撑、推动、保障矛盾双方动变本性展开实现的各自因素、条件。矛盾双方动变本性及其展开实现的影响,有的是积极的、有益的或者是前进性、上升性的,有的是消极的、有害的或者是倒退性、下降性的。因此,矛盾统一体成长(生长、壮大)和发展的动力源,首先在于矛盾双方动变本性中直接或间接有益于矛盾统一体成长、发展的内容或部分;其次在于支持、支撑、推动、保障矛盾双方动变本性展开实现的各自因素、条件中直接或间接有益于矛盾统一体成长、发展的内容或部分。
矛盾双方的动变本性及其支持条件、因素,是以各方自动和互动(即相互作用)的形式来影响矛盾双方进而影响矛盾统一体的,即是以各方在互动中交流交换物质、能量和信息的形式,以双方或第三方的联系、联络、联结为桥梁、中介、纽带的形式,以各方相互渗透、增减(消长)、互含、贯通、转化的形式,以各方相互吸引和排斥、相互合作和冲突(对抗)、相互协作和竞争、相互熔融建构和拆解分离的形式,在其对立统一的互动中推动矛盾双方进而矛盾统一体的变化发展的。】七、结论
说到这里,我们可以总起来说几句。事物矛盾的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自然和社会的根本法则,因而也是思维的根本法则。它是和形而上学的宇宙观相反的。它对于人类的认识史是一个大革命。按照辩证唯物论【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看来,矛盾存在于一切客观事物和主观思维的过程中,矛盾贯串于一切过程的始终,这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绝对性。矛盾着的事物及其每一个侧面各有其特点,这是矛盾的特殊性和相对性。矛盾着的事物依一定的条件有同一性,因此能够共居于一个统一体中,又能够互相转化到相反的方面去,这又是矛盾的特殊性和相对性。然而矛盾的斗争则是不断的,不管在它们共居的时候,或者在它们互相转化的时候,都有斗争的存在,尤其是在它们互相转化的时候【即是有条件的!】,斗争的表现更为显著,这又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绝对性【不管条件和场合,片面的、过分的强调斗争,是不正确的和有害的!】。当着我们研究矛盾的特殊性和相对性的时候,要注意矛盾和矛盾方面的主要的和非主要的区别;当着我们研究矛盾的普遍性和斗争性的时候,要注意矛盾的各种不同的斗争形式的区别。否则就要犯错误。如果我们经过研究真正懂得了上述这些要点,我们就能够击破违反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则的不利于我们的革命事业的那些教条主义的思想;也能够使有经验的同志们整理自己的经验,使之带上原则性【即带有一定的综合性、概括性、普遍性】,而避免重复经验主义的错误。这些,就是我们研究矛盾法则的一些简单的结论。(选自《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99—3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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