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经济房产权
地方与住户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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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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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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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陈秀玲/综合报导】
中国开始起草《住房保障法》,关于经济适用房产权问题,将由出资地方政府和住户共同拥有,出资比例依土地使用和建筑及安装费比例确定。
《广州日报》昨日专访《住房保障法》起草小组专家成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清华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申卫星教授。
申卫星指出,许多人将适用房当成投资工具,获利丰厚导致牟利造假事件层出不穷。起草小组拟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由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住户共同拥有,买入5年后,共有产权房屋可以转手出售,出售所得资金依出资比例分配,将可有效压缩以经济适用房牟利者的利润空间,让经济适用房惠及真正需要保障的人。
《住房保障法》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主持,清华大学法学院起草理论版本,深圳住房保障中心起草实践版本;目前两个草案已完成整合,成为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的内部讨论稿。
申卫星表示,该法是保障性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和社会财产再分配性质的法律,不是社会救济性质的法律。法案第一条就声明保障所有人的居住权利,并满足城乡居民基本住房需求。
该法原则是广覆盖、保基本,透过廉租及公共产权落实。保基本主要是指保障基本住房,包括住房面积、基本配套设施、质量安全标准及地段等,以解决低收入者的基本住房需求。如果希望获得更好的居住水平,那就需要由商品房市场来解决。
除此以外,该法对不同收入群体分不同类型保障其居住权,较贫困的阶层以廉租房方式解决,条件稍好者以经济适用房方式解决,条件更好的可以购买限价房;条件更再好的以住房公积金的方式来保障。
申卫星指出,流浪街头的人群就属于社会救助范畴,不属于《住房保障法》保障范畴。各地区情况不同,中西部差别很大,不能一刀切,条件好的可先推行,经济条件落后的地区要渐进推动,中央将统一规画时程。
申卫星说,法案会有与配套相关规定,对地段的保障主要是防止形成贫民窟。如果一个地区全都是廉租房,将进一步引发社会问题,政府不希望解决旧问题,又制造出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