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行政诉讼进展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5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将会对公司损益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4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26 号),认定在 2015 年 7 月至 9月,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中毅达”)在未实施任何工程的情况下,以完工百分比法累计确认了井冈山国际山地自行车赛道景观配套项目的工程收入,导致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该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 50 万元罚款。
公司就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认定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海证监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遂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以及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作出的《行政判决书》([2019]沪 74 行终 10 号)。上海金融法院对于公司在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错误记载营业收入及营业利润的行为是否仅系适用有关会计准则不当,还是已经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并应收到行政处罚的争议,认定公司存在虚增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的行为,并对投资者评判公司经营状况有重大影响,已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上海金融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判决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备查文件
《行政判决书》([2019]沪 74 行终 10 号)。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8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18〕2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毅达),住所:上海市徐汇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毅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中毅达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7月至9月,中毅达全资子公司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中毅达)在未实施任何工程的情况下,以完工百分比法累计确认了井冈山国际山地自行车赛道景观配套项目的工程收入7,267万元、成本5,958.94万元和营业税金244.17万元,导致中毅达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7,267万元,占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的50.24%,虚增利润总额1,063.89万元,占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81.35%。
以上事实,有中毅达的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中毅达相关公告、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会计资料,厦门中毅达相关资质证书和公司制度,涉案主体的相关任职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相关函件、邮件,本案涉及的相关业务合同、财务凭证等相关材料证明,足以认定。
中毅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毅达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