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wt198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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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分析入门] 法官胆子为什么这么大?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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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t19871115 发表于 2010-2-8 16:23:03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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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一直想不明白,为什么中国的法官胆子这么大,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贪赃枉法,执法犯法,吃了原告吃被告,什么都敢干。这些人难道就不害怕,被他们枉法侵害的一方把事情捅出去,置他们于被告的位置?
看了最近最高院公布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才恍然大悟:这些人确实用不着害怕。原来,最高院终于决定要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的法官枉法裁判违法执行违法调解以及司法不作为等行为加重处罚了。《条例》列举了司法腐败的几种情形:1,以殴打、辱骂、体罚、非法拘禁或诽谤、诬告等方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2,擅自对应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对不应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3,故意拖延或拒不执行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命令的,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4,因徇私而违反规定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撤诉、接受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损害其利益的;5,非法出境或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取得外国国籍的;6,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7,故意违反规定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不依法恢复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条例》规定,凡此种种,一般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这哪里是什么法官枉法处分条例,分明就是司法腐败保护条例。殴打、辱骂、体罚、非法拘禁或诽谤、诬告,放在一般人那儿都是重罪,而如果由司法人员来做,却只须受到记过处分;应受理不受理,不应受理的违法受理,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迫使当事人撤诉、接受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损害其利益,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故意违反规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不依法恢复执行并造成不良后果,这些都是民众痛恨之极的司法腐败,《条例》规定的处理方式竟仍然只是记过。情节严重的,才会被开除,而所谓严重与否,还不是由单位领导说了算?这就意味着,法官们只要巴结好领导,怎么枉法腐败都无所谓,照样可以留在司法机关内代表法律的尊严。司法机关对待内部人立法如此之宽厚,司法又怎么可能公正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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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审判委员会 司法机关 情节严重 非法拘禁 人民法院 工作人员 人身权 中国 司法

沙发
wt19871115 发表于 2010-2-15 12:33:56
是啊 ,最近的“文强案”很能说明啊! 2# sealinechina
生容易,活容易,生活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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