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证监局:对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存在对相关主体尽调不到位,未有效开展现场考察和访谈,未对部分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
关于对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5号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47384 71845H)在红博会展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项目执业中存在对相关主体尽调不到位,未有效开展现场考察和访谈,未对信用评级报告所依据的部分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19年5月16日
关于对哈尔滨红博会展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6号
哈尔滨红博会展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230199749521625N)作为红博会展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服务机构,未能及时将基本账户被司法冻结等影响生产经营和收益分配的情况向管理人报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认真学习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尽责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并确保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