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
2015年夏天,被告人徐爱龙想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龙邦公司、伊甸园公司从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和丹东银行大连西岗支行办理贷款业务。随后,被告人徐爱龙找被告人辛东帮助联系有实力的担保企业,被告人辛东向被告人徐爱龙提出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有实力提供担保,被告人徐爱龙便向被告人辛东承诺如果魏桥铝电提供担保从银行获得借款后先给辛东一定的金钱利益。但是,被告人辛东无法协调魏桥铝电为徐爱龙提供担保,便提出让被告人徐爱龙伪造魏桥铝电及其股东山东宏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张波、张士平印章。被告人徐爱龙表示同意,并伪造上述印章各一枚。
2015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徐爱龙带领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和丹东银行大连西岗支行工作人员到魏桥铝电进行实地核保,被告人辛东冒充魏桥铝电副总及魏桥铝电法定代表人张波连襟的身份出面接待,帮助徐爱龙将伪造的上述印章加盖到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和丹东银行大连西岗支行的保证合同、股东会决议及相关贷款担保等资料上。通过以上手段,龙邦公司从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获取贷款4000万元,从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获取贷款6000万元,伊甸园公司从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滨海支行获取贷款3000万元。2015年11月29日至2016年3月18日,被告人徐爱龙支付被告人辛东共计100万元。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书
(2019)鲁16刑终99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辛东,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汉族,高中文化,羁押前住济南市中建锦绣城4号楼1单元701室。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沈卫杰,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成鸿雁,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徐爱龙,男,1988年8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龙邦(大连)能源有限公司、大连伊甸园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抓获,同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2019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爱龙、辛东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于二0一九年二月二日作出(2019)鲁1626刑初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辛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被告人徐爱龙系龙邦(大连)能源有限公司、大连伊甸园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0年前后,被告人辛东因经营煤炭业务与被告人徐爱龙结识,并发生了经济往来,截止2013年12月被告人徐爱龙尚欠被告人辛东本金7093159.82元。
2015年夏天,被告人徐爱龙想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龙邦公司、伊甸园公司从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和丹东银行大连西岗支行办理贷款业务。随后,被告人徐爱龙找被告人辛东帮助联系有实力的担保企业,被告人辛东向被告人徐爱龙提出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有实力提供担保,被告人徐爱龙便向被告人辛东承诺如果魏桥铝电提供担保从银行获得借款后先给辛东一定的金钱利益。但是,被告人辛东无法协调魏桥铝电为徐爱龙提供担保,便提出让被告人徐爱龙伪造魏桥铝电及其股东山东宏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张波、张士平印章。被告人徐爱龙表示同意,并伪造上述印章各一枚。
2015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徐爱龙带领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和丹东银行大连西岗支行工作人员到魏桥铝电进行实地核保,被告人辛东冒充魏桥铝电副总及魏桥铝电法定代表人张波连襟的身份出面接待,帮助徐爱龙将伪造的上述印章加盖到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和丹东银行大连西岗支行的保证合同、股东会决议及相关贷款担保等资料上。通过以上手段,龙邦公司从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获取贷款4000万元,从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获取贷款6000万元,伊甸园公司从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滨海支行获取贷款3000万元。2015年11月29日至2016年3月18日,被告人徐爱龙支付被告人辛东共计100万元。
2016年,被告人徐爱龙在办理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滨海支行3000万元贷款借新还旧业务时,再次将伪造的上述四枚印章加盖到银行保证合同、股东会决议及相关贷款担保资料上。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徐爱龙在办理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4000万元借新还旧业务时,让辛东公司的员工崔某冒充魏桥铝电财务人员赶到大连,被告人徐爱龙将上述伪造的四枚印章加盖到银行保证合同、股东会决议及相关贷款担保资料上。
2018年3月22日,因龙邦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丹东银行大连西岗支行6000万元借款,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龙邦公司和魏桥铝电,请求判决魏桥铝电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8年6月28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魏桥铝电账户资金64892718元。
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徐爱龙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城西派出所工作人员抓获。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辛东按约定赶到济南市泉城公园附近“天福茗茶”与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见面后被带至邹平市公安局接受讯问。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常某、吕某、李某、杨某、韩某、邓某、汪某、马某1、刘某1、程某、马某2、王某1、蔡某、倪某、陈某、刘某2、赵某、王某2、孟某1、孟某2、夏某、陆某、崔某、贾某证言;辨认笔录;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报案材料,含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丹东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股东会决议,魏桥铝电、宏桥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邹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证明,办案说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户籍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出所登记表、办案说明,抓获辛东的说明,前科查询说明,陈某手机照片十四张,中国南方航空登机牌、济南国际机场登机牌、火车票,李某拍摄照片一张,微信聊天截屏、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核保的情况描述,邓某提供的手机内信息,丹东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单位印鉴及签字样本、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授权书、企业信用报告、照片,龙邦(大连)能源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丹东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煤炭购销合同、股东会决议,办案说明一份,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一份,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印章管理规定、公章使用表、公章借用登记表、公章使(借)用申请单,孟某2提供的“徐氏龙邦”便签一张,龙邦(大连)能源有限公司从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借款4000万元的资料,含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煤炭买卖合同一份、补充协议一份,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业务协议、应收账款确认书、应收账款付款承诺书各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核保书各一份,并附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张波身份证复印件,2015年12月24日大连伊甸园贸易能源有限公司从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借款3000万元的贷款资料,含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核保书各一份,2016年12月13日大连伊甸园贸易有限公司从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借款3000万元的资料,含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核保书各一份,2016年12月30日龙邦(大连)能源有限公司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贷款时的资料,含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核保书各一份,2016年12月30日大连卓新商贸有限公司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贷款1000万元的资料,含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核保书各一份,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从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的贾某处调取的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担保事宜股东大会决议、股东、董事、职工代表名单及签字样本各五份,徐爱龙签字的关于去邹平市魏桥铝电公司核保并盖章事实经过的情况说明、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编号为3130005128159643)、招商银行6214854111298088徐爱龙交易明细表、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一张,编号3130005128159643,龙邦(大连)能源有限公司05051500000332账户交易明细,徐爱龙6214854111298088账户交易明细,大连伊甸园贸易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及支付情况,刘某1拍摄的照片,从程某U盘调取的刘某1拍摄的核保照片,马某2拍摄的核保照片,扣押决定书、清单,手机内关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民三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照片,手机内关于被告人徐爱龙、辛东短信来往内容的照片;被告人徐爱龙、辛东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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