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以廉租房建设与管理中的腐败,去否定廉租房建设,当今社会,福利,包括廉租房,成为文明的一个象征,因此,廉租房建设,必须有一个可靠的资金来源。
现在的住房公积金,是属于个人的,可是,据了解,上世纪80年代开始推行住房制度改革时,我国所面临的情况是全国城镇职工的住房普遍比较紧张,1991年5月,上海市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成功经验,率先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三年的时间里,住房公积金先后共发放各类建房贷款120亿元,共支持建造2500万平方米职工住宅,受惠职工家庭40万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在其中占很大比例。这样,起初设计住房公积金,是为了筹集建房资金,而不是购买住房贷款!同时,住房是为中低收入家庭建设的,不是为了高收入者。只是到了2002年,住房公积金才明确属于个人。
公积金制度实行十几年之后,由于制度设计方面的缺陷,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运作过程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以工资为缴存基数,且比例统一,而无数额限制,容易成为一些单位福利腐败的工具;另一方面缺乏对中低收入阶层的重点保障、扶助措施,使其因缴存额少、借款利率统一等原因而较少受益等。因此,与公积金制度的目标和应有功能相比,仍具有相当差距。因此,现在的确已经到了该反思的时候。简单地取消,显然是不理智的选择;唯一出路是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尽管这样会有一定难度,但仍能取得明显成效,而住房公积金的“公”字,应成为改革的出发点。住房公积金成为廉租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成为一个选择。
如果国家税收与土地收益,能确保廉租房等保障房的建设,就无需住房公积金来补充了。
另外,一定数量的住房公积金成为廉租房的建设资金,就是税收的性质,不是充公不充公的问题。
当然,我并没有否定住房贷款,只是与住房公积金的“公”字相适应,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该是为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贷款的。即由于低利率,可设计专门向经济适用房或廉价房购买者贷款,不向商品房购买者贷款。
中国人也需要具有文明社会的素质,而不是其它。
至于住房公积金成为一些单位福利腐败的工具,则是**对工资管理问题,与住房公积金本身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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