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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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虚假审计报告,8家银行被骗4.98亿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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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9-6-8 09:20:06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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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始,被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爱德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德利公司)、泉州恒河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河公司)、厦门市欣德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德利公司)三家关联公司,因经营困难,为筹集资金周转银行贷款及支付公司经营费用,上述三被告单位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即被告人黄清粘经常召集公司经理即被告人黄英杰、经理助理即被告人邱志亮、财务总监即被告人庄玲玲和财务主管即被告人蔡晖等人召开“碰头会”,分工部署骗取银行贷款等事宜。其中:


被告人庄玲玲负责向银行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获取银行审批授信,并制作公司在银行贷款的期限及可用额度情况表;


被告人黄英杰、邱志亮负责制作虚假贸易背景的产品购销合同;


被告人蔡晖负责虚假交易合同的开票、货权转移手续和财务平账工作。


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间,上述三被告单位多次向兴业银行泉州泉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泉州泉港支行、中国银行泉港支行、招商银行泉州泉秀支行、泉州农商银行泉港支行、中国民生银行泉港支行、平安银行泉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泉州分行等八家银行,通过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获取银行授信额度,再以虚假交易的产品购销合同等材料骗取上述八家银行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商业保理后,立即进行贴现并将贴现的资金流转回关联公司用于归还银行到期贷款周转和支付公司经营的电费等支出。经泉州东南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上述三被告单位向上述八家银行共融资41笔,其中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出票人出票后,资金又回流至出票人或其关联企业38笔,金额计人民币(币种,下同)498,282,025元。具体事实为:

1、2015年4月份、7月份,被告单位爱德利公司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等手段获取招商银行泉州泉秀支行授信额度后,通过制作并提供3份虚假交易的产品购销合同,骗取该银行承兑汇票3次,票面金额共计3880万元,保证金共计1414万元,尚欠本金2466万元;2015年4月份、6月份,被告单位恒河公司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等手段获取招商银行泉州泉秀支行授信额度后,通过制作并提供2份虚假交易的产品购销合同,分别骗取该银行办理国内信用证、承兑汇票各1次,票面金额分别为20034000元、2500万元,保证金分别为1000万元、5034000元,尚欠本金共计29932512.43元;2015年5月份,被告单位欣德利公司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等手段获取招商银行泉州泉秀支行授信额度后,通过制作并提供2份虚假交易的产品购销合同,分别骗取该银行办理国内信用证、承兑汇票各1次,票面金额分别为1125万元、2021万元,保证金分别为450万元、5052500元,尚欠本金共计21488035.97元。


2、2015年1月份、7月份,被告单位恒河公司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等手段获取中国银行泉港支行授信额度后,通过制作并提供3份虚假交易的产品购销合同,骗取该银行办理承兑汇票3次,票面金额共计29865000元,保证金共计10196000元,尚欠本金共计19669000元;2015年4月份,被告单位恒河公司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等手段获取中国银行泉港支行授信额度后,通过制作并提供2份虚假交易的产品购销合同,骗取该银行办理国内信用证2次,票面金额共计23241500元,保证金共计5810375元,尚欠本金共计1742万元;2015年5月份和2015年6月份,被告单位恒河公司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等手段获取中国银行泉港支行授信额度后,通过制作并提供3份虚假交易的产品购销合同骗取该银行办理商业贴现3次,票面金额共计3012万元,共贴现26140030.78元,尚欠本金共计26140030.78元。


3、2014年10月份、12月份和2015年3月份,被告单位爱德利公司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等手段获取兴业银行泉州泉港支行授信额度后,通过制作并提供3份虚假交易的产品购销合同骗取该银行办理承兑汇票3次,票面金额共计26871275元,保证金共计8061400元,尚欠本金共计18725875元;2015年1月份、4月份、5月份,被告单位爱德利公司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等手段获取兴业银行泉州泉港支行授信额度后,通过制作并提供3份虚假交易的产品购销合同骗取该银行办理国内信用证3次,票面金额共计55347600元,保证金共计16604280元,尚欠本金共计38646840.16元。


4、2015年3月份、5月份、7月份,被告单位爱德利公司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等手段获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泉州分行授信额度后,通过制作并提供5份虚假交易的产品购销合同骗取该银行办理承兑汇票5次,票面金额共计65357500元,保证金共计29711750元。


5、2015年3月间,被告单位恒河公司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等手段获取平安银行泉州分行授信额度后,通过制作并提供1份虚假交易的产品购销合同骗取该银行办理国内信用证1次,票面金额648万元,保证金1296000元,尚欠本金4974124.88元;2015年3月间,被告单位爱德利公司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等手段获取平安银行泉州分行授信额度后,通过制作并提供2份虚假交易的产品购销合同骗取该银行办理承兑汇票2次,票面金额共计49866000元,保证金共计19946400元,尚欠本金共计26006539.12元。


6、2015年2月份,被告单位爱德利公司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等手段获取中国农业银行泉州泉港支行授信额度后,通过制作并提供1份虚假交易的产品购销合同骗取该银行办理国内信用证1次,票面金额12289200元,保证金250万元,尚欠本金9772007.01元;2015年4月份、6月份,被告单位爱德利公司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等手段获取中国农业银行泉州泉港支行授信额度后,通过制作并提供3份虚假交易的产品购销合同骗取该银行办理承兑汇票3次,票面金额共计2315万元,保证金共计463万元,尚欠本金共计18488053.73元。


7、2015年5月份,被告单位爱德利公司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等手段获取中国民生银行泉港支行授信额度后,通过提供1份虚假交易的产品购销合同骗取该银行办理国内信用证1次,票面金额2132万元,保证金432万元,尚欠本金9321934.45元;被告单位恒河公司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等手段获取中国民生银行泉港支行授信额度后,通过提供1份虚假交易的产品购销合同骗取该银行办理国内信用证1次,票面金额12499950元,保证金250万元,尚欠本金9988510.57元。


8、2015年5月至6月间,被告单位恒河公司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等手段获取泉州农商银行泉港支行授信额度后,通过制作并提供3份虚假交易的产品购销合同骗取该银行办理承兑汇票3次,票面金额共计2658万元,保证金共计1329万元,尚欠本金共计13242380.92元。

经泉州东南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上述三被告单位向上述八家银行共融资41笔,其中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商贴保理业务出票人出票后,资金又回流至出票人或其关联企业38笔,金额计498282025元,三被告单位至今尚欠上述八家银行本金共计288475845.02元无法偿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节选)

1、证人柳某(原系恒河公司会计)的证言证实,其在恒河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公司提供给银行的财务数据系虚假的,公司老板黄清粘及黄英杰会绕过会计人员制作完整的虚假交易合同给银行办理开具承兑汇票,再将不完整的合同交给财务人员记账,因为系虚假交易,故没有完整的货物交易资料。


2、证人吴某(原系恒河公司出纳)的证言证实,2014年年底起,恒河公司几乎没有货款往来,资金转账大部分是支出,很少有货款和收入,转入的资金基本上是黄清粘的关联公司转进去的,转出去的钱也大部分是转给关联公司。转账是由黄英杰或邱志亮安排的。


3、证人许某(原系爱德利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其根据黄清粘、黄英杰及庄玲玲的安排,负责办理银行承兑贴现及国内信用证福费廷贴现业务。东泰鑫公司系黄清粘等人走账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一个空壳公司,该公司并无经营场所,财务都是由其所在公司负责,印章也由黄英杰保管。其等人根据黄英杰及邱志亮的安排制作虚假的交易合同,再持合同向银行开具承兑汇票进行贴现,款项用于偿还其他银行贷款。


4、证人陈某(原系爱德利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其等人根据黄英杰、邱志亮的安排制作爱德利公司、恒河公司、东泰鑫公司等关联公司之间虚假的交易合同,合同制作完后,邱志亮和蔡晖会安排其等人制作货权转让手续。


6、证人庄某1(原系爱德利公司出纳)的证言证实,2014年年底起,黄英杰或邱志亮经常会通过蔡晖或直接安排其将银行贷款、票据贴现出来的钱在关联公司的账户上流转一圈,再用于偿还银行到期贷款。东泰鑫公司的出纳黄某3与其在财务室一同办公,其有时候会替黄某3操作东泰鑫公司的网银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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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9-6-8 09:20:18



7、证人连某(原系爱德利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公司提供给银行的审计报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其申报给税务机关的财务数据并不相符,存在明显改动。



8、证人黄某2(原系欣德利公司出纳)的证言证实,2014年年底到2015年期间,欣德利公司的资金转账对手几乎都是爱德利公司、恒河公司等关联公司,且钱都是刚转进就转出到下一个关联公司。



9、证人林某(原系福建鸿润化工有限公司出纳)的证言证实,福建鸿润化工公司与爱德利公司、恒河公司、欣德利公司、东泰鑫公司系关联公司。2014年年底到2015年期间,鸿润化工的资金转账对手几乎都是爱德利、恒河等关联公司,且钱都是当天进当天出,不会停留太久。黄英杰曾让其拿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材料给银行,银行将鸿润化工的国内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贴现到银行账户上后,黄英杰便让其立即转回爱德利等关联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大部分是关联公司制作交易合同向银行申请开具的,贴现的钱都是在关联公司间走账,再转出去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等。



10、证人黄某3(原系泉州市泉港区爱德利运输有限公司会计)的证言证实,其在爱德利运输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公司老板系黄清粘,总经理系黄英杰。黄清粘有爱德利公司、欣德利公司等关联公司。东泰鑫公司法人虽然系王经提,但实际控制人系黄清粘,该公司由爱德利公司与爱德利运输公司同一套人员在管理,并无实际经营,公司法人章及合同专用章均由黄英杰在管理。东泰鑫公司的财务由其与许某负责,该公司与其他关联公司的交易全部是虚假的,关联公司之间的虚假交易系为了银行贷款用信以开具承兑汇票套现。虚假交易合同制作完后会交给蔡晖审核,蔡晖审核完让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开完发票后将合同留下做账,发票交给蔡晖。2015年5月之后,公司经济十分困难,有时候黄英杰、邱志亮会让其直接开票,并将发票交给许某去银行开票。



13、证人洪某(原系石狮市某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该公司曾经为老板的亲戚黄清粘所经营的恒河公司、爱德利公司等提供银行贷款担保。需要提供财务报表数据时,都是庄玲玲将财务数据发给其,由其将数据交给老板审核盖章后再寄给庄玲玲。2013年4、5月份起,公司就很少生产,处于亏损状态,到2015年5、6月份完全停工。



14、证人庄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庄玲玲与其联系,称其所在爱德利公司、爱德利运输公司、恒河公司、福建鸿润化工有限公司、欣德利公司、石狮某公司等因为银行贷款需要,需提供2014年年度的审计报告,让其帮忙找一家不用开展实际审计工作就能出报告且报告无需向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备的审计公司。其便联系福建甲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章某,并将庄玲玲提供给其的财务数据交给章某,由章某根据庄玲玲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章某并未和庄玲玲直接联系,也未安排人员到上述公司开展实际审计工作。2015年4月,其还帮庄玲玲联系他人按照庄玲玲的要求评估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的价值。



15、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资产评估报告和相关评估材料证实,2015年5月3日,其到恒河公司做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的市场价值评估,恒河公司希望其等人将价值评估高一点,好用于银行贷款,其等人便将恒河公司所提供的总发票中的部分费用分摊到各个评估项目中,致使评估报告存在虚高现象。



16、证人苏某、王某2的证言证实,庄玲玲曾提供材料给二人所在的泉州某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制作恒河公司的审计报告。



18、证人庄某3、柯某、郑某1、黄某5、张某、郑某2、杨某、王某3的证言证实,上述人员所在银行根据庄玲玲所提供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材料为恒河公司、爱德利公司、欣德利公司等关联公司办理授信贷款,恒河公司、爱德利公司、欣德利公司再向银行提供产品购销合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等使用贷款,使用后部分还需向银行补充提供增值税发票。



19、银行额度使用情况表证实,庄玲玲统计的涉案公司银行到期欠款及银行未使用额度情况。



20、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泉港公(网监)远勘[2017]001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电子邮件截图证实,庄玲玲与庄某2等人使用电子邮件联系的情况。



21、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泉港公(网监)勘[2017]0306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QQ聊天记录截图证实,庄玲玲与黄英杰、邱志亮、蔡晖、陈某等人的聊天情况。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爱德利贸易有限公司犯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单位泉州恒河化工有限公司犯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单位厦门市欣德利投资有限公司犯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黄清粘犯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黄英杰犯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邱志亮犯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庄玲玲犯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八、被告人蔡晖犯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免除处罚。

九、被告人王经提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免除处罚。

十、责令被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爱德利贸易有限公司退赔被害单位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秀支行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00元;责令被告单位泉州恒河化工有限公司退赔被害单位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3229030.78元,退赔被害单位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秀支行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00元。款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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