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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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实战] 上市公司原监事会主席因酒后危险驾驶罪被拘役3个月,未披露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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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原监事因酒后危险驾驶罪被拘役3个月,未披露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

陈大可先生,36岁,男,1982年12月出生,2018 年 12 月 19 日辞职,2018年从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25万元,2017年年薪36.6万元,大学本科学历,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自2011年10月起在公司任职。现任公司高级客户总监一职及本公司监事会主席。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原监事、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总经理于2019年6月5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公司原监事陈大可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关于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炜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刘勋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公司总经理史实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49号、51号、52号、53号、54号、】,上述决定书全文分别如下:

1、原监事:陈大可

“经查,你于2018年7月27日至10月26日因酒后危险驾驶罪被拘役3个月,你作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未将上述情况告知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出具警示

函,要求你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再次发生

此类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实际控制人:徐炜

“经查,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与银华恒盛国际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临时资金借款协议》,借出资金3125.81万元;于2018年12月27日与摩天三五(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神州中金(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三方《临时资金借款协议》,借出资金7600万元,合计借出上市公司资金10725.8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22%,你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将上述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你在收到我局监管措施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你务必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刘勋

   “经查,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与银华恒盛国际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临时资金借款协议》,借出资金3125.81万元;于2018年12月27日与摩天三五(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神州中金(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三方《临时资金借款协议》,借出资金7600万元,合计借出上市公司资金10725.8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22%,你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未将上述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你在收到我局监管措施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细告知签订借款合同的具体情况,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你务必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总经理:史实

   “经查,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与银华恒盛国际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临时资金借款协议》,借出资金3125.81万元;于2018年12月27日与摩天三五(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神州中金(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三方《临时资金借款协议》,借出资金7600万元,合计借出上市公司资金10725.8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22%,你作为公司的总经理未将上述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你在收到我局监管措施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细告知签订借款合同的具体情况,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你务必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公司:

“经查,你公司(80116911-3)于2018年12月25日与银华恒盛国际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临时资金借款协议》,借出资金3125.81万元;于2018年12月27日与摩天三五(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神州中金(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三方《临时资金借款协议》,借出资金7600万元。你公司合计借出上市公司资金10725.81万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22%,未进行信息披露。此外,你公司原监事陈大可因酒后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7日至10月26日被拘役3个月,未进行信息披露。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你公司在收到我局监管措施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结合相关信息披露要求详细披露签订借款合同和原监事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况,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你公司务必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严格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并将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按期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对外披露。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特此公告。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6 日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2019 年 5 月 22 日,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京调查字 19018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调查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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