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营业收入是38.8亿元,净利润亏损7.25亿元;2017年营业收入38.08亿元,净利润3.88亿元;营业收入增长了1.98%,净利润下滑了287.21%。
报告期,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72,549.54万元,同比减少 111,302.52 万元, 减少 287.21%,主要系本期对商誉计提减值所致。
报告期,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77,288.51 万元,同比减少 111,012.80 万元,减少 329.18%,主要受本期对商誉计提减值所致。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贵州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3 号)和《关于对窦啟玲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4 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査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 号),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通过与第三方签订虚假工程合同或协议,套取公司资金 3294.87 万元。其中,套取募集资金 1749.07 万元,套取自有资金 1545.8 万元。上述资金被安排用于购买家具、家装用品等,收货地址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窦啟玲在北京和贵阳的住所。
通过上述虚假工程合同或协议,公司 2013 年虚增固定资产 270.93 万元、虚增在建工程 1510.49 万元,2014 年虚增在建工程 1513.45 万元,导致公司 2013 年至2018 年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真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第五条等规定。
鉴于窦啟玲已将套取资金归还,按照《上市公司信息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合规守法意识,加强内控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窦啟玲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窦啟玲、王岳华、张林生、郭建兰: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査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 号),我局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通过与第三方签订虚假工程合同或协议,套取公司资金 3294.87 万元。其中,套取募集资金 1749.07 万元,套取自有资金 1545.8 万元。上述资金被安排用于购买家具、家装用品等,其收货地址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窦啟玲在北京和贵阳的住所。通过上述虚假工程合同或协议,公司 2013 年虚增固定资产 270.93 万元、虚增在建工程 1510.49 万元,2014 年虚增在建工程 1513.45 万元,导致公司 2013年至 2018 年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真实。
你们分别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监事、财务总监,主导或参与了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此负直接责任。你们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第二条等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合规守法意识,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充分保障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全部归还资金。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贵州证监局的要求,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