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2019han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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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探讨] 论文:浅析高校毕业生试用期的法律保护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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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高校每年毕业的大学生数量近百万,人数多、就业难成为摆在高校毕业学生面前的两道坎。不仅如此,部分企业往往以优厚的工资待遇吸引广大高校的毕业生就职,然而却在试用期内及届满之际设置种种困难导致高校毕业生在试用期内的权益得不到合法的保障。

    有关试用期的应用,立法本身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劳动者难以胜任工作岗位而基于对企业生产运营的考虑而做出的一种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试用期的条款,试用期本应由劳资双方协商约定,而现实中却往往由企业单方面主动选择适用。在汉斯出版社《社会科学前沿》期刊中,有论文笔者试图以发现高校毕业生试用期存在的问题为起始,通过剖析法律层面的原因,探析解决问题的法律措施。

    在现实生活中,毕业生也许会遇到企业延长试用期概念繁多、试用期转正条件模糊、试用期待遇较差等现象,而造成这种现象发生往往是因为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并未明确试用期的定义和适用条件,也就直接导致企业在执行这一要求时问题诸多,并且往往以侵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作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手段。

    另外,经济发展疲速,就业形势不容乐观,“供过于求”的就业市场现状导致就业市场主体的间接性不平等,毕业生在就业时处于劣势地位,企业不愿意在某一求职的毕业生身上花费太多精力,简单三言两语就做出决定。同样基于时间成本的考量,信息与资源的不对称也间接导致毕业生对企业的了解较为浅显而容易做出盲目的选择。

    刚步入社会的高校毕业生因缺乏相关就业知识,相比其他就业者而处于相对劣势地位。毕业生工作前对相关权利的不了解,工作后碍于劳动关系亦或是不知道权利应该如何实现而最终致使劳动者的相关权利得不到合法、合理的保护。

    因此,笔者提出明确试用期概念及适用条件、提高毕业生试用期待遇、建立用人单位录用条件备案及黑名单制度等建议。另外,凡是以不符合录用标准为由辞退劳动者,为了避免前期企业以高待遇作为噱头进行招聘宣传,应由企业在辞退高校毕业生之际补齐其试用期工资和同等岗位的正常工资的差额,而因试用期高校毕业主观故意或者对企业经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形除外。这种规定既最大程度保护了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就业市场的稳定和公平竞争秩序,同样也降低了企业的道德风险和成本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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