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后对外销售环节税收事项——土地增值税:
改造主体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按照转让不动产缴纳土地增值税。
改造主体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缴纳土地增值税。其中,原建筑物购置取得的,购置凭据未明确划分土地价格与建筑物价格的,应通过合资质评估机构取得建筑物重置评估价格,以总购置价减除重置评估价格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价格。全面改造的,原建筑物推倒重置的,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原建筑物发生的建造支出或购置成本,列入土地开发成本,据实扣除;微改造的,改造后重新分割登记转让的,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原建筑物的建造成本或购置成本,按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列入开发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