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4号——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
上海交易所:
人员组成: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企业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
发行承销: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
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引
登记结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股票登记结算业务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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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市条件:
2.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2.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2.3、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2.4、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2.5、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获得知名投资机构一定金额的投资。医药行业企业需取得至少一项一类新药二期临床试验批件,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3、投资门槛:
3.1、是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3.2、是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4、涨跌规则:
4.1、上市首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停板限制,上市包括IPO和增发。
4.2、第6个交易日起涨跌幅为20%。
5、退市制度:
5.1、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 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 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5.1.1、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 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5.1.2、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 生效判决;
5.1.3、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其相关财务指标已实际触及本规则规定的退市标 准;
5.1.4、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 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 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2.1、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2.2、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2.3、本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交易类强制退市:
(一)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 120 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200万股;
(二)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三)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市值均低于3亿元;
(四)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东数量均低于400人;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财务类强制退市:
(一) 主营业务大部分停滞或者规模极低;
(二) 经营资产大幅减少导致无法维持日常经营;
(三) 营业收入或者利润主要来源于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
(四) 营业收入或者利润主要来源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贸易业务;
(五) 其他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规范类强制退市:
(一)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 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三)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被本所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
(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5、.其他:
5.1、企业可以表决权差异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2、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不得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以任何方式设置此类安排。
3、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对上市公司发展或者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
5、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倍。
6、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但可以按照本所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5.2、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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