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说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有的企业,亦即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我国现行经济制度中,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以国有形式存在),但是由特定生产经营组织(可视为部分劳动者的生产经营联合体,下同)占用。——这种占用不是无偿的,而是在占用的同时必须承担其占用的生产资料(其货币形式即为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责任。其中,增值额责任目标(以下称为公定增值额,其与企业国有资本的比率称为公定增值率)一般等于或小于行业平均增长率;如果企业的增值额达成目标(即实际增值额,下同)高于增值额责任目标(即公定增值额,下同),其超出部分一般归属于企业所有(可视为归属企业全体成员共有,简称为企业“自留”增值额,下同)而不归属于全体人民所有;如果企业的实际增值额低于公定增值额,则差额部分可以从企业历年的“自留”增值额中划转,也可以通过增大其后一段时期内的年度公定增值额来“抵消”。一般而言,未经企业过半数成员同意并给予合理补偿,企业“自留”增值额不得划拨或转归全民所有。一般而言,未经全体人民生产资料运营管理机构(简称国资运管机构,下同)依法审查批准,不得(增加或)减免其公定增值额。
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以下简称社公企业)完成保值增值目标后,保值增值了的生产资料仍由该生产经营组织占用;如国资运管机构需要将其中的一部或全部调拨或划转给其他生产经营组织占用,则需征得原生产经营组织过半数成员同意,并给予其全体成员适当的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社公企业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就实际划分为三个部分,即“自给”价值、“给公”价值和“给企价值”。——其中,“给企”价值“归属于”全体企业成员或其法定代表者,既可以以股权的形式存在(从而属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的一部分),也可以以企业公共设施(建设)的形式存在(从而属于企业公共福利的一部分)。
众所周知,在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之间存在着一个实现系数,当这个系数大于1时,企业会有所谓的“超额收益”;当这个系数小于1时,企业会出现“收益限缩”。当出现“超额收益”时,在保障公定增值额的前提下,增大企业“自留”价值额和劳动者“自给”价值额,并拿出一部分(一般不超过30%)奖励对企业发展的“有功人员”;当出现“收益限缩”时,在尽量保障公定增值额的情况下,适度减少企业“自留”价值额和劳动者“自给”价值额(其中劳动者的“自给”价值额要相对优先)。
一般而言,社公企业的“给公价值”和“给企价值”属于企业的积累方面,而劳动者的“自给价值”则属于社会消费方面。那么,有哪些因素会影响社公企业的积累率(积累总额与资本额的比率)和劳动者的平均报酬水平(报酬总额除以劳动者数量)呢?
一般而言,社公企业的积累率和劳动者的平均报酬水平,既不是完全由企业自定的,也不是由国资运管机构规定的,而是在社会(或市场)竞争中自发形成的。——简单些说,为吸引外资投资,平均资本回报率(积累率的转化形式)必须大于或等于世界同等水平国家的平均资本回报率;为避免出现内外资企业区别对待(即为在吸引外资的同时留住内资),非公企业的平均资本回报率应大体与外资的平均资本回报率持平;为避免不同所有制企业劳动者的平均报酬水平差距过大(它同时意味着企业的负担水平差距过大),社公企业的劳动者平均报酬水平要与非公企业的劳动者平均报酬水平大体相当。
除此以外,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机构的监管以及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利润水平、企业管理制度、企业分配制度等等也是影响企业积累率、企业劳动者平均报酬水平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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