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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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实战] 柯力传感:内控规范问题的万花筒,过会代表靠拢注册制?(下)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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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后果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与上述借款人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不符合《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鉴于上述借款用于相关借款人的生产、经营需要,发行人与相关借款人约定的借款利率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借款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发行人与相关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

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上述借款人已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向发行人偿还了全部借款;发行人与上述借款人不存在任何因借款导致的现实或潜在的纠纷。

据此,发行人与相关方的资金拆借行为对发行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发行人因与客户、供应商及其他第三方之间发生的资金拆借事项而受到任何单位的行政处罚或承担任何责任,最终的全部损失由其承担。

综上所述,发行人与相关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协议有效且相关借款人均已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向发行人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发行人与上述借款人不存在任何因借款导致的现实或潜在的纠纷,也未因与客户、供应商及其他第三方存在的资金拆借安排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如发行人因资金拆借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承担任何责任,最终的全部损失由其承担。发行人报告期内与相关方发生的资金拆借行为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中国证监会《首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发行条件,亦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3、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

根据发行人上述资金出借之时适用的《经理工作细则》,单项标的额在人民币500 万元(含500 万元)以上的产品销售合同及需经董事会授权的其他重大经济合同,公司总经理应在做出决议或决定后报告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执行。上述借款中,与安徽天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安徽柘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均达到或超过了500 万元,经发行人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未提请董事会审议,违反了上述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上述借款人已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向发行人偿还了全部借款;发行人与上述借款人不存在任何因借款导致的现实或潜在的纠纷。

针对上述不符合《贷款通则》的对外资金拆借行为,发行人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

(1)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深入学习《公司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资金管理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的意识;

(2)发行人于2017 年3 月2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于2017年4 月5 日召开的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14-2016年度对外借款事项的议案》;

(3)2017 年5 月18 日,发行人召开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修订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明确了包含对外借款在内的对外投资事项的审议程序、监督机制;

(4)发行人于2017 年12 月31 日前已收回全部出借款项;

(5)2018 年6 月2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再次明确严禁与控股股东、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及其他第三方发生资金拆借情形;

(6)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的作用,通过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7)发行人出具承诺,将严格按照内控制度相关要求,进行资金管理,杜绝与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及其他第三方的资金拆借情况发生。

自2016 年6 月之后,发行人未再发生新的与客户、供应商及其他第三方进行资金拆借的行为,相关内控制度有效运行。

(五)通过关联方或员工代收货款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通过关联方或员工代收货款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通过关联方或员工代收货款的情况形成的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

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关联方或员工代收货款的金额较小、占比较低,发生的主要原因为银行对公业务非工作时间不办公、部分客户为减少对公付款的支付限制与费用,发行人或发行人员工为保证回款及时,于是借用相关主体的个人银行账户进行收款,并在一定时间内将款项取出并缴存至公司账户。

发行人存在的部分员工代收货款的情形中,代收的货款一般在员工收取货款当天即由销售内勤将该笔回款记录入账,相关货款在一定期限内即存入公司账户,此类收款方式整体金额较小,对发行人业务收入的影响较小。

就发行人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柯建东、马形山代收货款的情形,上述个人银行账户主要由发行人出纳组负责管理,该类代收情形已于2016 年3 月完全终止,相关资金已经全额转回发行人账户。

2、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柯建东、马形山以及其他员工使用其个人银行账户代为收取货款不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与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以及交易相对方就上述行为未产生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未因上述行为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行人已将通过个人银行账户结算的业务如实反映在公司财务报表中,相关税费已及时足额缴纳,相关款项已全额转回发行人账户。

发行人出具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不再发生使用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公司结算业务的行为,严格控制员工代收货款的行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柯建东已出具承诺: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上述代收货款行为而被有关部门处罚或者遭受任何损失的,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通过个人银行账户代收部分货款的不规范情形,但其通过关联方或员工代收货款形成的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较小且该等行为并未导致发行人与交易相对方产生纠纷或潜在纠纷,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未因该等情形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基于前述,该情形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发行条件,亦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3、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

根据发行人《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公司不得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也不得将本单位账户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根据公司《营销人员财务管理规定》,客户打款应使用公对公付款方式。发行人上述借用柯建东、马形山个人银行账户收款以及通过员工代收货款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营销人员财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针对通过关联方个人银行账户及员工代收货款的不规范情形,发行人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

(1)发行人已于2016 年3 月彻底停止使用柯建东、马形山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公司结算,相关账户已于2016 年7 月前全部注销;

(2)针对通过员工收款的情形,发行人修订了《营销人员财务管理规定》,要求所有货款必须汇入公司账户,如因特殊情况确需业务员代收货款的,业务员需提前向公司总经理申报获得批准,并保留经客户盖章、签字确认的交款确认书以及相关收款凭证;

(3)充分发挥公司财务部门的作用,定期与客户进行应收账款余额对账、回款情况确认,对员工收取货款的业务真实性进行核查;

(4)充分发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作用,通过开展定期自查自纠活动,检查公司内控措施执行情况,严格控制通过关联方、员工及其他第三方收款的行为;

(5)发行人出具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不再发生使用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公司结算业务的行为,严格控制员工代收货款的情形。

经上述整改措施,发行人自2016 年3 月起未再发生使用柯建东、马形山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公司结算的情形;发行人通过员工代收货款的情况亦得到有效控制,2018 年1-6 月,发行人通过员工代收货款的金额为7.20 万元,金额显著减少,自2018 年7 月1 日起,发行人未再发生员工代收货款的情形,相关内控制度运行有效。

(六)报告期内发行人现金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少量现金交易情况,具体如下表所示:

报告期内,发行人严格控制现金交易,现金交易金额较小,占比较低。2015-2017 年度,发行人现金交易金额增加主要原因为公司在2016 年成立多家物联网子公司,在设立之初存在允许部分不便银行转账的客户直接交付现金的情况。2018 年1-6 月,公司现金交易已经得到有效控制,现金交易金额显著减少。

1、现金交易产生的原因、现金交易对象是否为关联方

公司产生现金交易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1)部分客户上门自提货物时,直接使用现金支付货款;(2)部分干粉砂浆租赁业务、传感器、仪表客户为自然人客户,处于较偏远地区,银行转账不便且交易金额较小;(3)公司现金采购主要为日常零星小额采购。

报告期内,发行人现金交易对象主要为一些小规模客户或原材料供应商,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2、现金交易是否符合行业特点、现金管理制度是否有效、是否具有可验证性

发行人为应变式传感器、仪表等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报告期内主要以银行电汇、商业票据进行结算,现金交易金额及比例较小,符合仪器仪表制造企业的行业特点。

结合《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国内销售部业务支持工作程序》、《物料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已对现金交易流程、现金核对保管与缴存、财务核对等多个现金管理环节进行了规范,相关规定如下:

(1)现金的开支范围仅限于支付职工工资、差旅费、备用金、1,000 元以下的小额零星支出及不能办理转账结算的其他支出;

(2)向其他单位支付款项且金额在1,000 元以上的,原则上应通过银行存款支付,因特殊原因必须通过现金支付的,必须得到总经理的批准,付款申请人必须对其后果负责,同时还需对方给我司出具收条表示确认款项已收到;

(3)现金收付必须按规定取得合法原始凭证,办理收付手续后出纳员在原始凭证背部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印章;

(4)现金收付不得白条抵库,不得因私借款,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账外留款;

(5)现金必须存在保险柜内,出纳员不得将保险柜托付他人代管等;

(6)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经济业务尽量应通过银行电汇、银行汇票等交易,严禁违规现金交易,避免由现金交易给公司造成风险。

发行人针对现金交易的规范措施执行有效,收付款审批单据、收付款收据、资金日报表等相关单据齐备,具备可验证性。

3、发行人为减少现金交易采取的改进措施

发行人为减少现金交易,主要采取了以下改进措施:

(1)修订了《营销人员财务管理规定》:①客户打款应使用公对公付款方式,确需支付现金的,需交至公司出纳处,出纳收到后于当天存入公司银行账户,每个办事处全年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0 元,同时业务员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业务日报作出说明;②客户现金支付货款,相关业务员需提前向公司财务总监申报,获得书面批准后,公司出纳方可收取,同时需要付款人出具现金交款确认书;

(2)财务部门定期与客户进行应收账款余额对账、回款情况确认,对收取现金货款的业务真实性进行核查,严格控制现金收款的行为。

自上述整改措施实施之后,发行人现金交易金额显著减少,有效的防范了现金交易给公司带来的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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