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周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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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累托最优新探——基于“动态资源”视角(上 )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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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长伸 发表于 2019-6-23 13:27:31 来自手机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倒序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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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br>
帕累托最优,也称帕累托效率,是考察社会运行状况的一个指标体系,是构成当今主流经济学的重要内容、是财政学的理论基础,从这里入手,辨析其真伪、探究其赖以成立的条件和路径,将会打开经济学、财政学的新局面。<br>
内容摘要:<br>
作为构成当今主流经济学、财政学的重要概念和相关理论,帕累托最优因其自身的局限和不足而受到各种质疑。帕累托最优的实质是所有个体的效用最大化,得以成立的条件和路径是权利平等法则下的公平观以及动态资源下竞争与平分的平衡,重塑的帕累托最优理论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和社会意义。<br>
关键词:<br>
动态资源 权利平等 公平 竞争 平分 平衡<br>
正文:<br>
人类自从来到这个世界,就对社会怀着无限的憧憬。中国古代有《礼运大同篇》1:“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近代,有马克思描绘的共产主义2蓝图;而肇始于约翰.洛克3、顺承于亚当.斯密4的自由主义5流派,则给出了帕累托最优的“完美解答”。<br>
一、什么是帕累托最优<br>
帕累托最优,也称为帕累托效率,是指资源分配的一种理想状态。假定固有的一群人和可分配的资源,如果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在不使他人境况变坏的同时使自己的情况变得更好,那么这种状态就达到了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就叫做帕累托最优。<br>
从这个定义可知,帕累托最优的实质就是所有人同时实现了个体效用的最大化。<br>
什么是效用呢?效用,是个体对所获资源的满意程度,简称满意度。<br>
当个体对所获资源感到最为满意的时候,就是达到了效用最大化。<br>
这里涉及到一个核心问题:人们评判满意度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br>
是个体对获得的资源越多越满意吗?<br>
当然,每个个体,都会认为自己所占取和拥有的资源越多越好。然而,资源是相对有限的,当所有人都这样认为的时候,个体无限拥有资源的愿望就成为不可能。在相对有限的资源里,个体对资源的占取,是人与人之间拥有资源相对多和少的问题, 一方满意度的提高,可能是以另一方满意度的降低为代价。这是一种此消彼长的情形,反映的是人与人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遵循一个准则,就是公平。因此,决定个体与他人关系满意度的依据和标准,是人和人之间在占取和拥有资源上的公平性,也即权利平等法则。<br>
例如,在资源配置的任何一种组合中,如果一方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平待遇,自己的平等权利没有得到保障,那么他对这种资源配置情况肯定是不满意的。而另一方,虽然因为自己占取和拥有了更多的资源应该更满足,可是如果他意识到自己对资源的这种更多的占取违背了公平原则,是不正义的,是类似于小偷或者强盗行径,那么他会因此而有更高的满意度吗?肯定不会。所以,离开公平性,任何个体都谈不上满意度的最大化。<br>
为什么一定是源自权利平等法则的公平观呢?这要追溯到人性是什么。人生来是一个一个的人,这是人的个体性;每个以个体为单位的人,都有自己生存和发展的需求,这是人的自利性;站在个体角度,每个人都会认为天地之间的资源应该为他所有,甚至是为其所独有。但是,天地之间不会是只有一个人,而是有众多的人。当所有人都这样认为的时候,唯一的题解就是承认所有人都有同等的资格享有大自然的恩赐。否则的话,不要说国与国之间,就是任何个体之间都将是你死我活的战争,这等于自我毁灭。这就是权利平等法则以及由此衍生出的正义观、公平观的由来。这种公平观,体现的是大自然面前,作为个体的人对与他人关系应遵循规则的一种天然诉求,是人与人关系的天然规定性,也是“天赋人权”的真正含义。每一个个体,只有满足了这种诉求,才有满意度可说。因此,公平性是帕累托最优的先决条件。<br>
试想,当公平不存在的时候,所谓的帕累托最优的任何一种利益组合,一方的效用最大化,都意味着以另一方的效用受侵害为前提,这哪里是帕累托最优呢;再者,无视公平的帕累托最优,将伴随着社会成员在资源占取和拥有程度上的两极分化,直至经济危机,如此,无论是个体还是社会整体,从何谈起帕累托最优呢?<br>
有人会说,帕累托最优是建立在“初始资源”、“初始禀赋”根基上的,个体在进入市场之前所拥有的“初始资源”(包括个人的天份,家庭和受教育的环境,从上一辈得到的遗产等),决定了进入市场后各自所获得的效用最大化的定数和不同。但是,如果“初始资源”的差异性拥有本身就不公平,其带来的效用最大化的组合,又怎么谈得上是公平的呢?<br>
不过,话又说回来,个体对“初始资源”的占取和拥有,有没有可能是公平的呢?或者说,什么情况下,个体对“初始资源”的占取和拥有符合权利平等的正义性、能够满足人们的公平性要求呢?<br>
二、资源的竞争<br>
在人类历史长河中,并不是不存在符合正义性和公平性要求的对“初始资源”私人占取和拥有的情况,其存在的条件,要追溯到英国的著名思想家,十七世纪的约翰.洛克在其《政府论(下)》6第五章“论财产”里的一段论述:“上帝既然将世界给予人类共有,亦给予他们以理性,让他们为了生活和便利的最大好处而加以利用……没有人对于这种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东西原来就具有排斥其他人类的私人所有权;但是,这些既是给人类使用的,那就必然要通过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然后才能对于某一个人有用处或者有好处……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的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既然是由他来使这件东西脱离了自然所安排给它的一般状态,那么在这上面就由他的劳动加上了一些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因为,既然劳动是劳动者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至少在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事情就是如此。”<br>
这一段话,就是作为自由主义流派创始人的洛克,对私有产权合理性与正义性的经典之论,也是一切主张自由竞争、市场经济的自由主义学派支持和维护私有制的理论根据。个体通过对这些“自然物”施加劳动而获得私有权的正义性前提,是“至少在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这一句话,便是被后继的另一位自由主义学者诺齐克7所称为的“洛克的条件”,是一切资源被私人占取合理性的法理依据,也就是人和人之间在资源私人占取和拥有上公平性的源头。<br>
当“洛克的条件”存在的时候,私人对资源的占取和拥有是符合权利平等法则的,也就是符合人们的公平性要求的。这种情况下,个体所占取和拥有的“初始资源”、“初始禀赋”也便具有了正义性和公平性,由此带来的个体效用最大化的组合,所有人都达到了满意度的最大化,才是真正的帕累托最优。<br>
由此可知,作为自由主义流派这棵大树开出的花朵,帕累托最优的根就是扎在“洛克的条件”这块土壤上的。<br>
这里涉及到另一个问题。洛克说,私有产权的合理性在于“至少在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那么,当私有产权不能“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时候,情况又当如何呢?<br>
三、资源的平分<br>
约翰.洛克所说的“上帝给予人类所共有的这个世界”, “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东西”,已经涉及到“资源”这个概念,那么,什么是资源呢?<br>
人类自从诞生在这个地球上,其生存和发展就离不开资源,个体和个体之间的纠纷、群体和群体之间的冲突甚至战争,归根结底,都与资源有关。百度上说:资源是一切可被人类开发和利用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总称......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海洋资源、石油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等。<br>
然而,除了人的个体本身,资源并不是先天就有所归属,即没有特定的主人,如洛克所说“没有人对于这种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东西原来就具有排斥其他人类的私人所有权”,只是当人类中个体赋予自然物一定的劳动时,这个人才“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因此,按照资源是否有所归属,资源可分为无主资源和有主资源。<br>
“至少在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这句话,还包含了“资源空间”以及“生产单元饱和”与“生产单元不饱和”的意寓。<br>
资源具有空间特性,即,一定的资源相对于生产单元而言,呈现出容纳性的特征。例如一片草场资源,能容纳放牧多少只羊,是有数量限制的。<br>
什么是生产单元?生产单元是个人和企业组织的统称。<br>
“至少在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意思就是任何人通过对共有的资源施加了劳动而拥有了相应的私有权后,只要对他人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余地——这不就是空间概念吗——那么他的私有就是合理的。同时,有余地和无余地不就是生产单元的不饱和与饱和两种情形吗?<br>
根据上述道理,就可以定义下面的概念:<br>
一定的资源空间里,任何生产单元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占取,不影响其他生产单元同样好和同样多的开发利用和占取的时候,这个资源叫生产单元不饱和资源。<br>
反之,一定的资源空间里,任何生产单元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占取影响其他生产单元同样好和同样多的开发利用和占取的时候,这个资源叫生产单元饱和资源。<br>
洛克说的“共有”,是指属于所有人,就是现在经济学上所说的一种“应然权利”。我们通常所说的“天下为公”,对应的也是这种权利。关于应然权利,百度上是这样说的: “……权利通常包含权能和利益的两个方面。权能是指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它并不要求权利的绝对实现,只是表明权利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利益则是权利的另一主要表现形式,是权能现实化的结果。权能具有可能性,利益具有现实性。也可以说权能是可以实现但未实现的利益;利益是被实现了的权能。因此,权利有着应然权利和实然权利之分。”<br>
对资源应然权利上的共有,就是实然权利上的“无主”,说其“无主”,指的是实然权利上它不属于任何人。<br>
那么,无主的资源包括哪些呢?从理论上来说,人类自从诞生在地球上,一切身外之物,只要还没有沾染上人类的劳动,都属于无主的状态。例如原始社会时期的自然生长的草籽、野兽,一开始的时候,它们属于谁的呢?虽然从应然权利上讲,它们属于所有人,谁都有同等的资格去采集、去狩猎。但从实然权利上讲,它们又谁的都不属于,因此草籽和野兽对于当时的人们来说,就是一种无主的属性。<br>
然而,一旦这些无主的资源,被人类赋予了劳动,例如草籽被某个原始人采集,野兽被某个原始人捕获,那么这个资源就变成“有主”的了,正如洛克所阐述的道理,这些资源便具有了私有属性,也就是某个人获得了对于该资源的实然权利。<br>
到此,事情并没有结束。还是拿原始人的例子来说。假设某个特定区域,其中的草籽可以提供十个人任意采集和足够吃饱,也就是说其中任何一个人的采集都不影响这十个人中的其他人同样好和同样多的采集,这个时候,每个人所采集的草籽,便无可争议的属于私人所有,而人和人之间的这种生产关系,在经济学上就叫做非排他性竞争关系。<br>
但是,接下来情况发生了变化。假设这时候来了第十一个人,他也得在这里采集草籽,否则别无去处,只有挨饿的份。可是这片区域,只够十个人自由采集和足够吃饱的,那么第十一个人会怎么办?他会不会要求前边的十个人平分这片区域的采集权或者平分这片区域里所采集的草籽?我想会的。因为,这片区域的草籽,本来就是自然生长的,无主的,谁都有资格采集的。现在第十一个人来了,却没有了和前十个人同样多和同样好的采集空间,就等于说前十个人对这片区域的采集权或者所采集的草籽里,就包含着第十一个人的一份,因此,这片区域的草籽采集权或者所采集的草籽,应该平均分配给所有人。这种平分,就是一种公有属性,也是对资源占有上“公有”正义性的由来。<br>
由此可知,对于有主的资源,在实然权利上又有私有和公有之分。<br>
从资源的无主到有主之私有,是一个历史过程;从有主之私有再到有主之公有,又是一个历史过程。而这两个过程中资源归属性质上的变化,贯穿的同一条原则,就是人类对权利平等的追求,即权利平等法则。<br>
人作为生物体,需要从外界摄取物质和能量,通过新陈代谢来维持生命的存续,对于天然“无主”的资源,每个人都有同等的开发利用和占取的资格,这是人生来就有的一种权利,也被称作天赋人权。但是有这个权利,并不等于就获得了现实的利益,要获得实际的结果,还需在一定的能力支撑下付出相应的劳动,才能把名义上的应然权利变成实际的实然权利。<br>
那么在上面的例子中,所有人对这片区域的草籽都有同等的应然权利。相对于这个资源,当不多于十个人的时候,就是生产单元不饱和的状态,这个资源空间可以容纳的是非排他性竞争的生产关系。但是,当多于十个人的时候,就是生产单元已经饱和的状态,只有平分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资源所带来的收益,才符合权利平等的要求。如果某个人因为占取了这片区域的资源,从而不允许其他人竞争或者平分,就构成实然权利上的垄断。垄断靠暴力支持和维护,那么其他人在权利平等法则的主导下,要争取权利就必然用暴力去争夺,冲突和战争由此发生。这就是人类诞生在地球上从第一天起到今天的全部生态。<br>
到这里大家就知道了,当私有产权不能“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时候,代表权利平等法则的是对生产单元饱和资源的公有或者说平分,这种公有或者平分,体现了人和人之间的公平性,也实现了所有个体成员的效用最大化,即满意度最大化,成为达成帕累托最优的必由之路。<br>
不过,洛克只是找到了竞争、私有产权的合理性,却止步于对平分、公有正义性和公平性的探究,导致了自由主义流派只知道生产单元不饱和资源条件下的帕累托最优,而不知道生产单元饱和资源条件下的帕累托最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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