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消防队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例如,子女有赡养父母的责任等等。其中普遍性的道理就是,看是否承担责任必须看需要承担责任的条件出现时的情况,而不是相反。所以,我用的是“个别——普遍——个别”的推理证明,而不是“个别——个别”类比。
你把我的推理证明说成是类比,恰恰证明了你毫无逻辑能力。
因此,看股东是不是承担企业债务责任就要看需要承担债务责任条件出现时的情况,而不是相反,而为了说明这一条件在什么情况下才出现,当然要与假设这一条件不存在、即假设债务的免除作对比。
这些都是判定股东是否承担企业债务责任而必须采用的逻辑方法。你怎么能够要求用违反逻辑的方法来讨论当前的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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