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审计基础:新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原规定“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
审计重点:新规定“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原规定“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审计内容。新增了: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一)经济风险防范情况,民生保障和改善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审计;
(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二)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民生保障和改善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八条 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第十六条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审计内容。新增了: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一)经济风险防范情况,民生保障和改善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审计;
(二)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二)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审计内容。新增了: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一)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二)重大经济事项的效果评估;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
(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企业的风险管控情况,境外资产管理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五)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境外资产管理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八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整合到前几条具体审计内容中。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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