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首批25家公司正式上市交易,这意味着这25家上市公司从此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科创板规则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截止2019年7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第一号至第八号,科创板持续信息披露规则已逐渐形成体系。科创板在规则和制度上与沪主板存在一些“差异性”,选取科创板与沪主板信息披露常用规则的十点不同之处进行比较。
一、特别重大合同
针对特别重大合同披露标准的金额要求,科创板相比于沪主板较为严格。科创板的披露标准是:经审计总资产/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而沪主板的披露标准则是:经审计总资产/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科创板 | 沪主板 |
第四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 | 第七号 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 |
适用情形: 1.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第7.1.15条规定标准的,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 适用情形 1、特别重大合同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买卖、建筑工程等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2)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4)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
《科创板上市规则》 7.1.15 上市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超过1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
二、关联交易
科创板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和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披露标准和达到股东大会审议的指标与比重上相比于沪主板较为严格。科创板的指标是:与关联法人:经审计总资产/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与关联人:经审计总资产/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而沪主板则是:与关联法人: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与关联人: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科创板 | 沪主板 |
第五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 第十号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
适用情形: 1.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的,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 | 适用范围: 1、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达到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规定的披露标准,应适用本指引。 …… |
《科创板上市规则》 7.2.3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0.2.3 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10.2.4 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
《科创板上市规则》 7.2.4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0.2.5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
三、开展新业务
开展新业务的要求是科创板比沪主板新增的披露要求。科创板对于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进行可能导致公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或处置资产等交易,以及开展新业务涉及收购资产、对外投资等事项,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需根据《第八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开展新业务公告》的指引进行披露。
四、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
科创板与沪主板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对于涨跌幅偏离值的界定,除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同为:“(一)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二)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三)本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之外,科创板相比沪主板对涨跌幅偏离值有着不同的要求。
科创板 | 沪主板 |
第十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严重异常波动公告 | 第十七号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适用情形: 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时监控细则》)规定的异常波动或者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 适用情形: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情形的,应当适用本指引披露公告。前述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对未股改股票实施差异化交易监管的通知》(上证发〔2014〕3号)规定的股票交易波动情形。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规定的异常波动: 第十二条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公告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本所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异常波动: 第八条 风险警示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30%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量÷当日实际流通量。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 第十三条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异常波动,本所公告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 (一)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第十二条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二)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三)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科创板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多种情形的,本所一并予以公告。 严重异常波动指标自本所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 本所对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 科创板股票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3.4.13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 ……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 第七条 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5%,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1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1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 退市整理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10%,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5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05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 ……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 第九条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盘中异常波动,本所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盘中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根据前条规定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单次盘中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 (二)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 (三)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撮合。 |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 第三条 证券竞价交易出现以下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的; (四)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换手率(成交量除以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超过80%(含)的; (五)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超过30%(含)的; (六)涉嫌存在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且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严重影响或者严重误导其他投资者的; 第四条 盘中临时停牌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 (二)首次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7的,当日14:57复牌; (三)因第三条第(四)、(五)项停牌的,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至当日14:57; (四)因第三条第(六)项停牌的,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至当日14:57,必要时可以持续至当日收盘; (五)第二次盘中临时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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