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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林汉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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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值相对性到价值系统性以及价值全息性的提出 [推广有奖]

林汉扬 发表于 2019-9-2 09:42:41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张建平 发表于 2019-9-2 07:18
你这个演算,最大的问题出在,你没有注意到你所谓的“主体”是一个个的个体。
价值的相对性,一方面是 ...
张先生,好像你这个演算没有理解,你没有注意到我上述的演算正是以A、B各为“自性”的独立人格的维度来看待的,即以A、B各自的立场出发都是以“主体”形式存在,社会就是由一个个的个体彼此纠缠、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而系统形成的,我好像记得张先生是一个一向祟尚休谟哲学观点的。不过,为了避免陷入休谟问题,即所谓从“是”能否推出“应该”,所以,我不叫“主体”,而是看作为“人的自性”,用自然科学的说法就是引入了价值参照系。休谟是从主体的主我出发来看待休谟问题,因此,他当然会得出那个悖论,但如果以更多维度的第三者旁观的角度来相互参照时,这个休谟问题就会淡化,正如我在主题中以“无影灯”的例子为例就是为了表达此意,也就是说,上述的演算不是以A、B任何一个作为绝对主我主体,而是一个参照系,而作为A或B的个人之所以在人与人的交往中能从损人害己一一>损人利己一一>利人利己的发生使价值层次提升是人与人的搏弈过程中发生突变的体现(具体参考搏弈论与突变论),当在“奇点”(平衡)状态时,这时有一个变量(哪怕是被忽略的微不可察的“蝴蝶效应”)而使各自倾向于正和搏弈方向发生突变时,系统(整体)的秩序就形成了,哈耶克好像到晚年才意识到这个称之为“扩展秩序”,即“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theextendedorderofhumancooperation)的东西[2]。而在哈耶克其它的著作里却更多的只称为“自发秩序”(spontaneousorder)。说明他以前侧重于自发自组织的“人自性”的社会行为。而我这个价值层次是即包括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又结合国学的道德仁义学说(近期相关文章有
《价值层次选择和搏弈与突变的数学逻辑》《共产主义、佛、道、耶稣以及马斯洛心理学》《国学的数学原理与社会理想的发展方向》等)。

记得以前好像我们曾经讨论过,我问你类似如何处理持休谟陷入绝对主我状态所产生的对客观存在不可知的怀疑论时,你好像一直没有给我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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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汉扬 发表于 2019-9-2 11:09:49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对了,我回忆起来了,由于我们当时交流的内容比较多不容易查找,就用我回忆的再表述出来。你总是说:“价值判断因人而异”又说这句话中的“人”是价值“主体”,其“价值判断”是“主体”的“主我”的“价值判断”,那么,你这个“主我”是你本人的“主我”还是“泛化的”主我”?如果是“泛化的”,那么,你又如何去理处自己的“主我”与他人的“主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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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平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9-9-7 08:21:05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林汉扬 发表于 2019-9-2 09:42
张先生,好像你这个演算没有理解,你没有注意到我上述的演算正是以A、B各为“自性”的独立人格的维度来 ...
休谟是在恰当区分了认识的种类之后来考察不同认知的关系。
休谟问题有无穷的事例为证,是总结,而不是一个假定。
你不能去先天假定事实与价值的关系,而应该从分析推导中得出符合推理逻辑的结论。
不论是用“主体”也好,用“人的自性”也罢,都不能回避,主、人的个体性,也就是“自”。
不同的主和人,不是“众”,面对同一事实具有各自的价值判断而且会随着时间推移而改变。这才是休谟问题的关键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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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汉扬 发表于 2019-9-7 11:29:13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张建平 发表于 2019-9-7 08:21
休谟是在恰当区分了认识的种类之后来考察不同认知的关系。
休谟问题有无穷的事例为证,是总结,而不是 ...
不同的主和人,不是“众”,这是在你以参与者的角度而言,当以旁观者看时,不就是“众”嘛!不然,你认为“众”的描述是以什么角度产生的?这两天与“天知地知”在讨论的比较优势理论时他就是把自己以交换双方的B的价值观去演算,结果可想而知了,一种价值论如果过度产生主观代入感自然就会产生以心观人以心观物而难以相对逼近概全貌,因此,这时以物观人以物观心的观点就会发挥作用,这就是我以前跟你说的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是走向全息的必然,科学理论的发展不也如此?从地球中心论到日心论再到宇宙论。。。,但是,人类不仅仅只是要从内向外探索,还要从外向内证以回归自我的心灵深处!这也是正如作为康德的墓碑铭文说“有两样东西,越是经常而持久地对它们进行反复思考,它们就越是使心灵充满常新而日益增长的惊赞和敬畏: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法则。”所说的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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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平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9-9-11 15:47:16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林汉扬 发表于 2019-9-7 11:29
不同的主和人,不是“众”,这是在你以参与者的角度而言,当以旁观者看时,不就是“众”嘛!不然,你认 ...
“以旁观者看”,旁观者,就是看者,就是认知者,就是一个个不同的个体。
天知地知如果把自己固定在B的角度看待价值问题,未尝不可。只要注意到,B的看法就是B的看法,还同时有不同于B的视角A的看法存在就可以了。
但这种区分只能存在于价值判断当中,而不适用于事实判断当中。对客观事实的判断,恰恰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这种限制为定义的。例如,前面有没有一棵树、一颗什么树……这是不以人的判断而改变的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前面有颗这样的树好不好,则是见仁见智的,总是有两种相反的看法,因为这是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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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汉扬 发表于 2019-9-11 17:57:23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张建平 发表于 2019-9-11 15:47
“以旁观者看”,旁观者,就是看者,就是认知者,就是一个个不同的个体。
天知地知如果把自己固定在B的 ...
不错,“以旁观者看”,旁观者,就是看者,就是认知者,就是一个个不同的个体。
天知地知如果把自己固定在B的角度看待价值问题,我认为不可。因为正是他没有注意到,B的看法就是B的看法,还同时有不同于B的视角A的看法,以及A与B整体三位一体的价值观,而他的观点只局限在B中一方的立场,这样就可能产生价值观拉偏架了,我就是在他那个贴中指出他这个观点的。
你上述只从A与B这种观点只从A与B的角度,缺AB整体。这种区分当然也存在于价值判断当中,但是不适用于A对B的事实判断当中,因为A对B的价值事实关系的判断就应该算是一种价值事实判断吧。只有A对A自己的价值进行判断时才是价值判断。而A对B或B对A的应该属于价值事实判断。
对客观的价值事实的判断,的确恰恰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这种限制为定义的。因为要公正公平的事对待就只能按照客观规律来分析。如果作为参与者就自然会倾向于有利主体的个人意志产生以及因这种意志产生而发生的转移局面了。

你说“例如,前面有没有一棵树、一颗什么树……这是不以人的判断而改变的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前面有颗这样的树好不好,则是见仁见智的,总是有两种相反的看法,因为这是价值判断。”引号这段正是我的自我价值相对性的体现,是不同人对同一物的“价值事实”的不同判断,“价值事实”不等于主观的“价值判判”,“价值事实”是判断者与事实的客观的价值关系,不是因为判断者没有认识到就不存在的,以下为了简化假设暂不考虑需求量时:比如A愿意用1条鱼与B至少交换一个果子,是因为A认为他自己生产1条鱼与一个果子的个别劳动价值是1小时,所以,只要不低于1小时的价值即不亏,而B生产1条鱼是3小时与一个果子1.5小时的个别劳动价值,那么,在A不知道B生产一条鱼的(筒称:价值)是3小时,难道B生产一条鱼的价值3小时就不存在吗?而B的价值这对于A就是客观的吧?我之前好像跟你说过,A的判断在不了解(信息不对称)B时,A只能判断自己的价值,而不能判断B的价值,在对称时才知道对B的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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