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caoxiz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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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现象] 微信支付和华为钱包未实名认证,微信支付操作有重大缺陷,华为收到款耍赖不还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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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0晚至21晨现年仅12周岁的儿子曹昱锦(2007年3月31日生)玩游戏通过微信支付转账6笔计款3588元给华为钱包。人行深圳支行调查发现:该账号于2016年8月17日封冻且后一直处于封冻状态;2018年7月18日儿子申请解封“手持身份证照片较为模糊,未能明确显示身份证上所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第二条);“财付通公司存在未及时告知支付账户解除冻结的问题,其下发的‘不支持解冻’答复与实际操作不符”;“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身份识别措施,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登陆微信号后可直接登陆微信支付账号”;“交易时只需输入支付密码,而无需验证码验证支付”;2016年微信承认、人行深圳支行默认,该账号系儿子所注册,支付密码为儿子所设且一直未更改,没有实名认证,系儿子注册时直接截取我之前曾唯一用过一次的财付通信息(《微信支付绑定银行卡规则》第四条说得非常明确:“4、一张银行卡可以绑定的微信号根据银行有不同,一般为3-5个,和财付通账户共用”)。时隔一年多,华为和腾讯还是找着各种借口拒不退款、封号并赔礼道歉!2019年5月12、14、15和17日的43元系非我手机号绑定我银行卡转的账!
华为在2019年7月19日作出答复,该答复枉顾以下事实,因而其拒绝退款和做法是完全不可容忍的!
首先,退款承诺函的生效不以我单方面签字日期为基础,而是以承诺函规定的主要义务履行完毕为前提。2018年孩子玩游戏通过华为钱包转账事发后,我提出了封号、退款两个要求。经多次沟通,华为同意退款9552元并承诺永久性封冻华为钱包账号,7月10日我签订了退款承诺函,可华为退款到8月2日才完成,而封号则是在7月30日完成(即使是直退款也是在7月26日才完成,)。经微信支付转入华为钱包的6笔3588元购买4399游戏—点券的款项恰恰就发生在承诺函全面生效之前的7月20晚21日凌晨。在公司未切实履行完相关义务之前,单方面让我全面履行义务而不享受相关权利,公司是否是在“店大欺客”?
其次,该6笔款项并非华为公司及关联公司收款。后附截图非常清楚地显示为4399游戏—点券,4399公司似乎与华为公司不是同一家公司,也不可能是华为公司的关联公司吧?我曾多次询问4399公司客服主管,他们并未委托华为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运营4399游戏!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华为钱包收纳的这6笔3588元是“不当得利”。微信支付产品有重大缺陷、操作极其不规范(前次我已附有诸多相关证据,包括人行深圳中心支行的三份回复函复印件),可钱却是转入了您华为钱包。这就象一个恰好路过ATM机的人,如果在他经过时,ATM狂吐钞票,他拿了就回家了!您说,他该不该把钞票退回给银行?而且,这与华为钱包的账号和支付密码完全无关,支付过程中根本不需要登陆华为钱包账号和输入密码,也就与我是否加强了孩子的监管没有半点关系!以退款承诺函为推脱此退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四,183****5569华为钱包账号非我所设,支付密码自始至终我也不知道,完全是儿子独立完成注册、设置支付密码、验证绑卡和转账,而且银行“小额免密”和“快捷支付”功能是默认开通的,而且即使我在银行端关了,第三方是可以单方面再次开通“快捷支付”的!并且,贵司说我告知了孩子“银行卡密码”,请教各位,2018年7月底之前的时代,微信支付、华为钱包、京东支付、支付宝等等等等的第三方支付,哪一家在绑卡和转账时,需要客户输入“银行卡密码”,银行卡密码在您们这些第三方支付眼里根本就没用(详见21CN聚投诉《什么亲密合作关系致微信和招行能绕过银行卡密码绑卡并多次顺利转走客户存款且未通知客户?》,这也是我2016、2018年年寄给人行周小川行长、易纲行长、支付结算司温祥信司长、综合处张婷处长和深圳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的举报信)!至于支付密码,原本就不是我设的,更不用说还要我来“告知”!
第五,贵司回复:2019年6月2日华为账号159****3186绑了我预留手机号的中行卡并有消费,但却又说这跟我无关!可钱却是从我卡里出去的呀,怎么会跟我无关呢?还有134****4778的账号的消费,绑的是我建行卡!我唯一手机号,也就是所有银行卡预留手机号,6年没变过。别人的手机号怎么能绑我的卡,还能转走我卡里的钱呢?您觉得合理吗?该不该退款?
第六,贵司当时承诺,自2018年7月30日起,凡以我身份证号注册华为钱包账号一概不予受理,可为什么后来还是出现了134****4778和159****3186两个账号(据桂林公安反馈信息:159****3186手机号持有人为户口在浙江绍兴越城区一我根本就不认识的、名为**的女性)?
至于其他,后附有2018年7月26日与贵司唐经理的一段邮件,请阅看!
综上所述,贵司推脱退款的理由无论从时间、对象、条件、性质等方面来说都不能成立!希望贵司诚恳为人、踏实做事,咨商于公司法律顾问,诚恳地认错、退款、封号,而不是占小便宜、丢大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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