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 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克罗威尔诉本森案件的判决对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合理性作出了回答,他们认为,宪法第三条只规定了司法权属于法院,不要求为了保持司法权的基本特性,
一切私权利案件必须由法院审理,只要行政机关的裁决接受法院司法审查的监督,
宪法第三条规定的司法权的本质就已经保全。根据这个判决,司法权力的委任是否符合宪法的分权原则,以是否接受法院司法审查作为标准。国会制定的司法权力委任的法律,只要没有排除司法审查,就不违背分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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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 【学习笔记】1932 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克罗威尔诉本森案件的判决对行政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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