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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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实战] 重组,财务核查的边界在哪里?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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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关于哪一年才是真正的重组元年,其实并不重要,最淳朴的数据告诉我们2014年至2016年是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的爆发期和黄金期。在这样的一个浪潮中,买买买和卖卖卖成为了唯一的声音和主题,每一个人关注的不过是能不能卖个好价钱,能不能把股价拉高,我能在这个交易中心能分多少钱。

那时候,因为重组太火爆了。上市公司不像现在那么缺钱都是财大气粗的样子,并购标的也是在一个又一个风口的推动下不知不觉就飞起来了,加上国家政策和监管机构一致强调和支持重组的发展,鼓励企业通过整合做大做强,所以那时候重组太好做了,钱也太好赚了。

在这种情况下,谁跑完了蛋糕就没了,谁还会能理性的停下来去思考风险关注内控,那是不是傻子哦。重组跟上市公司有关跟二级市场股价有关,因而我们都会讲究重组窗口和最佳的操作时机,这时候风险控制必须让步于方案的实施。我今天提交了内核申请材料,后天我就要发预案,你们自己看着办?那还能怎么办?

收购标的怎么去核查?还要进行财务核查,那重组还做什么做,别人肉吃完汤喝完盘子都洗干净了,我们就别干了。重组还要什么底稿,不是有资产评估报告吗,不是有业绩承诺吗,再不行不是还有上市公司股票吗,那都是钱。因而,我们一般认为重组是没有什么风险的,大不了还有上市公司兜底不是?

可是,谁能想到上市公司也有没钱的时候,股价也有一蹶不振的时候。关键是,牛皮吹的太大了,真的很难把这个谎言圆上。业绩承诺动不动三年就是1个亿3个亿五个亿,就算是卖白粉都没这么快吧?

小兵一直觉得,对于上市公司和收购标的来说,把收购价格做的越高越好对双方都是有好处的,至少当时是这么认为的。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可以说你看我收了这么一个值钱的公司,股价可能会上涨的,说不定很多人就已经在掩护下跑路了。对于标的来说那就没得说了,先把价格弄高把利益拿到书,承诺就承诺呗,反正我先把钱拿到手,业绩承诺肯定是实现不了的,那我就慢慢往回掏呗。最后,实在是不愿意掏了,那就说自己没钱了,履行不了业绩承诺了,你们爱怎么办怎么办吧。

大家别忘了,当年的重组还有一个让人根本就无法抗拒欲罢不能的小妖精,那就是配套融资,那也是跟交易价格直接挂钩的。

如果上市公司买了一个聚宝盆,抱着过日子越来越红火,那就什么都好说了,谁还关心当年因为房子装修或者买汽车买摩托的小事争吵过?但是,如果日子越过越差,必然要关注到当年的结合是否有有问题,是否做好了核查。这时候,我们就想起来,财务顾问这个角色了,你作为媒人,你是怎么考察的,你是怎么判断的,你是怎么控制风险的?

监管机构目前正在开展重组回头看的运动,要对重点有疑问的重组项目进行专项的核查,不看不知道,一看肯定要吓一跳。不过五年的时间,可能很多人就要为曾经的冲动和草莽付出应有的代价了。

从技术探讨的角度来说,我们一直也在思考重组财务核查的边界在哪里,控制太严根本不满足重组要求,要是过度放任又很可能出问题。后续,最近连续发布几个关于重组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描述的一些违规细节,可以给我们一些提示。

【雅百特:金元证券】

一、巴基斯坦木尔坦工程项目:凭借一份施工合同闭着眼说已经完工

2015年,雅百特虚构巴基斯坦木尔坦项目,虚增营业收入20,182.50万元,相应虚增当期营业利润14,967.52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47.09%。金元证券在2016年4月8日出具的《2015年持续督导意见》中称,“2015年度山东雅百特与巴基斯坦的首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木尔坦地铁公交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金额为3,250万美元,该工程已于2015年度完工。......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势头良好,超额完成本次重组的盈利预期。”与事实不符。

经查,雅百特借壳上市时,木尔坦项目为《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报告书》中所述的重大未开工合同之一,但在持续督导工作底稿中,金元证券只保存了《木尔坦地铁公交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其他核查工作底稿。金元证券工作底稿只保存了木尔坦项目的施工合同,未对该项目进行必要的核查,未对公司盈利承诺履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其工作不足以支持其出具的2015年持续督导意见。

【财务顾问在借壳上市的时候的信息披露是没有太大问题的,项目组披露了木尔坦项目是重大正在执行的项目,这时候项目还没有开工,对发行人的利润也没有什么影响,那么影响还可控。当然,这时候项目组应该关注施工合同的真实性,必要的时候对合同签约方进行访谈。

在持续督导中,2015年发行人对这个项目确认了收入,净利润占比高达47%接近50%,这时候项目组在没有任何核查的情况下,就发表意见说项目已经完工,确实有点太过分了。当然,实践中重组项目主办人和持续督导员基本上都是分离的,持续督导的重视程度也不会很大,因而也是出现这种情况的重要原因。

从整个事件发生来看,木尔坦项目应该就是虚构的根本不存在的,那么其实从更严格的角度来说,应该追究的是发行人借壳上市时的虚假披露的责任,而不仅仅是持续督导的责任。】

二、2015年虚构国内建材贸易:简单粗暴好不掩饰的虚构收入和利润

2015年,雅百特通过李某松控制、安排的公司,以虚构国内建材贸易的方式虚增收入26,147.24万元,相应虚增当期利润6,855.89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1.57%。

雅百特借壳上市时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称,雅百特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工程承包,占比逐年上升,其中2014年工程承包收入占比为97.09%。但是重组完成当年(2015年),雅百特销售货物收入达30,166.57万元,是2014年该类收入(911.16万元)的33倍,销售货物在收入中的占比由2014年的约3%上升到2015年的38%。在销售货物收入呈现出爆发式的增长情况下,雅百特更改了2015年年报中的收入分类列报,由重组前的工程承包收入和产品销售收入变更为金属屋面收入和光伏收入。

金元证券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显示,金元证券在雅百特借壳上市过程中,分别于2014年12月9日与2015年6月16日两次走访雅百特供应商上海煊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煊益),并对公司董事长李某松进行了访谈。李某松向访谈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先后出示了两张名片,名片显示其为上海煊益、上海望川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森涌木业有限公司、香港西本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西本)、上海李雅氏实业有限公司、熠循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董事长。其中,香港西本为雅百特虚构木尔坦项目的回款方之一,其他5家公司均为雅百特虚构建材贸易进行虚假采购的供应商。

综上,金元证券未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年报审核等任何方式关注到雅百特建筑材料购销业务异常增加,也未与会计师沟通核实公司的业务结构、盈利模式等情况。在知悉李某松担任多家雅百特供应商董事长,相关贸易业务存在异常的情况下,未尽到注意义务,未进一步核实雅百特与李某松所控制、安排公司的购销情况,未发现雅百特存在虚构建材销售收入的情况,其出具的《2015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存在虚假记载。

【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到,木尔坦项目就是完全虚构的,同样通过建材贸易的销售也虚构了22%的利润,发行人在重组完成当年就虚构了70%的净利润,其行为也真的是令人发指了。项目组在底稿中还是对主要的供应商进行了常规的走访和访谈,但是没有进行深入的分析,尤其是当发行人的建材贸易收入增长33倍的时候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其实,关于这个问题也确实是我们投行业务的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很多尽职调查只是出于形式根本不思考和深入调研,很多走访拍照、签字就完了,对方说什么就相信什么,甚至走访记录都不一定认真看完,只要是要求我走访一个比例我走访完毕就是了。甚至,在现场我们都遇到走访的记录装订打孔是反的,这就证明这个记录根本就是没有人看过的。】

三、未勤勉尽责,报送核查意见存在虚假记载:有多少项目可能做得还不如这个好!

根据雅百特公开披露信息,木尔坦项目是雅百特首单境外工程项目,毛利率达到74.16%,明显高于该公司其他同类项目平均水平,且该项目回款并非通过发包方直接回款,而是通过多个国家第三方公司大批小额回款,上述迹象表明该项目真实性存疑。在报送江苏证监局举报核查的工作底稿中,金元证券获取了《木尔坦地铁公交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财务凭证,并从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取得了首都工程建设公司项目经理访谈纪要、一份《工程量确认单》、询证函等资料。

【木尔坦项目确实还是存在很大特殊之处,如果是IPO的话,小兵觉得基本上还是会拒绝这样的项目的,但是因为重组项目很多人自然而控制风险的意识会小一些。这个项目特点就是:金额很大、毛利率很高、第一个境外项目、回款基本上是第三方小额多次回款。这些因素综合起来其实就一个感觉,这个项目感觉是天上掉馅饼砸到发行人头上的,再加上一些不合理的细节,我们可以判断项目存在重大疑问。尽管这样思考是马后炮,不过还是给我们做财务核查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

金元证券上述核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核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首先,金元证券获取的核查资料不足以支持核查结论。对于项目的真实性,金元证券并未调取雅百特木尔坦项目的中标文件、首都工程公司的中标文件、总包方巴基斯坦Habib Rafiq Limited公司(以下简称HRL公司)将工程分包给首都工程公司的分包合同等关键材料。其次,金元证券未对雅百特提供的解释进行独立判断。对于畸高的毛利率,雅百特仅以巴基斯坦行业发展水平较低,政治局势及外汇管制风险、国际市场汇率变动风险等为由进行解释,金元证券并未进一步核实或分析其合理性。对于木尔坦项目通过第三方公司大批小额回款的事实,金元证券并未进一步核实巴基斯坦当时的外汇管制政策。最后,金元证券利用了会计师的工作,但未进行必要的审慎核查。

2016年6月,金元证券向江苏证监局报送的《关于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的专项核查意见》称:“独立财务顾问获取了《木尔坦地铁公交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项目经理访谈纪要、《工程量确认单》、相关询证函,并对会计师的审核工作进行了复核,未发现重大异常情况,雅百特收入、成本真实、合理。”金元证券未勤勉尽责,发表的上述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这个项目尽管异常,当时重组时间非常紧张,可能真的去巴勒斯坦现场检查的操作性不是很强,那么至少应该关注到投标文件、中标文件、发包方的基本资料、项目建设的地点是否合理、周期是否符合规定等。这样的要求个人觉得是不过分的。

投行业务财务核查过程中,永远都有一个难题,就是获取资料的难度,有的是不配合,有的是没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做的就是:把我们能取得的资料充分利用多角度核查,如果取得不到的要尽量争取替代措施。更关键的是,如果你觉得取得很容易而发行人迟迟都不提供的资料,那么就需要关注风险隐患了,比如本案例的招投标文件,这不是最基础的资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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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9-8-18 12:14:4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四、2016年10月报送的专项核查报告同样存在虚假记载:现场检查都没那么上心靠谱!

2016年9月28日至2016年10月1日,金元证券会同其他中介机构前往巴基斯坦对雅百特木尔坦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参与核查的人员有金元证券钱某、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周某、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虞某杨、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某晶、雅百特董事长陆某、李某松等。

2016年9月29日上午,中介机构核查组在伊斯兰堡实地走访了首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都工程公司)、Sahi Supply Company(以下简称Sahi材料公司),并与公司负责人作了简短交流,在公司现场没有对木尔坦项目进行沟通,只是了解了中巴经济情况和首都工程公司与中国公司的合作情况。2016年9月29日下午,在伊斯兰堡万豪酒店会议室,核查组与首都工程公司董事长Faisal Subhan、Sahi材料公司总经理Zahid But和Al劳务公司负责人Khurram Shahzad(雅百特称,该材料公司及劳务公司是雅百特在木尔坦项目中的合作方)分别进行了访谈。核查组通过对方提供的名片和携带的公司公章确认了访谈对象的身份,访谈主要通过口头询问的方式确认木尔坦项目的情况。访谈结束后,上述三人分别在雅百特提供的委托付款确认文件等材料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中介机构依据谈话情况制作了访谈笔录。

雅百特及相关中介机构核查报告称,HRL公司于2014年从木尔坦发展署承包了该项目,并将该项目中13个地铁公交站站房的建设工程再次分包给首都工程公司,首都工程公司在承接该工程后,雅百特通过招投标从首都工程公司获得了该工程。在核查过程中,核查组并未取得首都工程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工程施工证明文件,也未取得总包方HRL公司将工程分包给首都工程公司的分包合同。

由于担心木尔坦存在战乱等安全问题,金元证券等中介机构核查人员未前往木尔坦核查该项目,而是委托申万宏源周某于9月29日晚上前往木尔坦项目现场核查。周某作为雅百特2016年非公开发行项目的承揽人,将实际为伊斯兰堡公交车站的照片声称为木尔坦项目现场照片提供给其他中介机构。金元证券等中介机构并未核实现场照片真实性,直接使用周某提供的虚假施工现场照片作为核查工作底稿。

周某提供的现场照片存在明显的疑点如下:第一,根据底稿中首都工程公司的访谈笔录,雅百特承建的车站虽已完工,尚有其他公司承建的连接工程尚未完工,整个木尔坦项目并未投入使用。而周某拍摄的照片车站灯火通明,还有人员进出站,明显已投入使用。周某所提供照片反映的情况与访谈记录有明显出入。第二,周某的询问笔录中称:“我于凌晨1点多到达木尔坦”,而周某提供的电子版照片拍摄信息显示拍摄于2016年9月29日晚9时许,与钱坤的询问笔录中称“周某下午四点左右出发去木尔坦,单程10个小时”的情况也存在明显矛盾。

金元证券核查人员未在核查中获取关键材料,未前往木尔坦项目现场,也未对周某提供的核查结果进行必要的核实,最终未发现雅百特虚构木尔坦项目,其于2016年10月向江苏证监局报送的专项核查意见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发行人通过木尔坦项目虚构了收入,应该是引起了监管局的关注,并且做了相应的问询,这时候中介机构和发行人为了出具专项核查报告还是去巴基斯坦现场去了核查。从资料来看,对于相关人员的访谈以及现场核查的工作,个人觉得还算到位,投行人员一般也就能做到这一点。关键是,最后一部掉了链子。

你说你们都到了项目现场了,怎么不去看看项目建设情况呢,一共十三个地铁站为什么不去数一数看一看?中介机构怕战乱不去看,然后委托了另外一家券商的同行去看,肯定也是有利益关系的,结果这哥们也不含糊,你让我去我也不去,我就搞几张照片给你们看吧,真的是投行坑同行,两眼泪汪汪。

现场核查去看项目,结果你们折腾一番项目没看成回来了,这样的现场走访真的不靠谱。当然,发行人虚构项目找到这个地方显然也是手段高明,就是这种战乱不发达的地方。所以,以后遇到项目建设到这些地方的,还是要多长个心眼啊。

最后说明一点,这也找到了为什么证券业协会来出面处罚周某的与原因,因为他根本就不是财务顾问金元证券的员工,不知道这哥们现在还好吗?】

关于对周乐采取自律措施的决定

周乐: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是雅百特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你为项目协办人、承揽人。应证监会发行部的核查要求,2016年9月28日至30日,你会同金元证券、众华会计事务所、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人员前往巴基斯坦对雅百特木尔坦项目进行现场走访,你拍摄的“木尔坦项目照片”是本次走访过程获取的重要核查证据。根据中铁一局巴基斯坦分公司提供的《木尔坦公交专线情况说明》,你拍摄的“木尔坦项目照片”不是木尔坦公交专线的图片,应是伊斯兰堡公交专线站台的图片。你以伊斯兰堡公交车站照片冒充木尔坦项目现场核查照片,导致申万宏源出具的《关于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木尔坦地铁公交项目之专项核查报告》存在虚假陈述。你在非公开发行项目现场核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编造虚假信息,未做到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我会《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经调查审理,我会拟给予你注销执业证书(一般证券业务)、三年内不受理执业注册申请的纪律处分,并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

【美丽生态:新时代证券】

一、两个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如果别人骗我,我怎样火眼金睛?

1. 金沙湖项目

2012年3月24日,八达园林与金沙湖管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工程”,合同总金额100,000万元。工程地点为江苏省阜宁县城南新区渔深河以南等地段,工程内容包括大湖开发建设工程、金沙湖浴场完善提升工程等。2012年4月,金沙湖项目正式开工,截至2014年年末,金沙湖项目尚未确认收入的合同工程量为77,334.17万元,预计2015年实现收入25,000万元。2014年底至2015年初,金沙湖管委会领导班子调整,新领导班子认为金沙湖项目原规划不适合现在旅游的发展,提出重新调整金沙湖项目规划。2015年春节后的项目碰头会上,金沙湖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局长杨某娣向八达园林金沙湖项目现场负责人朱某忠通报了“金沙湖项目规划变更”“已有开工项目继续做完”“未开工项目暂缓,等待规划重新调整”等情况。根据朱某忠、八达园林总经理王某杰的询问笔录,金沙湖项目2015年上半年主要工作是完成2014年已开工项目的收尾工作,2015年下半年基本处于停工状态。2015年10月16日,金沙湖管委会向八达园林出具《工程联系单》,明确“施工方案重新规划,施工作业面暂停”“具体开工日期等我方书面通知”等。2016年9月12日,金沙湖管委会与八达园林签订《〈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工程〉合同终止说明》,明确合同终止。相关财务资料显示,2015年1月至9月,金沙湖项目的成本为3,512.56万元,剔除金沙湖项目实际于2014年完成、2015年审定竣工并计入2015年的工程成本3,375.30万元,金沙湖项目2015年实际发生成本为137.26万元,仅占2015年项目预测成本的0.81%。

2. 官塘项目

2013年1月28日,八达园林与镇江市交通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交投)签订《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投资、建设及移交合同书》,合同金额29,550万元,约定八达园林负责项目建设,工程范围包括官塘桥路、环山-莱山路等六条道路,总长度30.32公里。2013年10月28日,八达园林向项目监理方提交《开工报告》,截至2014年年末,官塘项目尚未确认收入的合同工程量为11,583万元,预计2015年实现收入11,583万元。2014年底至今,因拆迁受阻,官塘项目进展缓慢。根据该项目现场负责人郭某伟的询问笔录,2015年1月至9月,官塘项目“未开展新工程施工”“主要工作是养护原有的绿化工程”“2015年完成原来拟定的2015年工程量的可能性不大”;官塘项目“能在2017年底完成就已经很不错了”。相关财务资料显示,2015年1月至9月,官塘项目实际发生成本为385.8万元,仅占2015年项目预测成本的4.92%。

2015年2月,新时代证券确定的美丽生态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主办人董晓瑜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实施了对金沙湖项目的现场走访,并访谈了金沙湖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局长杨某娣,知悉当时“金沙湖项目未施工”。2015年1月至5月期间,董晓瑜曾向八达园林总经理王某杰了解金沙湖项目情况,但忘记王某杰回复内容,且该问询未记入工作底稿。2015年2月至5月期间,项目组会同律师、会计师向八达园林了解金沙湖项目收入真实性、招投标等情况。在美丽生态收到证监会对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后,2015年7月,董晓瑜曾向八达园林财务经理王某了解金沙湖项目情况,但忘记王某回复内容,且该问询未记入工作底稿。此后,新时代证券未走访金沙湖项目现场,未就金沙湖项目进展情况开展访谈、问询或其他工作。

2015年2月,董晓瑜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实施了对官塘项目的现场走访,并访谈了镇江交投应某东,知悉当时“官塘项目未施工”“部分道路未开通"。2015年2月至5月,项目组会同律师、会计师向八达园林了解官塘项目收入真实性、招投标等情况,未现场走访官塘项目了解施工进展。在美丽生态收到证监会对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后,2015年7月30日,董晓瑜专门就框架协议的情况访谈镇江交投财务经理刘某明,但未向刘某明了解官塘项目施工进展情况。此后,新时代证券未走访官塘项目现场,未就官塘项目进展情况开展访谈、问询或其他工作。

【关于这个问题,投行实践中还是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的,就是对于这样的工程类项目投行人员能否用专业知识判断项目是否暂停甚至已经终止?上述信息中关注到的一些工程联系单、政府规划调增方案、政府人员向发行人通报信息等,如果发行人知晓这些信息但是刻意想中介机构隐瞒,中介机构是否能够发现。中介机构自然需要对重要的项目去现场走访,但是走访的过程中尽管可能发现没有施工工人也没有施工的迹象,那么发行人如果解释只是暂时的或者是有一些特殊因素,那么中介机构是否能够自主判断,毕竟这样的项目本来就是分阶段实施的。

还有,关于负责人员笔录的问题,中介机构访谈时相关人员完全是可以说不清楚或者相信项目是正在施工的,甚至有些人员就不能接受访谈,这与监管机构问询笔录能取得的信息1也是有很大差异的。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承认保荐机构对这些问题的核查是不到位的,但是是否能够充分的发现问题也需要考虑现实的难度。】

二、出具的文件两个项目2015年收入预测存在误导性陈述:完工百分比害死人!

2015年5月14日,新时代证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预测八达园林2015年可实现收入135,700万元,其中,2014年底前已签订合同的17个项目(以下简称“17个项目”)2015年可实现收入合计73,357万元,占八达园林2015年预测收入的54.06%;在该17个项目中,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2015年的收入预测分别为25,000万元、11,583万元,合计占八达园林2015年预测收入的26.96%。

2015年7月,新时代证券从八达园林取得的29个项目的情况表显示,八达园林实际确认的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2015年上半年收入分别为529.37万元、125.64万元,仅分别占该两个项目2015年全年预测收入的2.12%、1.08%;确认的17个项目2015年上半年收入为6,894.46万元,仅占该17个项目2015年全年预测收入的9.4%。针对上述财务数据与预测数据的重大差异,新时代证券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进行审慎分析,在后续出具的《补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继续沿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的预测数据。根据美丽生态2015年年报,八达园林2015年实现收入77,900万元,仅占预测收入的57.38%,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2015年实际确认收入分别为5,086.32万元、2,160.92万元,仅占预测收入的20.35%、18.63%。八达园林的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2015年度收入预测均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

【这个认定是跟第一个问题相对应的,因为没有关注到对于两个已经终止的项目对于收入确认的影响,而这两个项目占整个收入的比例为26%,占比还是非常高的,这也是为什么在后续的处罚中,做出了最严格处罚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其实,整个问题的核心并不是简单地对项目状态的关注,而是在完工百分比法下对于收入确认实现条件关注度不够,并且金额和占比都非常大。】

【粤传媒:大成律师事务所】

一、律师到底该怎么对重大合同进行鉴证?

《收购报告书》指出香榭丽2011年、2012年和2013年上半年的净利润分别为3,647.28万元、3,695.35万元和1,114.51万元。2014年5月24日,粤传媒在披露的相关文件中指出香榭丽2011年至2013年净利润分别为3,647.28万元、3,695.35万元和4,685.43万元。

上述数据系虚假记载,根据番禺区公安分局调查,以及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的结果,经粤传媒剔除有关虚假合同,香榭丽2011年、2012年、2013年上半年和2013年的净利润分别为-436.02万元、-6,599.33万元、-4,862.43万元和-11,526.42万元。粤传媒在上述文件中披露的香榭丽2011年年报、2012年年报、2013年半年报和2013年年报的净利润分别虚增4,083.30万元、10,294.68万元、5,976.94万元和16,211.85万元。

香榭丽业务单一,收入主要为户外LED屏体广告收入,2011年-2013年6月,该类收入占比均达到100%。由该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公司最主要的资产之一。香榭丽应收账款余额大、占比高,且呈现快速上升趋势,2011年末、2012年末和2013年6月末,该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1.18亿元、2.04亿元和2.52亿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7.58%,48.11%和60.87%。香榭丽销售收款业务存在高风险特征,相关业务合同真实性存在高风险。根据《法律意见书》,大成律所将重大业务合同定义为截至2013年6月30日,香榭丽已经签署或正在履行的标的额在100万以上的业务合同及其律所认为重要的其他合同。经办律师许东在询问笔录中确认,他们在尽职调查时,制定了业务合同的核验的标准为金额100万元以上合同。

根据上述重大业务合同定义标准,仅经司法鉴定确认为虚假的合同中,涉及2013年6月30日之前已经签署并开始或已经履行的合同便有73份。但大成律所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只列示了香榭丽与6家客户签订的重大业务合同,其中,与重庆翰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翰宗)、北京新速通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均存在虚假业务,仅在2012年与重庆翰宗发生的虚假业务,便导致香榭丽虚增收入1651万元,占香谢丽2012年收入的6.88%。在大成律所的工作底稿中,只保留了10家公司的业务合同或订单复印件,以及2家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的查询记录。除此以外,未发现大成律所对重大业务合同执行查验程序的其他记录。其中有9家公司合同文本为大成律所要求被尽职调查对象香榭丽提供的资料,大成律所未对其内容、性质和效力等进行必要的查验、分析和判断。大成律所经办律师张新明和许东均承认针对上述业务合同,只执行了核对合同原件的核查程序,且只有少数几个合同在底稿中进行了留底。许东在询问笔录中称对于100万元以上应当核验的合同,都通过核对合同原件做了形式上的核验,但在底稿中没有记载相关核验记录。

【不论是重组还是其他股权类业务,重大合同的鉴证都是律师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也是最体现律师工作价值的工作,一般也会非常重视。可是,我们要关注的是,律师如何保证发行人提供的合同是完整的,是否律师有义务和责任保证重大合同的完整性,这可能需要销售的明细以及收入确认的标准来进行逐一对应和核对,这个工作在券商和会计师的合作下应该是可以实现的,那么律师是否有能力做到呢?

除了完整性,就是真实性。关于重大合同的鉴证,律师主要就是核对原件和复印件一致,然后在复印件鉴证盖章,那么如果原件是虚假的合同,律师是否能够及时发现呢,是否有这样的能力发现呢?这个问题更加值得思考。当然,我们说一个业务的造假肯定是方方面面的,不止是合同,包括收入确认和回款等,但就合同真假来说,律师的边界在哪里呢?】

二、律师未发现香榭丽对外重大担保事项

2012年3月,香榭丽实际控制人叶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广西金拇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拇指)申请借款2,000万元,并委托金拇指将该2,000万元直接支付给香榭丽。金拇指于2012年6月13日、9月20日和2013年2月7日、5月6日分4笔向香榭丽转入款项合计2,000万元。

2013年10月24日,香榭丽向金拇指出具《承诺书》,承诺以其名下拥有自有产权的户外LED显示屏作为连带担保,为叶某于2013年12月31日前以货币形式返还金拇指2000万元款项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该担保金额占香榭丽2013年6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26,316.76万元的7.60%。该事项属于应当披露的或有事项,粤传媒在上述文件中未披露该事项,直至2016年9月6日,才披露上述事实。

在大成律所工作底稿中,关于香榭丽对外担保事项,大成律所执行的查验程序主要为通过向香榭丽发送资料清单,让其提供所有对外担保合同,并让其做出已提供所有担保事项相关合同的承诺等程序,未见其对香榭丽对外重大担保事项执行与香榭丽财务负责人、会计师面谈,以及向第三方查证、确认等其他查验程序。

【担保也能出事,只能说运气不好,让我做担保核查我也基本上就是填一个表格,然后让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至于其他的核查程序,时间紧任务重真不一定能做得到。】

三、未按照查验计划列明的程序和方法审慎查验香榭丽广告阵地和屏幕

大成律所《核查计划》第6页显示,“对于广告阵地和屏幕,进行现场核实”,明确了对广告阵地和屏幕资产的查验工作要求。经检查工作底稿,大成律所对广告阵地和屏幕相关资产进行核实的工作方法主要包括:调取相关业务合同、要求对手方出具情况说明、向公共机构查询产权登记情况和工商资料,并未按照查验计划所述的程序和方法对相关资产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充分查验。

大成律所经办律师张新明和许东均在询问笔录中表示,他们根据与其他中介机构的分工安排,到实地查看了相关的阵地和屏幕,但没有在底稿中对现场核实的情况进行记录。

【说去了现场,其实没有去,这个嘛,是不是照着别的机构的版本写的就没有修改?律师有趣现场核查的义务吗,没有的话那就是画蛇添足了,不过这个问题,说有问题就有问题。可能别的项目这样做一百次也没事,可是谁让你遇到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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