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动机
上世纪80s与90s初,美国及一些西欧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弱的产权保护极为不满,要求后者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一点成为乌拉圭谈判的首先要问题,并最终达成TRIPs,并成为乌拉圭你谈判的成果文件的一部分。TRIPs对一些知识产权保护设定了最低的保护标准,如保护年限,保护强度以及对侵权情况的相关惩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关系争议的一个重要方面,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它是强大的贸易伙伴强加的,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福利的一项政策。
在一国封闭经济框架下,最优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到一个基本的权衡,即动态的研发优势与静态的市场扭曲成本的权衡(William D.Nordhaus,1969),但在一个开放经济环境中,一国增加产权保护的动态收益并不能完全内部化,且由于各国研发能力存在差异,产权保护水平的确定需要考虑到其它国家的产权保护水平(最优反应方式)。有些文献讨论单方面的产权保护水平的延续,如发展国家将严格的产权保护水平施加到发展中国家,如Gene M.Grossman(1990),Alan V.Deardorff(1992)考察了具有较弱创新能力的国家实行强的产权保护的福利。他们把研发活动看成是一次性的行为(once-off decision), Elhanan Helpman(1993)将研发过程化,而产权保护水平对南方国家的模仿影响进行限制。作者所做的推进是,在借用研发过程化时,考虑南北国家非合作的IPR政策,以及合作区域。
作者在模型中刻画产权保护水平只使用了产权保护期限与产权保护执行的力度,而在事实上,政府有更多的产权保护工具,但作者得到的结论可以推广到其它相关的政策。作者从国家的市场大小、研发能力的强弱等两方面来刻画国家,并对研发(发明新的产品)进行内生化,假定专利政策具有国民待遇,即与来源国无关。作者在封闭经济中讨论了产权保护的两个基本的权衡,静态效率损失与动态的研发激励。发现一个有趣的结论,即一国最优的产权保护指数与一国的市场规模无关或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而减小。
在讨论开放经济情形时,作者首先考察了两国进行非合作性的IPR政策,假定北方企业具有更多的人力资本储备、更高的研发效率及更高的工资率,得到两国的反应函数(策略性行为);结合两国的初始或积累性禀赋,如研发效率,市场大小,可以解释为何北方国家具有更严格的产权保护水平,而南方国家具有较小的保护激励,从而解释了在这个问题上南北国家存在的冲突。接着,作者讨论了全球合作的产权保护水平,由于假定各国采取IPR国民待遇,该最优保护水平可以由南北国家进行相应的IPR保护水平组合,并不是唯一的,但不同的组合具有不同的分配效果,而同一的IPR(Harmonization)客观上要求南方国家提高IPR保护水平,这种调整会降低南方国家的福利,提高北方国家的福利,实际为一种分配转移。而为了得到有效率的研发激励,统一的IPR即非必要,也非充分条件。最后作者将分析推广至多国模型,得到的核心结论是不变的,只是增加了不合作低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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