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效用(三)——效用的客观性与效用评价的主观性
我在前面已经说过:效用不是物,而是物的属性与人的需要之关系,为了表述的间便,我将其简化成“物与人的关系”。
既然效用是物与人的关系,那末,这种关系就是客观地存在着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我们说,效用具有客观性。
但是,当消费者在市埸上对某种商品作购买决策时,直接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不是客观地存在着的效用,而是消费者对该种商品的效用的主观评价。也就是说:效用是客观的,但消费者(买者)对效用的评价却是主观的;在现实中,在市埸上,直接影响消费者(买者)购买决策的,不是客观的效用,而是主观的效用评价。
在现实中,消费者(买者)对某种商品效用的主观评价,与客观的效用发生偏离的例子比比皆是:
例如,很多老年人,听了某些商家的蛊惑性宣传,以为某些保健品可以包治百病,或者,对他(她)们身患的疾病有非常好的治愈作用,于是,他(她)们不惜拿出多年积攒下来的养老钱,用高价购买了那些保健品。结果如何呢,那些保健品客观上并没有包治百病的效用,或者,并没有商家所宣传的那么好的疗效,这些老年人受骗上当了。这是一个消费者(买者)的主观效用评价与客观效用发生偏离,导致消费者(买者)作出错误的购买决策的例子。
在现实中,很多人都有过买错东西的经历,大多数情况下,这种错误来自对购买对象的主观效用评价偏离了这些商品的客观实际效用。
所以,很多人,当他们在市埸上遇到一些从来没有使用过的新产品时,他们往往不会一下子大量购买,而是先买少量的,进行试尝、试用以后,以便作出比较准确的效用评价,然后才作出购买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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