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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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实战] 上市公司货币现金最高虚增15.75亿元,会计师事务所压力比较大!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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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9-9-8 15:26:44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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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经查,你公司 2017 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货币资金列报数分别虚增不少于 15.75 亿元、8.35 亿元、12.47 亿元,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2019上半年营业收入2562万元,净利润亏损9.78亿元;上年同期营业收入8502万元,净利润亏损1.61亿元;营业收入下降了89.86%,净利润下降444.2%。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报酬(万元):240

审计意见类型: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签署日期:2018 年 04 月 27 日

审计机构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报告文号:大信审字[2018]第 1-02516 号

注册会计师姓名:密惠红、于曙光

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

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贵公司预付款项余额155,215 万元,较上年同期大幅增加,主要为预付湖北广晟工程有限公司 62,158 万元、湖北大道天成商贸有限公司 54,530 万元、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7,300 万元。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上述预付款项的实际用途和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以及贵公司与该等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公司 2018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9]第 1-03228 号),截至目前暂未消除无法表示意见相关事项,公司存在暂停上市风险。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北京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91 号)、《关于对吴道洪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92号)、《关于对刘银玲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93 号)及《关于对刘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94 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1、关于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你公司 2017 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货币资金列报数分别虚增不少于 15.75 亿元、8.35 亿元、12.47亿元,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要求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予以改正,如实披露 2017 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并详细披露差错原因及内部追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关于对吴道洪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货币资金列报数分别虚增不少于 15.75 亿元、8.35 亿元、12.47亿元,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你作为神雾环保时任董事长,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神雾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出具警示函,提醒你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勤勉尽责意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3、关于对刘银玲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货币资金列报数分别虚增不少于 15.75 亿元、8.35 亿元、12.47亿元,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你作为神雾环保时任财务负责人,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神雾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出具警示函,提醒你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勤勉尽责意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4、关于对刘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货币资金列报数分别虚增不少于 15.75 亿元、8.35 亿元、12.47亿元,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你作为神雾环保时任总经理,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神雾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出具警示函,提醒你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勤勉尽责意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及其董事会、管理层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内控,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特此公告。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5 日

2019年上半年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2,562.22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70%;实现营业利润-34,581.2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108%;实现利润总额-87,769.54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33%;实现净利润-87,769.54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4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7,769.54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44%。

2018年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5,125.3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98.18%;实现营业利润-132,944.54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33.83%;实现利润总额-141,687.78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56.18%;实现净利润-149,382.1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521.3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9,382.1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513.75%。

2017年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280,939.35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0.10%;实现营业利润39,824.37万元,较上年同期下 降49.30%;实现利润总额39,779.55万元, 较上年同期下降50.20%;实现净利润35,451.25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9.94%;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6,104.82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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