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是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的经济现象,同时也是投资及IPO尽职调查的重点关注项目之一,关联交易事项的处理对投资时的投资决策及企业IPO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虽然关联交易问题不是上市审核的实质性问题,但历届发审委将对关联交易的审核作为重点事项,因关联交易直接关系到被尽调企业业务的独立性、业绩的真实性及内控的有效性,对企业关联事项的彻底尽调对投资者意义重大。
在不同的领域适用的法律法规不一样,关联方的认定和关联交易认定的标准也不尽相同,下文详细介绍各个领域的认定标准。
一、 《上市规则》(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关于关联方的认定相同)
10.1.2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10.1.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规则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0.1.4上市公司与本规则10.1.3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10.1.5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0.1.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71条: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四、 《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五、 证监会系统
下面着重讲述证监会系统关联方认定
证监会系统关于关联方的规定大致相同。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体情形如下:
用图表示如下:
小结:
1、关联法人
(1)控制人、控制人控制的组织
(2)关联自然人控制的、或担任董监高的组织
(3)5%以上股东(直接持股)或者一致行动人
2、关联自然人
(1)5%以上股东(直接或间接持股)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控制人的董监高
(4)5%以上股东(直接或间接持股)、董监高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亲家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亲家:子女配偶的父母
3、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4、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5、国有企业的特殊情况
法人与上市公司不因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构成关联方,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6、深交所《上市规则》与上交所《上市规则》相比,唯一差距在于前者明确将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致行动人列入关联方,但未予具体界定一致行动人的概念。
六、 总结:
上述关联方对比其实并不难,但是需要记住,并运用到实践中,同时了解存在的差异,非常重要。这里特别和大家分享本人的一些私家心得,还请大家拿好板凳,做好笔记,认真看下去:
1、《公司法》虽然定义简单,但其中包括: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因此公司法的实际涵盖就广泛了;
2、《上市规则》的关联方定义存在时效,即往前追溯12个月,向后延续12个月。如果公司本期认定为关联方,则成为关联方前的12个月也视同关联方;如果公司本期认定不再存在关联关系,则关系消失后12个月内,也视同关联方;
3、《企业会计准则》核心:实质重于形式,穿透至合营企业、联营企业、非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股东的亲戚等;
4、《税法》定义的关联方范围最广泛,定义时补强调股权,弱化资本,同时税法定义的关联方不存在自然人,这是由于它所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关系而导致的;
5、《上市规则》中强调持股5%以上的股东,这点上市公司才有,非上市公司不能对公司施加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小股东,不是关联方;
6、《上市规则》存在保底条款,即“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因此,关联方的认定不应局限于法律法规例举的各类情况,而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识别有可能转移公司利益的潜在关联方,提高财务数据的公允性和真实性。
七、IPO中关联交易的核查以及关联交易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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