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及其相关制度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规定如下: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
| 合约标的 | 沪深300指数 |
| 合约乘数 | 每点300元 |
| 报价单位 | 指数点 |
| 最小变动价位 | 0.2点 |
| 合约月份 | 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 |
| 交易时间 | 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15 |
| 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 | 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00 |
|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 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 ± 10% |
| 最低交易保证金 | 合约价值的12% |
| 最后交易日 | 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
| 交割日期 | 同最后交易日 |
| 手续费 | 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
| 交割方式 | 现金交割 |
| 交易代码 | IF |
| 上市交易所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
1.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2%。
2.最小变动价位为0.2点。
3.取消了熔断制度。
二、原考试教材《期货市场教程(第六版)》与此公布内容相冲突的,以此内容为准。
三、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包括四个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的《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布的《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
附件: 1、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2、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
3、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4、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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