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股东与享有股东权利:
二者是形式与实质的关系。
前者需满足:
形式承诺出资,并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有名无实亦可)。
言而无信时,公司可要求补缴出资,债权人亦可在公司无力还债时,要求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补充清偿。
后者需实质履行出资义务。
后者不得以股东决议免除出资义务或允许抽逃出资。
经催告,合理期限内,仍不补缴出资或返还的,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仅限有限责任公司)。
|
楼主: 8257_1569501614
|
361
0
[学习笔记] 【学习笔记】成为股东与享有股东权利: 二者是形式与实质的关系。 前者需满足 ... |
jg-xs1京ICP备16021002号-2 京B2-2017066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论坛法律顾问:王进律师
知识产权保护声明
免责及隐私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