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看熊彼特的经济分析,看到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所以特地来上网搜搜看。书中,熊彼特做了一个设想,假若有人问熊彼特,要推翻马克思的理论结构,他认为最容易的方法是什么,熊彼特的回答是:从马克思承认资本家垫支工资入手,然后推出这种承认的逻辑结果。
首先,马克思所在时期的人们普遍接受这样一种模型特征,即构成经济过程的基本货物(货币)是“垫支款项”的流出和(增大的)流回。因此,如果资本家“垫支”了工人的实际收入(包括“剩余价值”),那么在此过程中,就必须存在“贴现”,而工人必须要为此付出“利息”。“剥削“虽然可以掩盖,但是却改变不了这件事实。
关于“利息”,这里我想补充一些自己的拙见。在我看来,利息可以追溯到自然法,如:放弃“资本”一段时间的使用权,理所当然应该获得“补偿”;而马克思理论显然也是追溯到自然法的,此外,马克思并没有专门讨论利息的问题(就我所了解的),因此我们可以认为马克思并未否认利息。如果非要否认利息的合法性并看作是对工人的剥削的话,实际上就是在对自然法的挑战。这种挑战远比推翻剩余价值理论来的艰巨。
其次,让我很费解的是,如果资本在增殖过程中,资本家给付了工人工资,但是生产的商品并未售出或者未带来利润,此时是否存在剩余价值,如果存在,剩余价值又到哪里去了?如果只有产生利润才有剩余价值,那为什么资本家雇佣同样的同样的工人,进行同样的劳动,却产生了不一样的剩余价值?
今天(2023-07-05)再对我的回答做一点补充。昨天回答的时候,我产生了一个很费解的问题,就是资本家在出售商品的时候,用货币衡量的价值是不确定的,由此对剥削理论产生了冲击。现在我可以给答案,因为马克思完全没有注意到他的剥削理论是以供给和需求的作用关系作为先觉条件的,在剥削理论中完全默认了或者说是忽视了供求关系的作用,所以通过剥削理论,无法解释为什么明明资本家“剥削”了工人却没有产生任何“价值”。
再次,在马克思的剥削理论有一个经典的例子,资本家雇佣劳动力生产商品,抛去工资和成本外,剩下的利润(货币价值)就是剩余劳动价值。显然,这个例子中剩余价值属于绝对价值。那么因此又存在另外一个致命的问题,即无法解释投机行为产生的价值增殖(货币价值)。
当然,我们毕竟不能用现在人的眼光去苛责那个时代的人们,但同样的,请不要再用那个时代的落后的理论去愚弄现在的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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