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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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实战] 景观照明企业IPO,到底会有哪些拦路虎?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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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长假举国欢庆,被点亮的城市夜空正是其中一抹亮色。流连于光彩夺目的景观照明设施中,笔者职业性的想到了景观照明工程企业IPO审核关注点。当然这也与该类型企业资本市场情况有关,8月底,豪尔赛成功过会,在会里排队的城市景观照明企业也在等待幸运女神的垂青;另一方面,根据笔者不完全统计,在新三板挂牌的景观照明行业公司也不下十家,这个行业里,体量大、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已完成或正陆续完成上市工作,第二、三梯队的公司后续通过投资并购的方式实现资本化征程也是可以预见的事情,监管层对于这类企业的关注案例将保持一定的热度。有鉴于此,笔者试着按照自己的理解梳理下景观照明工程企业的IPO审核关注点,事实上,景观照明工程企业也可以外延至整个建筑施工企业,外延之后所面向的企业数量将大大增加,这个话题价值也更大。

在笔者看来,景观照明工程企业IPO审核,有几个关键点是绕不开的,包括项目获取、劳务采购、收入确认以及应收账款等话题,原因也很简单,这种工程类项目,全生命周期里存在不合规现象怕是杜绝不了的,但起码在项目获取上得给证监会一个说的过去的说法,否则就乱套了;建筑工程类项目也决定了往往不太可能用的人都是公司自己的人,自己人和“雇佣兵”如何对待、出了事责任怎么分担都是麻烦事;至于说收入确认,那就更重要的,建筑工程类企业收入确认不同于一般销售产品的收入确认,更加专业复杂,也存在更多可操作空间,因此该问题可以说是证监会必问而且重点问询的问题;再说应收账款,这是几乎所有工程类企业的痛……下面笔者就围绕这几点逐一展开介绍。

先重点分析景观照明工程企业关于收入确认的IPO审核关注点。景观照明工程企业收入确认方式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分阶段确认,判断完工百分比则有三种方法,分别是:1)成本法;2)工作量法;3)实际测定法。企业层面拥有自主权决定采用单独某种方法或以某种方法为主或多种方法混合。其中,成本法是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进度,累计已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在分包工程的工程量完成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工作量法是根据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完工进度,适用于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合同,比如道路工程、土石方工程等;实际测定法则是根据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来确定完工进度,比如通过建筑形象进度,适用于部分特殊建造合同,如水下施工工程等。可以看出,工作量容易确定或者根据测定的完工进度来确定完工进度相对而言都不多见,这也是以景观照明工程为主业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中使用成本法作为完工百分比判断依据居多的主要原因。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简称“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替代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简称“旧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简称“建造合同准则”)(二者隶属《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对工程承包为主业的企业在收入确认、资产列示方面有较大影响。新收入准则2018年起不同企业分阶段实施应用,具体而言,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在2021年1月1日起实行。对包括景观照明工程在内的建筑施工企业新收入准则主要体现在完工进度衡量方法变化上,旧收入准则提出的衡量完工百分比方法分为三类,新收入准则则是两类,基本上,旧版的成本法等同于新版的投入法,旧版的工作量法等同于新版的产出法。

既然有三种衡量完工百分比的方法,在IPO审核中,证监会通常会关注选取具体某种方法确认完工百分比的原因及合理性,完工进度的内外部证据及相互印证的流程和方法,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调整情况,前述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此同时,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还可能存在一种情况即同一项目不同期间之间毛利率变动较大,其原因与合理性,是否存在调节不同报告期利润的情形,也有可能被证监会关注。

再来说关于项目获取的话题。对包括景观照明工程在内的建筑施工行业来说都是普遍存在的,往往来了一两个大单就足够企业吃一两年,企业往往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通过合规的不合规的方式就把项目拿到手了。这个行业会计处理的专业性是很强,但干的活专业性可能就没那么高,有点能耐的一通整可能在财务指标上就符合上市条件了,不从项目获取这一源头上把关,那企业上市简直就是有速成大法……

在IPO审核中,对包括景观照明工程在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就收入确认这块证监会通常会要求企业结合各期新增订单在取得方式、来源、客户类型、区域等方面的构成情况,说明发行人业务拓展的核心竞争力,订单获取方式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串标、围标、商业贿赂等不规范情形。

接着说一下应收账款的话题。应收账款和存货往往是一堆孪生兄妹,大部分景观照明工程企业是将已完工但未到结算周期的工程施工余额列入存货核算,而也有企业基于谨慎原则考虑,将已竣工验收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结算的工程施工均由存货结转至应收账款核算,并相应计提坏账准备。

以豪尔赛为例,就应收账款,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问题包括:(1)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及逐年增加,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一致;(2)各期末主要项目实际工程结算进度、付款进度与合同约定的差异情况、原因及合理性;(3)期后回款较慢、逾期账款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点,是否存在较大的回款风险,坏账计提政策是否谨慎,坏账计提是否充分,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4)存货余额呈上升趋势且最近一期期末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5)存货中“工程施工”项目的结算是否正常,各期末存货的减值测试情况,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另外关于劳务采购,对包括景观照明工程在内的建筑施工企业,证监会往往会要求企业说明劳务供应商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劳务分包过程中是否存在挂靠经营、非法转包和再分包等情形,企业与劳务供应商在项目上发生安全生产、施工质量纠纷的责任分担原则及纠纷解决机制;照明工程施工业务的成本结构及其合理性,如果劳务外包成本占比较高占比较高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合同成本的归集过程和方法,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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