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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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实务] 用“心”的股权激励——“分手后还能否做朋友?”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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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9-11-15 09:07:44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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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子曰:至人之用心若镜,不将不迎,应而不藏,故能胜物而不伤。

选自:《庄子·内篇·应帝王》

【如何走“心”】


因激励对象离职情况较为常见,因此股权激励并非仅签署协议即可,要重视激励对象离职退出引发纠纷的可能性。在股权激励配套文件及制度设计时,就要将如何解决激励对象离职与激励股权回购问题摆在首位,化纷争于无形。

股度律师通过实战案例指导项目大股东:股权激励中有效的退出机制,既能降低公司的成本与风险,更能避免陷入情感纷争及法律困境,让激励对象与公司分手后还能做朋友。

【纠缠故事】


天上人间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陈富贵与贾旺恩均系天上人间有限公司股东,公司设立时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全体股东签字确认。

该章程第7.01条规定,公司股东会制定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股权管理办法》是公司股权转让、股权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第7.03条规定,股东离职后或其要求转让股权的,应当按照其持有的股权上一年度末的对应净资产值(按照权益法计算)将公司股权转让给股东会决议指定的受让人员。后天上人间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但上述条款内容未作变动。

同日,《股权管理办法》制定完成,载明:天上人间有限公司系由天上人间有限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等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设立的目的和主要的职能是:持有天上人间有限公司的股权,通过管理持有的天上人间有限公司股权,实现对天上人间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的中长期股权激励。自本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至天上人间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激励对象若发生因主动与天上人间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若激励对象的认购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季度进行折算,不满一个季度不予计算的基础上,激励对象承诺按照原始认购股权价格并加算8%年利率(不计复利,并扣除历年分红部分)将其持有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会认可的其他股东或第三人,激励对象作为公司股东的一切权利终止。

贾旺恩作为激励对象,在天上人间有限公司设立之初成为公司股东,并签署了《公司章程》及《股权管理办法》上述两份文件。2015年,贾旺恩离职。期间,贾旺恩已领取了天上人间有限公司2013/2014年的股东分红。

2016年7月22日,天上人间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表决通过 “临时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因原股东贾旺恩辞职,故根据公司章程和股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贾旺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转让给股东陈富贵,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因公司股东发生变动,同意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予以修订等。随后天上人间有限公司向贾旺恩发出《股权转让手续办理通知》一份,要求贾旺恩至天上人间有限公司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然贾旺恩未予配合办理。

故陈富贵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天上人间有限公司2016年7月22日的的临时股东会决议有效;贾旺恩持有的天上人间有限公司的股权归陈富贵所有,陈富贵向贾旺恩支付股权转让款XX元,天上人间有限公司及贾旺恩为陈富贵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天上人间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和股权管理办法经公司全体股东签字确认,公司章程及股权管理办法对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的转让价格及受让人等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对全体股东均具有约束力。现系争2016年7月天上人间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无论是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还是决议内容均没有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故该决议有效。

贾旺恩系持有天上人间有限公司的股权,其以案外人天上人间有限公司上市股票价值来计算股权转让价格依据不足;且在贾旺恩离职之前,天上人间有限公司也发生过股东离职后公司召开股东会,按股权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确定该离职股东所持公司股权的转让价格及指定受让人,贾旺恩在这些股东会决议上也予以签字。因此,贾旺恩清楚并同意天上人间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价格的计算方式。贾旺恩要求通过第三方评估来确认本案股权转让价格,与天上人间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不符,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支持了陈富贵的诉讼请求。

【股度律师教你如何用“心”】


股权激励实施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拿出一些股权或期权分给核心员工就完事。为什么要股权激励?做股权激励的目的与意义何在?分股权或期权不是目的,通过分的手段达到激励员工进而提升公司业绩和加快发展才是最终目的。企业家们比较关注激励的效果及激励的股权比例,却很容易忽视员工如何“退出”的问题,或者约定不清楚。在员工离职时,往往闹得不欢而散。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退出?以何种价格退出?收回的股权如何安放?股度律师专注于解决股权领域的相关法律事务,结合近年来为众多公司处理众多股权项目的经验,提供指导意见如下:

一、基于股权激励所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转让均应由内部股权管理机构批准,由公司牵头办理转让手续,凡违反规定私下转让的,转让无效。

二、被授予股权激励的持股人如发生如下两类情形,经公司董事会及股权激励管理机构做出决定,可以强制其转让与退出相应股权:

1、非过错退出,包括如下情形:

1)已经不适合继续在公司任职,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到法定年龄退休且退休后不继续在公司任职的;

4)丧失劳动能力而与公司结束劳动关系;

5)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2、过错退出,包括如下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未经公司同意,个人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合同、个人不再续签等恶意离职情形的;

4)侵占、挪用、贪污、抢夺、盗窃中心财产或严重渎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5)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擅自泄漏公司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业务、经营、客户、技术资料和信息泄漏给他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6)违反竞业禁止原则,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7)侵害公司知识产权或商誉,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8)从事其他违法、违规和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行为的;

9)公司董事会决议确定其他情形。

激励股权的转让与退出价格确定:持股人如发生如上两种情形的股权退出,股权转让价格按如下方式确认:

一、若为非过错退出情形的,公司有权选择转让价格为“届时账面净资产价格”,或“双方协商确定退出价格,但价格计算方式需予以明确”;

二、若为过错退出情形的,公司有权选择转让价格为“1元总价格”或“原出资总额价格,根据具体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商定。

三、如采用的是股权期权的激励方式,应区别激励对象是否已行权,已行权可按照上述第一种、第二种方式处理,未行权的则丧失行权资格;

四、对于仅依协议享有虚拟股权的激励对象,其退出时的股权价格一般以入股价格计(受赠的可直接收回)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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