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你如何解释,最后必须回到你的公式上,否则,你的公式就不成立。
既然供给量是供求双方协商确定的,那就必须从两方面来讨论。
第一,就需求方来说,他们本来要求的是25间,为此愿意支付每间最多80元的价格。现在既然在数量上无法满足他们的要求(只能住20间),从而不能使他们获得希望的满足,他们为什么还愿意支付全部2000元?况且是在客房存在大量闲置的情况下?他们是傻子吗?
第二,就供给方来说,既然客房有大量的空闲,为什么不满足游客25间的要求?
如果你说供给25间和20间的收入是相同的,为了减少成本,所以减少供给量。那么请问:双方连每间的价格都未协商,供给方凭什么断定收入是相同的?难道需求方是傻瓜,在协商价格之前就承诺无论供给多少间,都会向供给方支付全部2000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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